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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骨折詐騙

發布時間:2021-02-25 11:01:37

1、碰瓷就是詐騙罪,為什麼不判不抓

數額較大的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四破碰瓷詐騙案他們都幹了啥?

三四年前,重慶人田某等人在福建省廈門市,以掙大錢為誘餌,招募涉世不深的青年入伙並將其手或腳砸斷,然後帶著傷者專門找「摩的」「碰瓷」。團伙成員詐騙技術「爐火純青」後,即「分家」到轉戰到其他地方「另立山頭」,「分區作戰」。他們還建立微信群,用「行話」相互交流,結果該碰瓷團伙業務很快擴展到廣東、江西、重慶、四川等省(市)。

10月初,一夥人到四川閬中片區「開發市場」,沒想到在該片區才做4筆業務就折戟沉沙。1月中旬,閬中市公安局在兄弟省市警方協助下,成功將涉嫌「碰瓷」詐騙的31名頭目和骨幹成員抓獲,初步查明作案百餘件,作案區域跨福建、四川、廣東、江西、重慶等5省市。

該「碰瓷」詐騙案,組織之嚴密、涉案人員之多、作案區域之廣、詐騙次數之多,完全堪稱「中國第一碰瓷詐騙案」。

1月6日、7日,閬中市公安局組織30餘名偵查員奔赴廈門、內江等地成功將李某華、田某、江某、王某梓為首的碰瓷詐騙團伙主要成員抓獲歸案。到1月中旬,已抓獲碰瓷詐騙犯罪嫌疑人31人。

經過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以福建省廈門市為據點,輻射廣東、重慶、江西、四川等地,作案百餘件。

該團伙稱「碰瓷」為「搬車」,犯罪成員主要為缺少必要管教的務工民工子女。作案一般4至6人為一作案團伙,角色清晰、分工明確、手法嫻熟,作案前通過同夥用石頭或U型鐵鎖故意砸手或腳致骨折,受傷者一般為新入伙的未成年人。

作案時由「傷者」和一名成員兩人出面租乘摩托車至偏僻路段,故意搖晃至摩托車傾斜或倒地,造成「傷者」受傷的假象,後經醫院拍片檢查出骨折,其他成員有的扮演「傷者」的「哥哥」或「姐夫」出面談判解決,有的跟隨、看守摩托車駕駛員,有的扎場子助威,指揮者一般在租來的車內觀察和指揮,如遇不願出錢私了的便會遭到眾人的威脅和恐嚇,如拒不出錢的甚至會遭到團伙成員的毆打,達到駕駛員被迫出資數千元至3萬元私了的目的。

警方還查明:該詐騙集團有40餘人,共分6個「團隊」在6個片區開發「市場」:田某為首數人主要在廈門市及周邊作案;江某為首數人主要在廣東、重慶等地作案;李某華為首數人主要在川南內江市一帶作案;敬某偉為首等人主要在閬中及周邊作案(包括綿陽、鹽亭);劉某為首等人主要在南充周邊作案(包括重慶、廣安周邊);王某梓等人主要在福建、江西等地作案。

警方介紹,因一個「傷者」最多隻能使用15天(超過了醫院就能發現系舊傷),因此「傷者」一般在15天內都會瘋狂作案。同時,「傷者」要定期輪換,因此有專人聯系未成年人陸續為每個團伙製造、輸送新的「傷者」。

仍有少量犯罪嫌疑人在逃,抓捕工作仍在繼續,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3、男子碰瓷後終被判全責,為什麼碰瓷不能算詐騙罪?

碰瓷不能算詐騙罪,是因為碰瓷完全可以歸結為交通事故,並按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什麼是碰瓷。是個人有目的的靠近正在行駛的車輛,佯裝被車輛撞到進而要求車主支付賠償的行為。所以,問題的關鍵是車主是不是真的撞到了碰瓷者,以及如果真的釀成了交通事故,車主和傷者各應當承擔多少責任。因此,碰瓷事件的處理和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的處理並無不同,也就沒有必要將碰瓷定性為詐騙罪。

當前,我國的法律要求按照事實過錯嚴格區分責任,車主有錯,則車主擔責,行人有錯,則行人擔責。所以,當車主首要要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規范行駛,不給碰瓷者以可乘之機,其次,車主要提高法律意識,一旦發生事故,應以法律手段解決,不能私了了事,不縱容碰瓷這一行為。

不將碰瓷者納入詐騙罪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我們無法將任何一起交通事故事先判斷為有意為之。即使一個碰瓷者之前有過多次碰瓷記錄,但當他躺倒在車輪前,在未經責任認定之前,簡單的將其歸結為碰瓷行為是對其本人的不公平。也就是說,我們無法從他之前碰瓷過100次,就判斷第101次的事故判定為碰瓷。畢竟,內心深處的動機只能靠推斷,而不能作為證據。

那麼多的碰瓷新聞,我從中看到的是悲哀,當一個人為了金錢能喪失廉恥、尊嚴甚至生命健康時,這是多麼不幸、愚昧的人生。

4、碰瓷團伙為斷製造交通事故詐騙將同夥鎖骨敲斷被拘?

