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骨折 > 顴骨骨折積水

顴骨骨折積水

發布時間:2021-02-15 10:31:34

1、女39歲,臉部四處骨折,上頜竇竇腔內積液伴積血,怎麼治療?【左側上頜竇前壁及外側壁、眼眶外側壁等骨折

你這種情況是比較復雜的眼眶頜面部骨折,如果沒有畸形可以保守治療,如果存在比較嚴重的畸形可以考慮手術修復。
最後能夠到來醫院看看。

(長征醫院程金偉大夫鄭重提醒:因不能面診患者,無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具體診療請一定到醫院在醫生指導下進行!)

2、胳膊肩積液手術能否定為十級工傷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1)極重度智能損傷;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13)小腸切除≥90%;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707}imal/L(8mg/dL)。二級1)重度智能損傷;2)三肢癱肌力3級;3)偏癱肌力≤2級;4)截癱肌力≤2級;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10)雙下肢高位缺失;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13)雙膝以上缺失;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註:2是平方);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23)心功能不全三級;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25)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註:PO2中2是下標)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mg/dL);41)職業性膀胱癌;42)放射性腫瘤。三級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癲癇;4)偏癱肌力3級;5)截癱肌力3級;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13)一側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註:2為平方);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註:同上);27)舌缺損>全舌的2/3;2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31)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32)Ⅲ度房室傳導阻滯;33)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38)膀胱全切除;39)塵肺Ⅲ期;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塵肺II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細胞缺乏症;44)再生障礙性貧血;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註:10的10次方)/L;48)砷性皮膚癌;49)放射性皮膚癌。四級1)中度智能損傷;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單肢癱肌力≤2級;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7)面部中度毀容;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13)一側膝以上缺失;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19)雙耳聽力損失≥91dB;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註:2為平方);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註:2為平方)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註:2為平方);25)雙側完全性面癱;26)一側全肺切除術;27)雙側肺葉切除術;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30)一側肺移植術;31)心瓣膜置換術後;32)心功能不全二級;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36)小腸切除3/4;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瘺;47)重度排尿障礙;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50)雙側腎上腺缺損;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52)塵肺II期;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五級1癲痛中度;2四肢癱肌力4級;3單肢癱肌力3級;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7完全運動性失語;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12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13一側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21一側膝以下缺失;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0.25;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27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28一側眼球摘除者;29雙耳聽力損失≥81dB;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cm2(註:2為平方),但<20cm2(註:2為平方);34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註:2為平方);35舌缺損>1/3,但<2/3;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37雙肺葉切除術;38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39隆凸切除成形術;40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42食管胸膜瘺;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腸憩室化;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53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56陰莖全缺損;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60陰道閉鎖;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損傷;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註:1010為10的10次方)/L)並有出血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3000/mm3(註::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1500/mm3(註:3為立方));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77μmol/L(>2mg/dL);71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動病。六級1輕度智能損傷;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3三肢癱肌力4級;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9不完全性失語;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積≥40%;13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19一側踝以下缺失;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32雙耳聽力損失≥71dB;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瘺;37舌缺損>1/3,但<1/2;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40一側完全性面癱;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2/3;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49肝切除1/3;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52胰切除1/2;53青年脾切除;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56腎損傷性高血壓;57膀胱部分切除合並輕度排尿障礙;58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60陰莖部分缺損;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66白血病完全緩解;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72中度手臂振動病;73工業性氟病Ⅲ期。七級1偏癱肌力4級;2截癱肌力4級;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8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二項者;9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11全身瘢痕面積≥30%;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14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後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21一足1~5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23一前足缺失;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26下肢傷後短縮>2cm,但<3cm者;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34雙耳聽力損失≥56dB;35咽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37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40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42肺葉切除術;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44氣管部分切除術;45肺功能輕度損傷;46食管重建術後伴返流性食管炎;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48胃切除1/2;49小腸切除1/2;50結腸大部分切除;51肝切除1/4;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53成人脾切除;54胰切除1/3;55一側腎切除;56膀胱部分切除;57輕度排尿障礙;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61陰道狹窄;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65輕度低氧血症;66心功能不全一級;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68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109/L(4000/mm3)〕;69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109/L(2000/mm3)〕;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72三度牙酸蝕病。八級1人格改變;2單肢體癱肌力4級;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8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9面部燒傷植皮≥1/5;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12全身瘢痕面積≥20%;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34發聲及言語困難;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36舌缺損<舌的1/3;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40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41肺段切除術;42支氣管成形術;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4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痹;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47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48胃部分切除;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50小腸部分切除;51結腸部分切除;52肝部分切除;53膽道修補術;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56胰部分切除;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59輸尿管修補術;60尿道修補術;61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63性功能障礙;64一側腎上腺缺損;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70慢性中度磷中毒;71工業性氟病Ⅱ期;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73輕度手臂振動病;74二度牙酸蝕。九級1癲癇輕度;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7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11面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1cm2的瘢痕;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31發聲及言語不暢;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35肺修補術;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37膈肌修補術;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39食管修補術;40胃修補術後;41十二指腸修補術;42小腸修補術後;43結腸修補術後;44肝修補術後;45膽囊切除;46開腹探查術後;47脾修補術後;48胰修補術後;49腎修補術後;50膀胱修補術後;51子宮修補術後;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54乳腺成形術後;

