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蹦蹦床上負費玩耍,造成肘部粉碎性骨折,責任誰承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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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規定可知,如果提供玩耍的蹦蹦床的老闆能提供其蹦蹦床是合格產品的證據,並且能證明已經告知過使用的注意事項,這前提下消費者玩耍時受傷的,則老闆不應承擔過錯責任。
如果蹦蹦床是不及格產品(如存在與本次傷害有直接關聯的安全隱患等),或者老闆沒有告知(或者證明不了已經告知)相應注意事項,則老闆至少應承擔大部分責任,甚至全部責任。根據實際情況,消費者也可能要承擔自己不小心或動作過大或身體本身骨質脆弱等原因的小部分責任。
2、有個五歲的女孩子在蹦床玩,胳膊髁骨折,我兒子過去看卻被誣告成被告。當時家長都沒在現場,也沒有監控。
您好,對於胳膊的骨折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需要專業的鑒定。
法律規定:當事人有義務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是對方要證明孩子受傷是您家孩子造成,而不是你們證明不是你們造成的。
對方應承擔舉證責任。
3、5歲孩子在彈跳床上摔骨折是怎麼回事?
帶孩子去玩蹦床本是件高興事,但誰也沒想到,大人彈跳過程中會將孩子蹦骨折。
楊先生說,上周六下午,妻子帶著5歲的女兒去位於經開區鳳華路上的空氣工廠蹦床館玩。「網上團購的親子票,不限時可供一大一小玩。」楊先生說,「下午4點多,老婆說孩子在蹦床上被別的大人彈跳得摔了一下動不了了。」楊先生說,孩子送醫院後被確診為右股骨下段骨折,需要手術。
昨日上午,在楊先生家人從場館拷貝的視頻中記者看到,一名黑衣女子走向其中一塊彈跳床開始彈跳,從她背後相繼跑來兩個孩子,一個孩子從彈跳床上蹦跳著跑過,後面跟著一個小女孩(楊先生女兒)剛上這塊彈跳床,就被黑衣女子彈跳得半個身子窩著側翻倒地。黑衣女子發現後連忙蹲地查看。
我就不明白,成人和小孩怎麼能混在一起彈跳呢?成人的力量多大啊。」楊先生認為場館的管理有問題。
昨日下午,該場館一位負責人表示,事發後,場館一直在積極處理此事。從最先檢查的西安鳳城醫院,再到家屬要求將孩子轉到離家近的西安大興醫院,場館的工作人員都有陪同。因為家屬沒要求,所以醫葯費暫時沒墊付,場館買有保險,已囑咐孩子家人保留好所有的治療票據,後期會有保險公司介入。
對於大人小孩混在一起彈跳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大人小孩確實沒有分區域,但每個孩子都要有成年人陪同,進場館時都簽了告知書,包括兩個人不能同時在一個蹦床上玩,工作人員也會在現場多次告知,「不管責任在誰,我們都會積極協調處理孩子的問題。」
4、孩子玩蹦床骨折誰負責
一般不能。除非你能證明蹦床設計、製造不符合安全要求,未予適當的安全警示提醒。
5、我想問一下,我女兒在公園蹦蹦床上玩骨折了,他們只願意出5000塊錢,我在醫院花了17000,過了半
要是實在不行就去法院起訴。肯定能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