7月20,廣西柳州市交警部門通報,抓獲一碰瓷團伙。該團伙將一成員鎖骨敲斷,製造交通事故碰瓷詐騙。最終,其行為被民警發現,該團伙中兩名成員被拘留,其餘成員仍在追查中。

7月18日18時許,男子韋某駕駛三輪摩托車搭乘兩名年輕男子到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柳江大隊。據韋某介紹,當日下午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雙方經商議,由韋某賠償1.2萬元後雙方互不追究,其到交警大隊讓民警出具事故協議書作見證。

民警受理該案時,察看傷者情況,發現受傷男子衣著毫無碰擦痕跡,其鎖骨骨折部位也無外傷遂起疑心。隨後,民警對兩年輕男子詢問,兩男子閃爍其詞,對事故發生的詳情陳述漏洞百出。民警便請法醫對受傷男子鎖骨X光照片進行核查,發現其骨折部位有陳舊性痕跡,由此推斷,其碰瓷嫌疑較大。

據梁某介紹,其鎖骨被同夥敲斷,以製造假的交通事故碰瓷詐錢。事發當日,一男子駕駛小汽車尋找作案目標,發現目標後就故意在目標車輛前方低速行駛,壓著其不讓超車,致使目標車靠左道超車,此時,同夥的自行車恰好被「碰颳倒地」,梁某作為搭乘自行車人,捂著肩膀裝受傷。事故中,小汽車司機、自行車司機、攔車的均為該團伙成員。

得知案情暴露後,其餘同夥已經逃跑。目前,公安機關正全力追查中。

5、四川如何破獲碰瓷詐騙案?

三四年前,重慶人田某等人在福建省廈門市,以掙大錢為誘餌,招募涉世不深的青年入伙並將其手或腳砸斷,然後帶著傷者專門找「摩的」「碰瓷」。團伙成員詐騙技術「爐火純青」後,即「分家」到轉戰到其他地方「另立山頭」,「分區作戰」。他們還建立微信群,用「行話」相互交流,結果該碰瓷團伙業務很快擴展到廣東、江西、重慶、四川等省(市)。

10月初,一夥人到四川閬中片區「開發市場」,沒想到在該片區才做4筆業務就折戟沉沙。1月中旬,閬中市公安局在兄弟省市警方協助下,成功將涉嫌「碰瓷」詐騙的31名頭目和骨幹成員抓獲,初步查明作案百餘件,作案區域跨福建、四川、廣東、江西、重慶等5省市。

據悉,該「碰瓷」詐騙案,組織之嚴密、涉案人員之多、作案區域之廣、詐騙次數之多,完全堪稱「中國第一碰瓷詐騙案」。

1月6日、7日,閬中市公安局組織30餘名偵查員奔赴廈門、內江等地成功將李某華、田某、江某、王某梓為首的碰瓷詐騙團伙主要成員抓獲歸案。到1月中旬,已抓獲碰瓷詐騙犯罪嫌疑人31人。

經過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以福建省廈門市為據點,輻射廣東、重慶、江西、四川等地,作案百餘件。

該團伙稱「碰瓷」為「搬車」,犯罪成員主要為缺少必要管教的務工民工子女。作案一般4至6人為一作案團伙,角色清晰、分工明確、手法嫻熟,作案前通過同夥用石頭或U型鐵鎖故意砸手或腳致骨折,受傷者一般為新入伙的未成年人。

作案時由「傷者」和一名成員兩人出面租乘摩托車至偏僻路段,故意搖晃至摩托車傾斜或倒地,造成「傷者」受傷的假象,後經醫院拍片檢查出骨折,其他成員有的扮演「傷者」的「哥哥」或「姐夫」出面談判解決,有的跟隨、看守摩托車駕駛員,有的扎場子助威,指揮者一般在租來的車內觀察和指揮,如遇不願出錢私了的便會遭到眾人的威脅和恐嚇,如拒不出錢的甚至會遭到團伙成員的毆打,達到駕駛員被迫出資數千元至3萬元私了的目的。

警方還查明:該詐騙集團有40餘人,共分6個「團隊」在6個片區開發「市場」:田某為首數人主要在廈門市及周邊作案;江某為首數人主要在廣東、重慶等地作案;李某華為首數人主要在川南內江市一帶作案;敬某偉為首等人主要在閬中及周邊作案(包括綿陽、鹽亭);劉某為首等人主要在南充周邊作案(包括重慶、廣安周邊);王某梓等人主要在福建、江西等地作案。

警方介紹,因一個「傷者」最多隻能使用15天(超過了醫院就能發現系舊傷),因此「傷者」一般在15天內都會瘋狂作案。同時,「傷者」要定期輪換,因此有專人聯系未成年人陸續為每個團伙製造、輸送新的「傷者」。