3、由於樓下堵下水道,樓上樓下打架,造成一方左顴骨骨折

這段文字好復雜,光樓copy上樓下就搞的人糊塗
鄰里糾紛是先調解,調節不成去法院,事情煩的,扯皮的事情多呢,出了事情想不煩都不行了。耐住性子等事情進展吧,等不急的話找個律師咨詢下,律師咨詢不要錢的。確定了打官司才要錢。

4、幫我看看到底是輕傷重傷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986年8月15日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試行以來,在重傷的法醫學鑒定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同時,各地司法機關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現將司法部根據各地司法機關的意見修改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印發給你們,作為法醫評定重傷的標准,正式施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發[1990]070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並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俞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腓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臉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臉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臉、鼻、口辱、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臉閉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第四章 喪失聽覺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五章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種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椎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淤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征。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休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准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說明
[1]鑒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鑒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 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准,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閾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較好耳的斬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1)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干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鑒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范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范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
視力障礙(0.3以下)者分級見下表:(表格從略)
如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而大於5°者為3級;如半徑小於5°者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准,參考「近距視力」。
中心視力檢查法:用通用標准視力表檢查遠距視力和近距視力。
對顱腦損傷者,應作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檢查。
對有復視的更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性質與程度。
有關視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測定。
[6]呼吸困難是由於通氣的需要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所引起。
症狀:自覺氣短、空氣不夠用、胸悶不適。
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變淺,或者伴有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
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液氣體分析,動脈血氧分壓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測驗。
診斷呼吸困難,必須同時伴有症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以資參考。

5、頭部受傷,賠償

根據頭、面部損傷程度,分為重傷一級、二級;輕傷一級、二級;輕微傷。
具體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1 顱腦、脊髓損傷
5.1.1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 0c㎡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g)腦挫(裂)傷,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症狀和體征。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治療。
l)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治療。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o)外傷性下丘腦綜合征。
p)外傷性尿崩症。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肛門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
5.1.3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 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 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 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 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 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 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 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輕微傷
a)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b)頭皮擦傷面積5. Oc㎡以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損傷
5.2.1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5.2.2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10. 0cm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6.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 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d)一側眼球萎縮或者缺失。
e)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2以上。
f)一側眼瞼重度外翻或者雙側眼瞼中度外翻。
g)一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h)一側眼眶骨折致眼球內陷0.5cm以上。
i)一側鼻淚管和內眥韌帶斷裂。
j)鼻部離斷或者缺損30%以上。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50%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3枚以上。
m)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系帶。
n)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損傷致張口困難Ⅲ度。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大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毀損(輕度)。
5.2.3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 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 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 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 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 c㎡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 0 c㎡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 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 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突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I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5.2.5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動1枚以上。
5.3 聽器聽力損傷
5.3.1重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91dB HL)。
5.3.2重傷二級
a)一耳聽力障礙(≥91dB HL)。
b)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c)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伴同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
d)雙耳聽力障礙(≥61dB HL)。
e)雙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5.3.3輕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b)雙耳外耳道閉鎖。
5.3.4輕傷二級
a)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癒合。
b)聽骨骨折或者脫位;聽骨鏈固定。
c)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d)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e)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5.3.5輕微傷
a)外傷性鼓膜穿孔。
b)鼓室積血。
c)外傷後聽力減退。
5.4 視器視力損傷
5.4.1重傷一級
a)一眼眼球萎縮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
b)一眼視野完全缺損,另一眼視野半徑20。以下(視野有效值32%以下)。
c)雙眼盲目4級。
5.4.2重傷二級
a)一眼盲目3級。
b)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c)一眼視野半徑10。以下(視野有效值16%以下)。
d)雙眼偏盲;雙眼殘留視野半徑30。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輕傷一級
a)外傷性青光眼,經治療難以控制眼壓。
b)一眼虹膜完全缺損。
c)一眼重度視力損害;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d)一眼視野半徑30。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雙眼視野半徑50。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輕傷二級
a)眼球穿通傷或者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房角後退;虹膜根部離斷或者虹膜缺損超過1個象限;睫狀體脫離;晶狀體脫位;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孔;外傷性脈絡膜脫離。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低眼壓;外傷性青光眼。
c)瞳孔括約肌損傷致瞳孔顯著變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徑0.6cm以上)。
d)斜視;復視。
e)瞼球粘連。
f)一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雙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原單眼中度以上視力損害者,傷後視力降低一個級別。
g)一眼視野半徑50。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輕微傷
a)眼球損傷影響視力。

