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交通事故導致脊椎兩處骨折,馬上就要傷殘鑒定了 如何能夠評到級別
1、交通事故導致脊椎兩處骨折,可以評上傷殘十級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脊椎的第二節骨折第三節受損怎麼辦
平躺休息
3、腰椎第二節骨折的恢復問題
脊柱骨折如果骨折部位的椎管內沒有變窄(壓迫神經),可以保守嚴格卧床4周(包括大小便都應該在床上),卧床期間早期可以傷處墊高體位復位,然後進行腰背肌肉練習(一直持續),葯物輔助的可以吃一些,但是太多無益,4周後佩戴脊柱骨折的專用支具保護下坐起,如果沒有頭暈等不適可以床邊站起練習,逐漸開始離床行走,但是不要操之過急,六個月之內只要坐起離床均需要提前佩戴好支具保護,前三個月每月復查一次片子,以後可以兩個月左右復查一次。祝你早日康復,補充一下:如果脊柱壓縮比較嚴重,或者有壓迫神經的症狀建議不排除手術治療,如果你能把片子拍照上傳我看看最好。
4、脊椎第二節骨折下肢不能動會癱倒么?
如果還壓縮,說明骨折癒合不佳,會有腰部疼痛,往後發展就是後凸畸形,壓迫後面的神經根,如果你擔心,可以查腰椎核磁,這個可以明確告訴你現在怎麼樣,是什麼情況。
5、第二節脊椎壓縮性骨折
看不到圖。。CT如果提示骨折沒有壓迫神經及沒有神經壓迫的相關症狀,可絕對卧床1月左右。可口服鹽酸曲馬多緩釋片。腹脹腹痛,一方面,考慮為骨折後出血,血腫壓迫後腹膜所引起;另一方面由於卧床胃腸蠕動減少引起,故期間應半流質易消化食物為主。卧床期間可水平翻身,不可坐起或下床。
6、腰椎2骨折如何治療
上班路上摔了一跤導致腰椎2骨折,醫生只給開了鎮痛膏,想要了解具體的治療方法和飲食的注意事項。建議:你好,單純壓縮骨折,不嚴重的話可仰卧於木板床上,在骨折部墊厚枕,使脊柱過伸,於1~2日後即逐漸進行背伸鍛煉,背部肌力可逐漸增加。利用背伸肌的強大肌力及背伸的姿勢,使脊柱過伸,自行復位,恢復原狀。十幾天就可痊癒。 查看更多答案>>
希望採納
7、請問腰椎第二節壓縮性骨折能評幾級
1、第二腰椎壓縮性骨折,按工傷傷殘鑒定的標准可以評上傷殘九級,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申請重新評定。
Ⅸ級傷殘
⒐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d.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⒐2 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h.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k.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以上,容貌損毀; l.頭皮無毛發 40cm以上; m.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⒐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⒐4 頸部損傷致:a. 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⒐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c. 肺葉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⒐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⒐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⒐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響功能。
⒐9 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2/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縮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6cm以上。
⒐10 皮膚損傷致搬痕形成達體表面積 10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