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都有補償了,只不過是補償是按人頭的,如果說你是病人的話,可能相對來說多一點愛心援助吧。
2、我是南京江寧某一私營公司員工,在今年4月3號上班時左手受傷
首先要求公司給你申報工傷,別以目前的費用由為公司出了就沒事。申報工傷以後公司先回出錢給你治療,治療結答束出院以後所有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障局報給你們公司。等治療結束了,公司給申報工傷認定,由江寧區工傷鑒定中心統一安排做工傷鑒定,堅定的結果是根據你傷情回復的情況而定,而不是根據你現在受了什麼傷而定結論的。
3、我以前打籃球在學校也算比較不錯的 但是前一段時間骨折了 。 現在好了 。 可以玩了 可是以前我可以輕松虐
傷筋動骨一百天,首先是把你的病養好,其次就是勤加練習,你如果籃球意識好那就不用回太著急,用不了幾答天你就會虐他們,但是在你沒打的這段時間其他人也在進步,所以心態平和一些,最多一個月你肯定可以找回以前的狀態
4、我的腳骨折了不能走路這幾天都是老婆伺候,由於家庭瑣事,鬧了矛盾了,她不給做飯也不理我我該怎麼辦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還是冷靜下來慢慢的溝通吧
5、小偷骨折索賠法院是如何判的?
小偷骨折索賠, 法院未予採納認為抓人者行為完全合法。
一個小偷,大白天作案被抓了個現行,在被物主和熱心鄰居制服的過程中受傷,竟然反過來向他們索賠。遭到拒絕後,小偷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受傷造成的損失。物主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法院究竟會怎麼判呢?
盜竊被抓後「腰痛一天」
2016年3月19日,駱某在南京江寧某小區一棟居民樓的樓梯下方盜竊一個電瓶以及一個廢舊水龍頭,被回家的錢某發現。錢某上前詢問,卻被駱某突然推至一旁,駱某迅速向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見此情況,錢某大喊「抓小偷」,駱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樓的樓梯口時,被正在聊天的林某、陳某攔下,後塗某也聽到喊抓小偷的聲音趕來。其間,駱某激烈反抗,最終三人合力將駱某按倒並控制在地上。報警後,民警將駱某帶至派出所調查。詢問中,駱某對當天其行為供認不諱。
2016年3月20日,駱某至醫院進行治療,稱「外傷後腰痛一天」,經診斷為第2-3腰椎左側橫突骨折。
駱某認為其受傷系錢某、林某、陳某、塗某四人毆打所致,向四人索賠未果,訴至江寧法院。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因傷造成的損失合計14萬余元。
被告錢某、林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其主觀並無傷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於抓小偷的正當動機,是正當防衛,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塗某則辯稱,其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小偷的訴訟請求
小偷竟然覺得自己變成「受害者」,難道真的要賠償他嗎?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其中一個是林某和錢某制止駱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對駱某的傷後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案發時,駱某實施的是盜竊行為。電瓶系林某和錢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財產受到侵犯時,法律賦予公民有正當防衛的權利。因此,法院認為,林某和錢某在制止駱某過程中系正當防衛,防衛中未有過當行為,對駱某的傷後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個爭議焦點是,塗某、陳某制止駱某的行為是否系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否對駱某傷後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塗某、陳某制服駱某的行為系見義勇為行為,對駱某傷後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江寧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判決駁回原告駱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新華網
6、本人男,25周歲,2015年7月2號在南京市江寧區某機械廠工作,受工傷(左手大拇指末端粉碎性骨折,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專的本人屬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南京的醫療補助好像是每滿一年支付0.2個月的當地平均工資
傷殘補助你的歲數好像是4個月的平均工資。 具體當地的平均工資去問社保人員。
7、我叔叔從安徽來南京江寧一建築工地打工被砸傷 診斷為脊椎2 3處橫突骨折
先做工傷認定,然後根據傷殘等級要求公司支付傷殘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8、江寧醫院你們認為怎麼樣??
感覺不怎麼靠譜,咳嗽吃葯吃成胃炎,發燒不查病因
9、請問南京江寧區第二人民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我左手食指遠端骨折,六個多月了不能用力,能評上級嗎,急
若涉及訴訟,建議訴至法院後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否則自己鑒定的結論對方可能不予認可。
10、我是江寧區人今年37歲因上班時間被叉車撞了現在右腳內踝骨折上了一跟鋼針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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