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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頜骨三類骨折圖

發布時間:2021-01-29 23:35:49

1、上頜骨骨折做傷殘鑒定會是幾級?

根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十級標准: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可初步判定為十級傷殘。
具體結果要在治療完畢後以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准。

2、上頜骨骨折好發部位是什麼

傷殘等級是指恢復後對原有的生理結構和生活質量的影響,其中十級最輕,您說的這種情況,還需要視最終的治療效果和事故鑒定中心的最終鑒定。

以下,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既然指致殘,那麼,就不是說受傷就能得到認定的了,可以說,最好還是別評上的好啊,那樣說明身體和生活都沒有受到永久性的不可恢復(至少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恢復)的創傷。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1.總則

1.1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結合我省法醫檢案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殘疾的鑒定提供依據。

1.2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的殘疾程鑒定,但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1.3鑒定原則

鑒定應當結合受傷當時的傷情,分析殘疾同損傷之間的關系,依據人體損傷的後果或結局,實事求是進行。

1.4 鑒定時機

鑒定應在損傷及其所致並發症經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症狀穩定狀態(包括醫療終結和醫療依賴)後進行。

1.5 殘疾等級劃分

本標准依據傷者治療後臨床症狀穩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交往能力的喪失程度及其對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的影響,將殘疾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殘疾等級劃分依據

1.5.1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意識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級護理依賴;
⑸各種活動嚴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1.5.2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子上活動;
⑸不能工作;
⑹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1.5.3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⑸明顯職業受限;
⑹社會交往困難。

1.5.4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⑸職業種類受限;
⑹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1.5.5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⑷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⑸社會交往貧乏。

1.5.6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⑷不能勝任原工作;
⑸社會交往狹窄。

1.5.7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有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⑷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⑸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
⑷斷續工作;
⑸社會交往受約束。

1.5.9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受影響。

1.6 多處(種)殘疾的鑒定

被鑒定人有2處(種)以上的殘疾等級者,應分別進行評殘,並以最重的殘疾等級作為最終鑒定結論。相同的最重等級達2項以上的應晉升一級。

1.7 對原有殘疾和疾病的處理

受傷器官原有殘疾或疾病的,應以本次損傷後實際致殘後果或結局為依據進行鑒定,但須說明原有殘疾的等級或傷病(殘)比。

1.8 鑒定人

1.8.1鑒定人條件:鑒定人應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

1.8.2鑒定人權利和義務: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對受傷人員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2 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極重度智能減退;
2.1.2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3 三肢癱(肌力1級);
2.1.4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5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6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7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2.1.8 呼吸困難級;
2.1.9心功能不全級;
2.1.10小腸切除90%以上;
2.1.11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偏癱(肌力1級);
2.2.4 面部明顯瘢痕9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2.5 雙眼球缺失;
2.2.6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7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8 一側上頜骨及下頜骨對側完全缺損;
2.2.9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呼吸困難Ⅲ級;
2.2.10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1 心功能不全級;
2.2.12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2.2.13 肝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4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2.15 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2.17 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能減退;
2.3.2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3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4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5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3.6 面部明顯瘢痕75%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下頜骨一側完全性缺損;
2.3.12 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
2.3.15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6 肝切除3/4以上;

3、左側上頜骨骨折屬於不屬於輕傷

左額骨粉碎性骨折左胸部砍傷耳朵砍傷10cm左額骨砍傷8cm左胸砍傷5,0cm算輕傷嗎

4、上頜骨骨折的骨折分類

1、LeFort 分類:由Rene Le Fort (1901)提出,分三型:
Le Fort I 型:即牙槽突基部水平骨折,骨折線經梨狀孔下緣、牙槽突基部,繞顴牙槽嵴和上頜結節向後至翼突;
Le Fort II 型:即上頜中央錐形骨折,骨折線從鼻根部向兩側,經淚骨、眶下緣、顴上頜縫,繞上頜骨外側壁向後至翼突;
Le Fort III 型:即高位水平骨折,骨折線經鼻額縫,橫跨眼眶,再經顴額縫向後下至翼突,形成顱面分離。
2、改良分類 分為以下四型:
(1)低位(水平)骨折:即上頜骨Le Fort I型水平骨折。臨床主要表現為?關系紊亂。治療原則是恢復?關系。
(2)高位(水平)骨折:上頜骨骨折線在Le Fort II型和/或III型水平。臨床表現為?關系紊亂以及面部畸形。治療原則是恢復?關系,同時矯治面部畸形。
(3)矢狀骨折:上頜骨呈垂直斷裂,骨折線位於正中或正中旁。臨床表現為牙弓增寬,可出現開?,骨折可能傷及顱底。治療原則以解決?關系為主,關閉創傷性齶裂。
(4)牙槽突骨折:骨折線局限於根尖水平,僅波及牙骨段。治療原則是復位和固定牙骨段。

