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右肱骨撕脫性骨折算輕傷嗎
如果有腕關節功能障礙的,可定為八級傷殘,沒有的話,則可定為十級傷殘。
相關法條: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8.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2、右肱骨骨折能不能構成輕傷
傷殘是根據當地的醫療機構根據你的病情定的。建議去做鑒定。更多相關法律方面的困惑,可到法律咨詢貼吧求解。
3、我兒子被法律簽為右手肱骨骨折定輕傷二級,並致九級傷殘能賠多少錢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在輕傷害案件中,公安機關對傷害賠償的標准並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對於醫療費的問題,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對於誤工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對於護理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對於交通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對於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對於營養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對於殘疾賠償金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4、肱骨骨折在法律上屬於什麼傷害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重傷害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詳細如下: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喪失聽覺】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功能喪失】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生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其他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鍾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中國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推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其他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5、肱骨骨折是輕微傷還是輕傷
輕傷鑒定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屬於輕傷。
6、第十根,四根,五根肱骨骨折,構成輕傷不?
可以,至少可定為輕傷二級。
相關法條: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9.4 輕傷二級
f)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7、肱骨髁上骨折屬於輕傷還是輕微傷?
胳膊骨折屬於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輕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g)骨骺分離。
h)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
i)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j)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摺合並一跖骨骨折。
k)兩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關節脫位。
l)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8、右肱骨外上髁骨折屬於輕傷嗎
取決於鑒定機構的最後結論
9、肱骨遠端骨折算輕傷嗎
這個有鑒定機構說了算
10、右臂上肱骨骨折輕傷二級賠償多少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實報實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