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工傷評殘鑒定,求律師解答,已認定工傷,病歷上(腰椎壓縮性骨折,胸椎壓縮性骨折,可以評幾級工傷)
1.根據你所說的傷情,結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傷殘等級大回約在8-9級左右吧,具體答的結果要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組的鑒定結論了;
2.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3.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2、椎體壓縮性骨折病例如何書寫
診斷書都有啊
主訴 腰部疼痛N日/月/年(有無其他部位的疼痛)
現病史 XXX因XX原因致腰部疼痛 NXX…………這個部分得看你們醫院的要求
查體 體溫 心跳 血壓
一般查體就找個病例拷貝
專科查體 第多少要腰椎壓痛如果和 關節活動如何 四肢活動是否受限 下肢感覺如何
還有輔助檢查
這幾個都要看你們老大的習慣 總之看診斷書里的百分百沒錯
每個醫院對病歷要求都不同 還有是大病例還是其他要求也不同
這個要靈活掌握 我就可以說這么多 希望幫上你了
3、小孩傷殘鑒定標准
1.2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屬於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鑒定,不適用本標准。
1.3鑒定原則
1.3.1 鑒定應在傷及並發症經治療達到臨床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後進行。
1.3.2 鑒定應依據人體損傷後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系,綜合分析。
1.3.3 鑒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說明與現有後果或結局的關系。
1.3.4 鑒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鑒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1.3.5 鑒定涉及未列入本標準的損傷類型,按照殘疾等級劃分依據,比照本標准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鑒定。
1.4 鑒定人及其權利、義務
1.4.1 鑒定人是指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和法醫臨床學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1.4.2
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和病歷,對被鑒定人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如鑒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鑒定專業范圍,鑒定人有權拒絕鑒定。
1.4.3 鑒定人應當科學、公正地進行鑒定,依法執行鑒定出庭和迴避制度。
1.5殘疾等級
依據被鑒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2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級重度智力障礙。
2.1.2 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4 三肢癱(肌力1級)。
2.1.5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6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7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8 呼吸困難Ⅳ級。
2.1.9 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臟移植術後。
2.1.11 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腸切除90%以上。
2.1.13 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1.15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 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 雙眼球缺失。
2.2.7 雙眼盲目5級。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 心功能Ⅲ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Budd-Chiari綜合征。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力障礙。
2.3.2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3.3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3.12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3.15 心功能Ⅲ級。
2.3.16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2.3.17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21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2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喪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