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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大拇指骨折算輕傷嗎

發布時間:2021-01-20 17:09:18

1、左腳大拇指骨折算輕傷嗎

2節算輕傷,1節算輕微傷。
輕傷標准: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2、你好!請問腳的大拇指粉碎性骨折屬於輕傷二級嗎

拇指粉碎性骨折不一定屬於輕傷二級的鑒定條件,而要等到骨折愈後時是否會有功能影響(
10%以上)為輕傷二級的鑒定起點條件。

依據國家五部委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對於脊柱四肢輕傷二級的條款有:

5.9.3 輕傷一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b)一節椎體壓縮骨折超過1/3以上;二節以上椎體骨折;三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長骨骨折畸形癒合。

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

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g)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已行假體置換。

h)骺板斷裂。

i)一足離斷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

k)三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m)肢體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5.0cm以上。

5.9.4 輕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g)骨骺分離。

h)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

i)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j)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摺合並一跖骨骨折。

k)兩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關節脫位。

l)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3、腳大拇指打碎屬於輕傷嗎

腳大拇指打碎不屬於輕傷,應當認定輕微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專准》規定:5.9.5
輕微傷
a)肢體屬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b)肢體關節、肌腱或者韌帶損傷。
c)骨挫傷。
d)足骨骨折。
e)外傷致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脫位。

4、大腳趾骨折是輕微傷還是輕傷

根據相關標准,大腳趾骨折,可定位輕微傷。
相關法條: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9.5 輕微傷
d)足骨骨折。

5、腳趾頭大拇指骨折算輕傷么?

腳趾頭大拇指骨折不算輕傷。

輕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g)骨骺分離。
h)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
i)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j)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摺合並一跖骨骨折。
k)兩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關節脫位。
l)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6、大拇指骨折算什麼傷? 輕傷 微傷??

1、屬於輕微傷,鑒定依據為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2、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10手  

5.10.5輕微傷  

a)手擦傷面積10.0cm以上或者挫傷面積6.0cm以上。  

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傷深達肌層。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6)腳大拇指骨折算輕傷嗎擴展資料: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賠償項目及標准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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