據悉,仍有少量犯罪嫌疑人在逃,抓捕工作仍在繼續,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6、碰瓷涉嫌詐騙罪,性質嚴重么

1、目前碰瓷案涉及兩種罪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詐騙罪。2、前者以其行為定罪,不論所謂碰瓷的金額;後者只有所謂的碰瓷事實成立則犯詐騙罪,以金額不等處罰力度不同。3、碰瓷案件性質惡劣,私了會助長不正之風,應當給予應得的懲罰。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7、碰瓷屬於詐騙罪嗎碰瓷未遂被判多少年

碰瓷,屬於詐騙性質;詐騙罪是涉財案件,全國的標准不統一,最低要達到3000元,經濟發達內的地方最低是容10000元。如果碰瓷時詐騙的數額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可以治安處罰。

一、詐騙罪的刑事立案的標准。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如果數額達不到刑事立案標准,報案後,仍然是可以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8、碰瓷團伙為斷製造交通事故詐騙將同夥鎖骨敲被拘?

7月20日, 廣西柳州市交警部門通報,抓獲一碰瓷團伙。該團伙將一成員鎖骨敲斷,製造交回通事故碰瓷詐騙答。最終,其行為被民警發現,該團伙中兩名成員被拘留,其餘成員仍在追查中。

據民警介紹,7月18日18時許,男子韋某駕駛三輪摩托車搭乘兩名年輕男子到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柳江大隊。據韋某介紹,當日下午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雙方經商議,由韋某賠償1.2萬元後雙方互不追究,其到交警大隊讓民警出具事故協議書作見證。

民警受理該案時,察看傷者情況,發現受傷男子衣著毫無碰擦痕跡,其鎖骨骨折部位也無外傷遂起疑心。在進一步了解情況後,民警得知當日下午15時,韋某駕車在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偏僻鄉道行駛,在超越一輛白色小汽車時被前方路人攔停,說該車輛撞倒自行車。韋某回頭看到自行車倒地,乘車人捂著肩膀說受傷,但事故過程其未察覺。

隨後,民警對兩年輕男子詢問,兩男子閃爍其詞,對事故發生的詳情陳述漏洞百出。民警便請法醫對受傷男子鎖骨X光照片進行核查,發現其骨折部位有陳舊性痕跡,由此推斷,其碰瓷嫌疑較大。

得知案情暴露後,其餘同夥已經逃跑。目前,公安機關正全力追查中。

9、2018年8月18日被碰瓷團伙詐騙12000元,事先被同夥弄斷手指,再碰瓷

現在報警也不晚,對於碰瓷者絕不能姑息,否則這些社會流碴會坑害更多的人。
我記得網上傳播了一女司機遭遇破瓷時,直接壓過去,雖然女司法付出了法律代價,但對碰瓷客一定是一種震懾。

10、碰瓷是詐騙罪,還是敲詐勒索罪

您好,
一、非機動車行人製造「碰瓷」,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對於非機動車行人製造「碰瓷」的定性,應定敲詐勒索罪為宜,而不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特徵方面有相同之處。區別在於犯罪客體與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觀方面,詐騙罪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騙取財產;敲詐勒索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向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強索財物的行為。在犯罪客體方面,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僅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還危及公民的人身權益或其他權益。
非機動車行人製造「碰瓷」的情況下,一旦「碰瓷」出現,基於弱勢群體備受保護的社會認識,被害人多害怕受到行政處罰,而願意「私了」。此時,還會有部分「好事者」及時出現,充當「調解員」。從根源上講,「碰瓷」者虛構事實的目的正是為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以達到索要他人財物的目的,這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如果有少數受害人不願「私了」,要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那就違背了「碰瓷」者的初衷,一定會有口頭恫嚇:如不拿出錢來,就要「公了」!或者,直接使用輕微暴力,這就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
二、機動車行人製造「碰瓷」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機動車行人製造「碰瓷」的,碰瓷人多採用急剎車等手段故意與他人車輛相撞或刮擦,製造交通事故,其侵犯的直接對象是被「碰瓷」的車輛。但是,由於自身同樣駕駛機動車輛並以此為作案工具,對侵犯的對象以及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更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比如撞上易燃易爆物品就會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這樣就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選擇車流量較大的時間段,在主要交通幹道上「碰瓷」,就更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造成多輛車的連續追尾或者路人傷亡等,同樣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要件。
鑒於我們前面分析的,非機動車行人製造「碰瓷」,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利用機動車製造「碰瓷」,僅是工具不同,同樣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且,在車輛碰撞過程中,如果對方財物損壞較大,則同時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部分機動車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故意「碰瓷」,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僅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滿足數個不同犯罪構成的犯罪形態等多個罪名,這在法學理論界稱為想像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按照這一處罰原則,結合我國現有刑法對於上述不同罪名的處罰規定,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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