不同的等級下的賠償不一樣。

6、傷情鑒定.被人打成脊柱外傷。脊柱四到五節失穩.做了手術。身體各個部位還有大面積血腫。耳膜穿孔。算

應及申請傷情鑒定,這樣情況有可能構成了重傷害的標准。故意傷害的話為是重罪且判處重罰的。具體結果須與法醫鑒定結果為准。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1.1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875px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g)腦挫(裂)傷,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症狀和體征。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治療。
l)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治療。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o)外傷性下丘腦綜合征。
p)外傷性尿崩症。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肛門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
5.1.3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500px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1250px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600px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px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px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50px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1250px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輕微傷
a)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b)頭皮擦傷面積125px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損傷
5.2.1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5.2.2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250px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375px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150px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250px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d)一側眼球萎縮或者缺失。
e)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2以上。
f)一側眼瞼重度外翻或者雙側眼瞼中度外翻。
g)一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h)一側眼眶骨折致眼球內陷12.5px以上。
i)一側鼻淚管和內眥韌帶斷裂。
j)鼻部離斷或者缺損30%以上。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50%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3枚以上。
m)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系帶。
n)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損傷致張口困難Ⅲ度。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大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毀損(輕度)。
5.2.3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50px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50px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100px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175px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750px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5px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12.5px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px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px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px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75px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125px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200px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px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5.2.5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50px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100px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動1枚以上。
聽器聽力損傷
5.3.1重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91dB HL)。
5.3.2重傷二級
a)一耳聽力障礙(≥91dB HL)。
b)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c)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伴同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
d)雙耳聽力障礙(≥61dB HL)。
e)雙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5.3.3輕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b)雙耳外耳道閉鎖。
5.3.4輕傷二級
a)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癒合。
b)聽骨骨折或者脫位;聽骨鏈固定。
c)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d)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e)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5.3.5輕微傷
a)外傷性鼓膜穿孔。
b)鼓室積血。
c)外傷後聽力減退。
視器視力損傷
5.4.1重傷一級
a)一眼眼球萎縮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
b)一眼視野完全缺損,另一眼視野半徑20o以下(視野有效值32%以下)。
c)雙眼盲目4級。
5.4.2重傷二級
a)一眼盲目3級。
b)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c)一眼視野半徑10o以下(視野有效值16%以下)。
d)雙眼偏盲;雙眼殘留視野半徑30o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輕傷一級
a)外傷性青光眼,經治療難以控制眼壓。
b)一眼虹膜完全缺損。
c)一眼重度視力損害;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d)一眼視野半徑30o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雙眼視野半徑50o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輕傷二級
a)眼球穿通傷或者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房角後退;虹膜根部離斷或者虹膜缺損超過1個象限;睫狀體脫離;晶狀體脫位;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孔;外傷性脈絡膜脫離。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低眼壓;外傷性青光眼。
c)瞳孔括約肌損傷致瞳孔顯著變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徑15px以上)。
d)斜視;復視。
e)瞼球粘連。
f)一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雙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原單眼中度以上視力損害者,傷後視力降低一個級別。
g)一眼視野半徑50o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輕微傷
a)眼球損傷影響視力。
頸部損傷
5.5.1重傷一級
