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肱骨骨折在法律上屬於什麼傷害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重傷害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詳細如下: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喪失聽覺】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功能喪失】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生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其他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鍾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中國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推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其他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2、下列各骨容易骨折的部位是()A股骨:股骨頸B肱骨:解剖頸C肱骨:內、外側髁上
單選題
1、新鮮脫位:脫位時間未滿( B )周。
A 2 B 3 C 4 D1
2、陳舊性脫位:脫位時間超過( B)周。
A 2 B3 C 4 D1
3、完全離斷的斷肢(指)應採用( C)的方法保存。
A冷凍 B冷藏 C乾燥冷藏 D浸泡
4、(B )是斷肢術後極其嚴重的並發症,可導致病人死亡。
A休克 B 腎衰竭 C感染 D出血
5、(A )是臨床鑒別血管栓塞或痙攣的重要指標。
A毛細血管迴流測定 B皮膚溫度 C皮膚顏色 D腫脹程度
6、再植肢(指)體的皮膚溫度應保持在33—35℃,與健側相比溫差在( A )℃以內。
A2 B3 C4 D1
7、( D)大多是靜脈部分栓塞或早期栓塞的表現。
A皮膚紫紺B皮膚蒼白 C皮膚干癟 D皮膚散在性瘀點
8、(B )損傷可發生猿手畸形。
A尺神經 B正中神經 C橈神經 D腓總神經
9、(A )損傷可發生爪狀手畸形。
A尺神經 B正中神經 C橈神經 D腓總神經
10、(D )損傷可發生足下垂。
A尺神經 B正中神經 C橈神經 D腓總神經
11、牽引分( B )種
A2 B3 C 4 D5
12、皮牽引分(A )種
A2 B3 C 4 D5
13、骨折癒合的血腫機化演進期約需 (C ) 周。
A2 B3 C2-3 D6-8
14、骨折癒合的原始骨痂形成期約從傷後( B )周開始。
A2 B3 C2-3 D6-8
15、骨折癒合的骨痂改造塑形期約從傷後約( D )周開始。
A2 B3 C2-3 D6-8
16、脊柱骨折最常見的合並症是( B )
A截癱 B脊髓損傷 C休克 D脂肪栓塞
17、一旦發生骨筋膜室綜合征應立即( C )
A抬高患肢 B切開引流 C 切開減壓 D應用脫水葯
18、脊髓型頸椎病一般不宜採用 ( B )
A骨牽引 B頜枕帶牽引 C皮膚牽引 D兜帶牽引
19、粉碎骨折是指骨折塊碎裂成( A )塊以上。
A2 B3 C4 D5
20、肩關節脫位可出現( C )
A拾物征陽性 B四字試驗陽性 C搭肩試驗陽性 D抬高試驗陽性
21、復位後將關節固定於穩定位置( D )周。
A 2 B3 C 4 D2—3
22、肌力分( D )級。
A 5 B3 C 4 D6
23、皮牽引的重量一般不超過(B )㎏。
A 7 B5 C 4 D6
24、骨的關節面失去部分正常對合關系稱為(A )
A半脫位 B脫位 C先天性脫位 D習慣性脫位
25、中心型椎體結核好發於( B ),多見於10歲以下的兒童。
A頸椎 B胸椎 C 腰椎 D 骶椎
26、邊緣型椎體結核好發於( C ),以成人多見。
A頸椎 B 胸椎 C 腰椎 D 骶椎
27、骨折專有體征不包括( D )
A 畸形 B反常活動 C骨擦音和骨擦感 D疼痛
28、骨折的處理原則不包括( D )
A復位 B固定 C功能鍛煉 D止痛
29、2歲男孩,股骨幹中1/3,有移位,其治療最好採用( E )
A.手法復位,石膏固定 B.手法復位,小夾板固定 C.切開復位,內固定
D.外展位骨牽引 E.垂直懸吊皮牽引
30、成人股骨頸血液供應的主要來源於( B )
A.股骨頭圓韌帶的小凹動脈 B.旋股內、外側動脈的分支 C.旋髂深動脈支
D.股骨乾的滋養動脈 E.旋股外側動脈
31、下列哪種骨折不容易癒合( A )
A.脛骨下1/3骨折 B.股骨轉子間骨折 C.鎖骨骨折