5、上頜骨骨折的骨折治療

1.低位水平骨折的治療 簡單的上頜骨骨折可採用頭帽頦兜托或頜間牽引復位,然後頜間固定34周,並輔以頭帽頦兜托頜骨向上制動。移位明顯的上頜骨骨折,需切開復位,恢復咬合關系,並在顴牙槽嵴和梨狀孔邊緣用接骨板進行固定。
2.高位水平骨折的治療 高位骨折一旦發生移位,通常需切開復位。手術應盡早進行。經冠狀切口、口內切口和面部小切口聯合入路暴露骨折,並進行固定。如伴發眶底骨折,需通過瞼緣下或瞼結膜切口,復位眶內容物,修補眶底。
3.矢狀骨折的治療 重點是恢復上頜骨牙弓的寬度以及咬合關系。
4.陳舊性骨折的治療 上頜骨陳舊性骨折通常需根據模型外科設計和定位合板進行LeFort分型截骨復位。矢狀骨折並有移位時,需在LeFort I型截骨的基礎上,進一步分塊截骨。 術後應用抗生素3天左右,預防感染。術後根據咬合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咬合,視情況進行頜間彈力牽引1周左右。術後保持口腔衛生。進軟食2-3周。術後CT檢查明確骨折復位和固定情況。術後3個月復查,檢查咬合及張口情況,復查CT,觀察骨折癒合情況,以及上頜竇是否存炎症。

6、口腔頜面部骨折的分型及其相對應的固定方法?

Le Fort I 型骨折:又稱為上頜骨低位骨折或水平骨折
Le Fort II型骨折:又稱為上頜骨中位骨折或錐形骨折
Le FortIII型骨折:又稱為上頜骨高位骨折或顴弓上骨折
頜骨骨折應該如何治療?一頜骨骨折後主要是復位與固定頜骨骨折復位的重要標志是恢復上下頜牙齒的正常咬合關系即牙齒的廣泛接觸關系否則將影響骨折癒合後咀嚼功能的恢復常用的復位方法有三種:

1.手法復位:在頜骨骨折早期骨折段比較活動可用手將移位的骨折段回復到正常位置

2.牽引復位:頜骨骨折後經過較長時間(上頜骨三周以上下頜骨四周以上)骨折處已有部分纖維組織癒合手法復位不成功可採用牽引復位法下頜骨骨折多用頜間牽引就是在下頜骨有移位的骨折段上安置分段牙弓夾板(圖1)然後在與上頜的牙弓夾板之間用小橡皮圈作彈性牽引使之逐漸恢復正常的咬合關繫上頜骨骨折後如骨折段向後移位可在上頜牙列上安置牙弓夾板在頭部製作帶有金屬支架的石膏帽在牙弓夾板與金屬支架之間作彈性牽引使上頜骨骨折段向前復位(圖2)需要較大牽引力時也可作卧式重力性牽引



 圖1 分段式牙弓夾板

 圖2 金屬支架石膏帽將上頜骨骨折段向前牽引復位

3.切開復位:切開復位的適應證較寬骨折段移位較久已有纖維性癒合或骨性錯位癒合手法和牽引都不能復位時則應施行手術切開復位將骨折斷端間錯位癒合中所形成的纖維組織切除或鑿除骨痂重新離斷使頜骨恢復正常的位置手法復位困難的或復位後不穩定的新鮮骨折或開放性骨折一般均採用手術切開復位

二頜骨骨折復位後的固定是治療中的重要環節常用的固定方法有單頜牙弓夾板固定法頜間固定法頜間結扎固定法小鋼板(miniplate)或微型鋼板(microplate)固定法顱頜固定法其他方法還有頜周固定法加壓鋼板固定法等

1.單頜牙弓夾板固定法:是用直徑2毫米的鋁絲或成品帶鉤牙弓夾板按牙弓形態成形然後用較細的金屬結扎絲穿過牙間隙將牙弓夾板結扎在骨折線兩側的部分或全部牙齒上(圖3)以固定骨折段這種方法適用於無明顯移位的骨折如下頜骨頦部正中線性骨折局限性牙槽突骨折

2.頜間固定:常用的方法是在上下頜牙齒安置帶鉤牙弓夾板然後用小橡皮圈作頜間固定使頜骨保持在正常咬合關系的位置上(圖4)此法穩妥可靠適用於多種下頜骨骨折優點是能使頜骨在良好的位置上癒合有利於恢復功能缺點是傷員不能張口進食也不易保持口腔清潔衛生應加強護理

 

 圖3 單頜牙弓夾板固定 

 圖4 頜間牽引固定法

3.骨間結扎固定:手術切開復位的病例可在骨折兩斷端鑽孔然後穿過不銹鋼絲作結扎固定(圖5)這也是一種可靠的固定方法小兒頜骨骨折和無牙頜骨骨折也可用此法固定

 圖5 骨間結扎固定法

4.小鋼板或微型鋼板固定:在手法切開復位的基礎上將適當長度和適合形態小鋼板或微型鋼板跨置於骨折兩斷端的骨面上用特製的螺釘穿骨皮質固定鋼板達到固定骨折的目的(圖6)小鋼板一般用於下頜骨微型鋼板適用於上頜骨

5.顱頜固定法:上頜骨橫斷骨折不能單純依靠下頜骨進行固定可利用顱骨進行固定否則面中部易發生拉長變形固定方法是先在上頜牙齒安置牙弓夾板然後用不銹鋼絲一端結扎在後牙區牙弓夾板上另一端經口腔內穿出顴頰部軟組織懸吊在石膏帽的支架上(圖7)同時加有頜間固定

圖6 小鋼板或微型鋼板固定法

 圖7 顱頜固定法

頜骨骨折固定的時間可根據病人的傷情年齡全身情況等決定一般是上頜骨3~4周下頜骨4~8周可採用動靜結合的方法縮短頜間固定時間方法是固定2~3周後在進食時取下橡皮皮圈允許適當的活動採用小鋼板或微型鋼板堅強內固定後可以適當提前進行功能訓練促進骨折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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