a)頸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廣泛毀損,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廣泛毀損,進食完全依賴胃管或者造口。
5.5.2重傷二級
a)甲狀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狀腺功能低下,葯物依賴。
c)咽部、咽後區、喉或者氣管穿孔。
d)咽喉或者頸部氣管損傷,遺留呼吸困難(3級)。
e)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進流食)。
f)喉損傷遺留發聲障礙(重度)。
g)頸內動脈血栓形成,血管腔狹窄(50%以上)。
h)頸總動脈血栓形成,血管腔狹窄(25%以上)。
i)頸前三角區增生瘢痕,面積累計750px2以上。
5.5.3輕傷一級
a)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0px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0px以上。
b)頸前三角區瘢痕,單塊面積250px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300px2以上。
c)咽喉部損傷遺留發聲或者構音障礙。
d)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進半流食)。
e)頸總動脈血栓形成;頸內動脈血栓形成;頸外動脈血栓形成;椎動脈血栓形成。
5.5.4輕傷二級
a)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25px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px以上。
b)頸前部瘢痕,單塊面積100px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50px2以上。
c)甲狀腺挫裂傷。
d)咽喉軟骨骨折。
e)喉或者氣管損傷。
f)舌骨骨折。
g)膈神經損傷。
h)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
5.5.5輕微傷
a)頸部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px以上。
b)頸部擦傷面積100px2以上。
c)頸部挫傷面積50px2以上。
d)頸部劃傷長度125px以上。
胸部損傷
5.6.1重傷一級
a)心臟損傷,遺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級)。
b)肺損傷致一側全肺切除或者雙肺三肺葉切除。
5.6.2重傷二級
a)心臟損傷,遺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級)。
b)心臟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雙側乳房損傷,完全喪失哺乳功能;女性一側乳房大部分缺失。
d)縱隔血腫或者氣腫,須手術治療。
e)氣管或者支氣管破裂,須手術治療。
f)肺破裂,須手術治療。
g)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70%以上,或者雙側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層破裂,須手術治療。
i)膿胸或者肺膿腫;乳糜胸;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食管支氣管瘺。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輕傷一級
a)心臟挫傷致心包積血。
b)女性一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處以上。
d)縱隔血腫;縱隔氣腫。
e)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30%以上,或者雙側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傷。
5.6.4輕傷二級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導管損傷。
b)肋骨骨折2處以上。
c)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鎖關節脫位;肩鎖關節脫位。
e)胸部損傷,致皮下氣腫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積血;胸腔積氣。
g)胸壁穿透創。
h)胸部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5.6.5輕微傷
a)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傷。
腹部損傷
5.7.1重傷一級
a)肝功能損害(重度)。
b)胃腸道損傷致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依賴腸外營養。
c)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傷二級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腸、膽囊或者膽道全層破裂,須手術治療。
c)肝、脾、胰或者腎破裂,須手術治療。
d)輸尿管損傷致尿外滲,須手術治療。
e)腹部損傷致腸瘺或者尿瘺。
f)腹部損傷引起彌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腎周血腫或者腎包膜下血腫,須手術治療。
h)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i)腎損傷致腎性高血壓。
j)外傷性腎積水;外傷性腎動脈瘤;外傷性腎動靜脈瘺。
k)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後血腫,須手術治療。
5.7.3輕傷一級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非全層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臟實質內血腫直徑50px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實質內血腫直徑50px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7.4輕傷二級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挫傷。
b)肝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d)胰腺挫傷。
e)腎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f)肝功能損害(輕度)。
g)急性腎功能障礙(可恢復)。
h)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後血腫。
i)腹壁穿透創。
5.7.5輕微傷
a)外傷性血尿。
盆部及會陰損傷
5.8.1重傷一級
a)陰莖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宮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傷二級
a)骨盆骨折畸形癒合,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125px以上。
b)骨盆不穩定性骨折,須手術治療。
c)直腸破裂,須手術治療。
d)肛管損傷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狹窄,須手術治療。
e)膀胱破裂,須手術治療。
f)後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g)尿道損傷致重度狹窄。
h)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損傷致胎盤早期剝離或者流產,合並輕度休克。
i)子宮破裂,須手術治療。
j)卵巢或者輸卵管破裂,須手術治療。
k)陰道重度狹窄。
l)幼女陰道II度撕裂傷。
m)女性會陰或者陰道III度撕裂傷。
n)龜頭缺失達冠狀溝。
o)陰囊皮膚撕脫傷面積占陰囊皮膚面積50%以上。
p)雙側睾丸損傷,喪失生育能力。
q)雙側附睾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育能力。
r)直腸陰道瘺;膀胱陰道瘺;直腸膀胱瘺。
s)重度排尿障礙。
5.8.3輕傷一級
a)骨盆2處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癒合;髖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c)輸尿管狹窄。
d)一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
e)陰道輕度狹窄。
f)龜頭缺失1/2以上。
g)陰囊皮膚撕脫傷面積占陰囊皮膚面積30%以上。
h)一側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側睾丸或者附睾萎縮。
5.8.4輕傷二級
a)骨盆骨折。
b)直腸或者肛管挫裂傷。
c)一側輸尿管挫裂傷;膀胱挫裂傷;尿道挫裂傷。
d)子宮挫裂傷;一側卵巢或者輸卵管挫裂傷。
e)陰道撕裂傷。
f)女性外陰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px以上。
g)龜頭部分缺損。
h)陰莖撕脫傷;陰莖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50px以上;陰莖海綿體出血並形成硬結。
i)陰囊壁貫通創;陰囊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px以上;陰囊內積血,2周內未完全吸收。
j)一側睾丸破裂、血腫、脫位或者扭轉。
k)一側輸精管破裂。
l)輕度肛門失禁或者輕度肛門狹窄。
m)輕度排尿障礙。
n)外傷性難免流產;外傷性胎盤早剝。
5.8.5輕微傷
a)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b)會陰創;陰囊創;陰莖創。
c)陰囊皮膚挫傷。
d)睾丸或者陰莖挫傷。
e)外傷性先兆流產。
脊柱四肢損傷
5.9.1重傷一級