D.肱骨下1/3骨折 E.橈骨骨折
32、下列哪項不是髖關節後脫位的臨床表現( D )
A.患髖疼痛,不能活動 B.髖呈屈曲,內收、內旋畸形 C.大粗隆上移明顯
D.髖呈屈曲,外展、外旋畸形 E.部分有坐骨神經損傷表現
33、下列哪項最易發生缺血性骨壞死( A )
A.股骨頸骨折 B.股骨粗隆間骨折 C.髕骨骨折
D.脛骨下段骨折 E.肱骨上段骨折
34、(A)是有效預防壓瘡的關鍵。
A間歇性解除壓迫 B勤翻身 C勤按摩 D保持皮膚清潔
35、將止血帶綁扎在上臂中下段,可壓迫( A )
A橈神經 B 尺神經 C正中神經 D腋神經
36、牽引的護理措施不包括(A)
A引流管的護理 B維持有效血液循環 C保持有效牽引
D並發症的預防和護理
37、斷肢(指)的現場急救不包括( C )
A止血、 B包紮創面 C固定斷肢(指) D迅速轉運
3、疾病: 兒童右肱骨股骨骨折 病情描述: 兒童右肱骨,左右股骨骨折 曾經治療情況和效果:
這個一般是可以生長好的。小孩子的生長能力和改建塑形能力很強的,既然是做的牽引,一般來說明顯的畸形是有矯正了的。
4、股骨骨折術後4個月如何鍛煉
早期合理的骨折功能鍛煉,可促進患肢血液循環,減少肌肉萎縮,保持肌肉力量,防止關節僵硬,促進骨折癒合。所以,被固定的肢體,均要作適當的肌肉收縮和放鬆鍛煉。對於沒有固定的關節,應及時鼓勵病人作主動的功能鍛煉,當骨折端已達臨床癒合就逐漸加強負重鍛煉。
臨床上功能鍛煉有兩種形式:主動運動與被動運動。
(一)主動運動 是功能鍛煉的主要形式,根據病人的活動能力,在不影響骨折斷端移位的前提下,盡早進行肌肉收縮放鬆運動及未固定關節的各向運動,來促進血液循環,增強體質,減輕創傷對全身反應,防止關節僵硬,因此主動運動應自始至終貫串在整個骨折修復過程中。具體可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骨折l一2周內斷端雖經整復,但不穩定,偶而伴有輕度側方移位或成角畸形的殘余,此時骨折並發的軟組織損傷尚需修復,局部疼痛,肢端腫脹仍存在,因此鍛煉主要形式是通過肌肉收縮放鬆運動及在不影響斷端再移位的情況下,進行上下關節屈伸活動,以幫助血液迴流,促進腫脹消退,防止肌肉萎縮,同時也通過肌肉收縮和舒張使壓力墊效應力增強,對穩固斷端和逐漸整復殘余畸形有一定作用。例如尺、撓骨雙骨折,經復位固定後,即可進行指間關節、指掌關節的屈伸鍛煉,手指內收外展,肘關節屈伸和肩關節屈伸、內收外展、旋轉等鍛煉。
骨折2-3周後肢體腫脹疼痛已明顯減輕,軟組織創傷已基本修復,骨痂開始形成,斷端初步連接,除加強進行肌肉收縮與放鬆運動外,其他關節均可逐漸加大主動活動度,由單一而到幾個關節的協同鍛煉,在牽引架上的病人,也可通過肌肉收縮、放鬆和身體其他部位的運動來帶動患肢的活動。
2.第二階段:此時骨折已達到臨床癒合標准,外固定和牽引拆除後,除了固定期間所控制的關節活動需繼續鍛煉修復外,某些病人由於初期鍛煉比較差,固定拆除後,還可能存在關節粘連、關節囊攣縮、肢體水腫等症狀,那麼必須繼續鼓勵病人加強功能鍛煉,配合中葯外洗和推拿來促進關節活動和肌肉力量的迅速恢復。另外,還可據病情需要適當配合物理治療,但應仍以主動鍛煉為主。
(二)被動運動
1.按摩:適用於骨折斷端有腫脹的肢體,通過輕微按摩幫助腫脹消退。
2.關節被動活動:骨折固定初期,少數病人因懼怕疼痛不敢作主動鍛煉,宜在醫務人員幫助下進行輔助性活動,促使病人更好地作主動鍛煉。對早日消除腫脹,防止肌肉萎縮粘連,關節囊攣縮有一定作用,但操作時要輕柔,不使骨折再度移位和加重局部創傷。
(三)功能鍛煉注意事項
1.功能鍛煉必須在醫務人員指導下進行。
2.功能鍛煉應根據骨折的穩定程度,可從輕微活動開始逐漸增加活動量和活動時間,不能操之過急,若驟然作劇烈活動而使骨斷端再移位,同時也要防止有些病人在醫務人員正確指導下不敢進行鍛煉,對這樣的病人應作耐心說服工作。
3.功能鍛煉是為了加速骨折癒合與恢復患肢功能,所以對骨折有利的活動應鼓勵病人堅持鍛煉,對骨折癒合不利的活動要嚴加防止,如外展型肱骨外科頸骨折的外展活動,內收型骨折的內收活動,伸直型肱骨髁上骨折的伸直活動,屈曲型骨折的屈曲活動,前臂骨折的旋轉活動,脛腓骨幹骨折的內外旋轉活動,橈骨下端伸直型骨折的背伸撓屈活動等都應防止
5、我是左肱骨,左股骨骨折,現在9個月多月,膝蓋彎曲很小,每天鍛煉,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讓膝蓋彎度大點,
唯一的辦法是鍛煉,除了鍛煉,還是鍛煉!鍛煉要持之以恆,並要有方法,最好、科學的辦法是問一下你的經管醫生,他最掌握情況。另外,在能鍛煉的前提下,每天屈膝,達到要求是:必須要有疼痛感,達到最大的忍受程度時效果最好,每日數次鍛煉,然後進行熱敷、理療,9個月時間是長了點,但是,堅持就是勝利,祝你克服疼痛難關,早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