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老公在公共浴室洗澡滑倒摔骨折,洗浴中心說他們沒一點責任對嗎?
如果洗浴中心沒有盡到告知責任,沒有保護措施,是需要承擔賠償的
2、有兩老太在浴池洗澡一人先洗完出門口下摔到說是骨折了,說要3萬
跟誰要三萬?跟另一個老太太要?那要不到;
跟浴池要,估計能要到;
現在的人都這樣!
小偷偷東西被發現了狗急跳牆摔傷了要起訴被偷的賠償;爬樓偷東西被失主怒吼一聲掉下樓掛掉了也要起訴賠償;明明有牌子寫著嚴禁游泳還去游泳,掛掉了也要賠償。。。。。。
現在流行這個;
你說的這個老太太如果完全離開了浴池的地盤才摔了可能不用賠,如果沒出浴池地盤,即便從浴池大門最後一個台階摔下去估計都要賠點。
3、大眾浴池顧客洗浴時摔倒造成傷害雙方都有什麼責任
這樣問題還要看摔倒的原因,如果是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則要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如果經營者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而是受傷害者自我原因造成(比如:自我無意或有意自傷)則須自我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經營者只承擔道義責任或補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及法理依據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免遭侵害的義務。旅店、車站、商店、餐館、茶館、郵電部門的經營場所,體育館、動物園、公園以及銀行、證券公司的營業廳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都屬於經營場所。對經營場所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包括經營場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它來源於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原先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後擴張於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範危害的義務,具體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採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第三人免於危險」的義務。
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推論為:第一,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第二,危險控制理論;第三,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由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更加具有經濟性;第四,從社會學角度看,根據現代公司法社會責任理論,經營者是強勢群體,應盡到安全保障這一社會義務;第五,從世界立法思潮來看,讓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
對於未盡到安會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在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中進行了規定,而經營者對於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在行政法規中有規定。國務院1999年3月17日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娛樂場所應當根據其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而且保安工作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合格,實行持證上崗。
4、我爸在浴池洗澡的時候摔了.右腿骨折了,(父親是殘疾人),我想知道浴池有責任嗎?
浴池應該有連帶責任,但應該不是全責。
責任多少,應該由法院劃分。
建議協商解決。
5、我媽媽陪爸爸去浴池單間洗澡摔成左股骨骨折,剛做了手術,已經花了10000多了,目前為止浴池還沒有露
1,要保證骨折能盡可能的恢復功能,復位加上必要的固定是關鍵。後期的護理也要圍繞固定來處理。首先骨折後要經常檢查固定是否過松或者過緊,過松要去醫院找醫生綁緊,過緊會影響肢體的血液循環,也要去醫院找醫生處理。患肢盡量少動,注意觀察手指血液循環,如有麻木說明固定過緊。
飲食上清淡為宜,多吃含鈣食物如豆製品、海產品、牛奶,多吃新鮮水果,多曬曬太陽可以補充維生素D,有助於鈣質的吸收。
6、我在浴池洗澡摔骨折了到法廳浴池老闆不成認了我該怎麼辦
如果浴池方已經提醒及提供了相應的安裝告示及措施,責任由傷者自己承擔。否則,應該承擔責任。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