a)二肢以上離斷或者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b)二肢六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5.9.2重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強直畸形或者功能喪失50%以上。
b)臂叢神經乾性或者束性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c)正中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d)橈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e)尺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f)骶叢神經或者坐骨神經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g)股骨幹骨折縮短125px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h)脛腓骨骨折縮短125px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i)膝關節攣縮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完全斷裂遺留旋轉不穩。
k)股骨頸骨折或者髖關節脫位,致股骨頭壞死。
l)四肢長骨骨折不癒合或者假關節形成;四肢長骨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m)一足離斷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離斷或者缺失4趾。
o)兩足5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5.9.3輕傷一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b)一節椎體壓縮骨折超過1/3以上;二節以上椎體骨折;三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長骨骨折畸形癒合。
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
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g)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已行假體置換。
h)骺板斷裂。
i)一足離斷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
k)三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m)肢體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125px以上。
5.9.4輕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g)骨骺分離。
h)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
i)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j)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摺合並一跖骨骨折。
k)兩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關節脫位。
l)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0px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375px以上。
5.9.5輕微傷
a)肢體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px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37.5px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b)肢體關節、肌腱或者韌帶損傷。
c)骨挫傷。
d)足骨骨折。
e)外傷致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脫位。
手損傷
5.10.1重傷一級
a)雙手離斷、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
5.10.2重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離斷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3輕傷一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未超過指間關節。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遠側指間關節。
d)一手除拇指外的環指和小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4輕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輕微傷
a)手擦傷面積250px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150px2以上。
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px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37.5px以上;刺傷深達肌層。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體表損傷
5.11.1重傷二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3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5000px以上。
5.11.2輕傷一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1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0px以上。
c)撕脫傷面積2500px2以上。
d)皮膚缺損750px2以上。
5.11.3輕傷二級
a)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b)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0px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375px以上。
c)撕脫傷面積1250px2以上。
d)皮膚缺損150px2以上。
5.11.4輕微傷
a)擦傷面積500px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375px2以上。
b)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px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37.5px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c)咬傷致皮膚破損。
其他損傷
5.12.1重傷一級
a)深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70%或者IIIo面積達30%。
5.12.2重傷二級
a)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30%或者IIIo面積達10%;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合並吸入有毒氣體中毒或者嚴重呼吸道燒燙傷。
b)槍彈創,創道長度累計4500px。
c)各種損傷引起腦水腫(腦腫脹),腦疝形成。
d)各種損傷引起休克(中度)。
e)擠壓綜合征(II級)。
f)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征(完全型)。
g)各種損傷致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重度)。
h)電擊傷(IIo)。
i)溺水(中度)。
j)腦內異物存留;心臟異物存留。
k)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重度)。
5.12.3輕傷一級
a)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20%或者IIIo面積達5%。
b)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征(不完全型)。
c)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中度)。
5.12.4輕傷二級
a)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5%或者IIIo面積達0.5%。
b)呼吸道燒傷。
c)擠壓綜合征(I級)。
d)電擊傷(Ⅰo)。
e)溺水(輕度)。
f)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
g)呼吸功能障礙,出現窒息徵象。
h)面部異物存留;眶內異物存留;鼻竇異物存留。
i)胸腔內異物存留;腹腔內異物存留;盆腔內異物存留。
j)深部組織內異物存留。
k)骨折內固定物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l)各種置入式假體裝置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m)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輕度)。
5.12.5輕微傷
a)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
b)面部Ⅰo燒燙傷面積250px2以上;淺IIo燒燙傷。
c)頸部Ⅰo燒燙傷面積375px2以上;淺IIo燒燙傷面積50px2以上。
d)體表Ⅰo燒燙傷面積500px2以上;淺IIo燒燙傷面積100px2以上;深IIo燒燙傷。

與顴骨骨折積水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