1、被打骨折屬於什麼傷
如果真如你所說,非常顯然,這屬於故意傷害,撥打110是正確的選擇,如果你要出一口惡氣的話,先去做個法醫鑒定,之後拿著法醫的鑒定結果去報案的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處理。如果輕傷的話,進行私了,就是經濟賠償,至於賠償多少損失由受害者的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是重傷,在私了無果的情況下,無可厚非,是刑事責任。
2、我被打了,但不知道被誰打。被打骨折,多處傷,住院住了4萬多塊錢。報警警察說他們找不到人!
打人致人輕傷,則涉嫌故意傷害罪,警方應當立案偵辦,並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至於民事賠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被打多處骨折是否能夠要求警方立案?
這種情況屬於故意傷害,警方必須立案的。
4、我被人拿刀子捅了朋友把那人打多處骨折怎麼算誰的責任?
按你的表述,刑事上,受害人可以要求進行司法鑒定,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加害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上,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伙食費、陪護費等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賠償。
5、打架被打骨折,責任如何界定,可申請哪些賠償?
如果你的三處骨折符合《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構成輕傷,可以去派出所報案,你同學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特別是如果你的骨折是他打的,而不是你自己不小心摔的話。以刑事責任促進民事賠償最快捷,公安等機關可以幫你們調解,民事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用、如果構成傷殘的話還有傷殘賠償金)到位的話,達成雙方和解協議,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不移送(輕傷害案件不告訴不受理)、不起訴其故意傷害。當然如果你自己對此事也有過錯(先動手)也可能承擔一部分民事責任比如說30%,減輕你同學刑事責任。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請自己對照或讓醫院或報案讓公安對照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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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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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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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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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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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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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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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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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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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6、長沙的哥被打多處骨折,事發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對需要幫助的人伸出援手,是人的一種本性。但是有些人受到了別人的幫助反而不知感恩,這種心理讓很多想做好事的人望而卻步。長沙的一位計程車司機李先生,在夜晚送一位醉酒的客人回家,李先生好心把客人送到家後,卻被這位客人打到骨折。很多網友在看到報道以後也覺得憤憤不平,乘客喻某在打人後不但意識不到自己的錯識, 反而把錯怪到李先生的身上,讓人覺得不可理喻。根據李先生的講述,自己被打主要是因為送喻某到家耽誤了時間,自己提出了加價,沒想到卻因此被打。
一、的哥好心送醉酒客人到家。李先生在夜間十點多鍾接到喝醉酒的客人喻某,當時喻某的狀態不好,李先生按照其要求把喻某送到了居住的小區。出於好心李先生聯系了喻某的家人,並同其家人一起把喻某送到了家門口。在這個時間里,李先生花費了一個多小時才把人送回去。
二、提出加價對方不服毆打的哥。因為送人耽誤了一些時間,李先生提出加點價,對方開始說沒問題,但是最後付款的時候也沒有加價,李先生並沒有過多計較。李先生把人送到家後收了車費准備離開,這時喻某卻突然沖出來毆打李先生,在李先生報警時,不止一次對李先生施暴。
三、已被列為刑事案件。喻某的行為嚴重的傷害了李先生,造成李先生二級輕傷。李先生被喻某四次毆打,造成身體多處骨折,一時也不能出去工作。而喻某卻像沒事人,稱自己當時斷片了,也不肯墊付醫葯費等。案件還在進一步的偵辦中,已經被列為刑事案件,喻某對李先生造成傷害,也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7、被人打重傷骨折報警要怎麼處理
首先骨折的傷情要根據法醫鑒定,通常情況下一處骨折都是輕傷二級,特殊部位骨折會達到輕傷一級。多處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才有可能達到重傷標准(重傷真的不好鑒定,不是你想像的那樣)。
報案後,首先對傷人者行政拘留,若傷人者也有傷則雙方都去醫院治療,簡單處理完畢後由公安機關傳喚至派出所,一般警察蜀黍對於輕傷還是輕微傷判斷的還是比較准確的。
如果構成輕傷及以上,對傷人者要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在這期間傷人者家屬一般都會找被害人協商賠償問題,因為如果在刑事起訴前達成賠償諒解協議有利於嫌疑人減輕刑罰或者爭取緩刑。
如果是構成輕傷,賠償問題已解決,有可能對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也有可能逮捕。但如果是重傷,大部分情況會執行逮捕,除非對方有重病或者是孕婦(基本不可能)等特殊情況。
在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或者被逮捕之後,公安搜集證據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在檢察院階段案件承辦檢察官可能會電話問你一些賠償啊、是否諒解等問題,按實際情況和你想的回答就行。
最後是法院階段,構成輕傷的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傷情和賠償還有悔罪等情況可能會判處緩刑;重傷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給個採納吧~~純手打的昂~~
8、被人毆打致傷多處骨折,打人者應該受到怎樣的法律懲罰?
被人毆打致傷多處骨折,打人者應該受到的法律懲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違法的。
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8)多處被打骨折擴展資料:
法律中關於被人毆打致傷的條例: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 「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准》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故意傷害
9、我被人打了,可是對方在我們縣公安局有人,我被打城多個地方骨折片子
一、要求辦案機關公正、依法、按程序辦案。並明確表明態度:知道侵害人在局裡有人,要是辦案不公、執法不公時會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申請檢察院行使司法監督權。
二、如果要是真的存在問題則要向上級公安機關、檢察院、政法委投訴其辦案與執法不公正或因故枉法行為。
10、被人報復十個人打的骨折身上多處傷應該會怎麼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直人重傷造成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
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報警後,警方會對傷者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結論輕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鑒定結論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因他人故意傷害身體致死或者被犯罪嫌疑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打成重傷,且造成殘疾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