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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骨體骨折鑒定賠償

發布時間:2021-01-16 23:22:03

1、蘇州地區胸骨骨折工傷簽定賠償是多少?

胸骨骨折因為骨折程度鑒定的等級不同,工傷保險待遇不同。

職工工傷致凶姑姑在,一般性骨折符合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十級」「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評定為十級傷殘;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的,可以評定為八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蘇州地區工傷職工鑒定為八級或者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八級約8萬元,十級約3萬元;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八級約3.5萬元,十級約1.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准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准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准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2、一根肋骨骨折,算幾級傷殘,賠償費用標準是多少

一根肋骨骨折,大約可以評定為9級或10級傷殘,不同情況的傷殘賠償費用標准也不同。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賠償:

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

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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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肋骨骨折可簽定為幾級傷殘?工傷造成的能賠付多少錢?

你問的問題不準確,到底是幾根肋骨骨折,骨折到什麼程度,是否留下功能性障礙,都不清楚,可以看一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賠償根據傷殘等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當地規定。

附錄B(標準的附錄)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

B1 分級系列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級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切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一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癱肌力3級;
11)偏癱肌力3級;
12)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1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6)一側肘上缺失(利側);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不全;
20)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2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
25)一側胸改術後(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塵肺Ⅲ期;
27)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28)塵肺Ⅰ、Ⅱ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2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30)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1)粒細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4)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7)膀胱全切除。
d)四級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
11)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1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24)一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一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一側前足缺失;
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27)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29)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0)瓣膜置換術後;
31)心功能不全二級;
32)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33)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4)肺功能中度損害;
35)肺葉切除後並部分胸改術;
36)塵肺Ⅱ期;
37)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
38)呼吸困難3級;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43)再生障礙性貧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46)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48)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
49)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0)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瘺;
52)重度排尿障礙;
53)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5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8)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瘺,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10)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11)鼻缺損1/3以上;
12)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14)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15)上或下唇缺損>1/2;
16)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17)舌缺損<2/3、>1/3;
18)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者;
19)四肢癱肌力4級;
20)單肢癱肌力3級;
21)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22)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23)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26)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30)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癱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1)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3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換術後;
35)雙肺葉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損傷;
37)呼吸困難3級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減少並有出血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腸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腸、肛門、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6)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慢性中毒性腎病;
49)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2)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3)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4)陰莖缺損;
55)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閉鎖;
59)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f)六級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癱痕面積達60%~69%;
8)撕脫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10)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11)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12)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2;
13)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14)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15)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6)食管狹窄,或食管成形術後只能進半流食;
17)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19)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瘺;
20)鼻缺損<1/3、>1/5;
21)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22)三肢癱肌力4級;
23)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2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25)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26)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喪失;
30)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側踝以下缺失;
33)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 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 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37)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38)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39)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0)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2)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3)肝切除1/3;
44)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緩解;
47)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腎損傷性高血壓;
51)一側腎切除;
52)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54)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55)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g)七級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cm2,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11)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12)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
1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雙耳廓缺損2/3以上;
15)牙糟骨損傷長>8cm,牙齒脫落10個以上;
16)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17)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18)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20)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21)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2)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24)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25)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 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 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關節功能好;
33)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復積液;
34)下肢傷後短縮<3cm、>2cm者;
35)肺葉切除;
36)肺功能輕度損害;
37)局限性膿胸行部分胸改術;
38)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職業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1)肝切除1/4;
4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4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47)白細胞減少症;
48)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49)血小板減少(<8×100/L);
50)胃切除1/2;
51)小腸切除1/2;
52)結腸大部分切除;
53)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4)輕度排尿障礙;
55)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狹窄;
59)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h)八級
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11)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12)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1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14)外傷性青光眼;
15)雙耳聽力損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7)發聲及言語困難;
18)一耳或雙耳缺損>1/3、<2/3;
19)牙糟骨損傷長≥6cm,牙齒脫8個以上;
20)舌缺損小於舌的1/3;
21)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23)食管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24)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5)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6)脊椎壓縮骨折;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脫術後無神經系統症狀者;
28)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29)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30)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31)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
35)一足 趾畸形,功能喪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8)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39)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級;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膽道修補術後;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損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腸部分切除;
51)一側腎上腺缺損;
52)輸尿管修補術後;
53)尿道修補術後;
54)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58)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礙;
60)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61)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i)九級
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cm2,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痹;
5)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唇外翻植皮術後;
11)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2)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13)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或重度);
1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15)雙耳聽力損失≥31dBHL或一耳損失≥71dBHL;
16)發聲及言語不暢;
17)食管切除術後,進食正常者;
18)一耳或雙耳廓缺損>1/5,<1/3;
19)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20)牙槽骨損傷長>4cm,牙脫落4個以上;
21)二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22)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後;
23)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26)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27)一足 趾末節缺失;
28)除 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 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
30) 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31)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32)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33)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34)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5)肺修補術;
36)支氣管成形術;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8)乳腺成形術後;
39)膈肌修補術後;
40)慢性隱匿型中毒性腎病;
41)子宮修補術後;
4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j)十級
1)顱骨缺損9~24cm2,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瘢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2cm2;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鉻鼻病(無症狀者);
18)嗅覺喪失;
19)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20)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21)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曾取出;
22)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2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29)一拇指指間關節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31)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2)除 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3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35)外傷後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椎間盤切除或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36)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7)胸壁異物滯留;
38)肋骨、鎖骨、胸骨骨折治癒後無功能障礙;
39)肝修補術後;
40)脾修補術後;
41)胰修補術後;
42)開腹探查或胃修補術後;
43)開腹探查或結腸修補術後;
44)開腹探查或小腸修補術後;
45)腎修補術後;
46)膀胱修補術後;
47)卵巢修補術後;
48)輸卵管修補術後;
49)乳腺修補術後;
50)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肋骨骨折傷殘鑒定標準是什麼?

肋骨骨折傷殘鑒定標准:

出現肋骨骨折的現象就要進行傷殘鑒定,以肋骨骨折傷殘鑒定標准作為具體賠償事宜。

十級級的標准: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九級的標准: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八級標准 :12肋以上骨折。

肋骨骨折屬於可恢復傷,不會構成傷殘。但如果引起並發症,可以一並索賠。傷者的傷情在交通事故中定不上傷殘,傷者可以向責任方索賠的項目有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其中醫療費以醫療票據為准,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這四項建議到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做一個鑒定,鑒定中會將誤工期限、護理人數和期限等做一個科學的鑒定,有了鑒定就算責任方不賠錢傷者也可以到法院去起訴,這就是賠償依據。

5、胸骨骨折能打幾級傷殘

根據描述至少可以判定為十級傷殘。具體結果要以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准
依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十級標准: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6、交通事故至胸骨骨體骨折怎麼賠償

1、如果肇事車輛有購買保險,可以將肇事車輛車主、司機和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一起起訴進來;
2、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3、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的計算標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裡面有詳細的介紹,建議查閱

7、胸骨骨折屬於幾級傷殘

除輕微骨折和隱裂無法達到評殘標准外,骨折最低可以評十級傷殘。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8、發生糾紛對方胸骨體骨折,報警了,怎麼賠償

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專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屬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9、胸椎骨折算幾級傷殘,怎麼賠償

廠班貨物倒胸椎弄骨折需要手術應先作工傷認定再作傷殘鑒定
廠除醫療費用等等報銷外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待遇給予補助:十級傷殘待遇標准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本工資×7月
; 面傷殘鑒定規定依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
十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38)脅骨、鎖骨、胸骨骨折治癒功能障礙;

10、一根肋骨骨折賠償9萬

差不不多是這個數哦。不管肋骨骨折是何種原因引起,定十級傷殘是沒有問題的。
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差不多就是這個數,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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