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時間從台階上蹦下來導致骨折算工傷嗎
工作時間從台階上蹦下來導致骨折,如果這個行為不是工作需要的話,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相關規定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崴腳骨折多久能好,一個月前走路下台階沒注意骨折的
主要看是哪塊骨頭了,如果不是主要負重的骨頭,相對要好些,一般2-3個月吧,要定期復查的,根據情況適度做無負重功能鍛煉,不要早下地
3、夜場上班時間下台階腳骨折了,沒有燈光老闆有沒有責任,掙得不是老闆的工資算不算工傷,應該怎麼處理?
夜場來上班時間下台階。腿源骨折了。沒有燈光。老闆。就說讓你們上上班的老闆。負有一定的責任。這應該算作工傷,因為在上班時間。跌倒骨折的。上班時間發生的一切事情,工作時間發生的一切事情都算為工傷。如果真的不是你老闆的工資。也要算工傷的。你在榜幫誰打工?就跟誰要上班時間受傷的工資營養費。他要負責你的工傷費用一切費用。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走法律途徑上法院。爭取你的合法權益。
4、脛骨磕碰到台階上,很疼,會有骨折嗎
跌打損傷用治療骨傷軟組織損傷的接骨散外敷治療,快速消腫止痛,活血化瘀,接骨續筋,舒筋通絡,使損傷的組織快速恢復。 甘肅白銀
5、我下班時間 單位台階崴腳 輕度骨折 單位有權利開除我嗎
應當認定為工傷,非本人具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合同。
職工下班時間,在單位台階崴腳骨折,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後,工作區域,從事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工傷致腳部骨折,符合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十級」「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之規定,應評定為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除工傷職工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法定過錯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6、我在一樓台階上摔骨折,原因是台階上有人放了一塊木板,這責任誰承擔?
這要確定是誰放了木板,
找到人才可以索賠。
7、下台階時不小心摔倒骨折了,算工傷嗎
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在單位受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回條例》:答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8、公交車下車台階扭傷或骨折 公交公司有沒責任?
正常停靠下,公交公司是沒有責任的。
一般下車都有提示,下車請注意安全。
如果非正常停車,或未完全下車就開走。
導致你扭傷或骨折,那公交公司是有責任的。
當事司機全責,公交公司連帶。
9、吵架中一方不慎摔下台階致使腿部骨折。責任該誰承擔
某小區copy居住的王老太雪後出門,在小區的步行街不慎跌倒,安全人員發現後立即將王老太送進醫院。經診斷為:右腿股骨頭粉碎性骨折,立即實施手術置換股骨頭。手術後王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區內跌倒的,因為自己每月都交物業管理費,其中包括了小區道路的公攤,那麼,她在小區道路上跌傷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用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幾經交涉,物業管理公司未做承擔,王老太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推上法庭。案例分析:案例涉及小區內發生個人原因引起的意外傷害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是物業管理公司收費的依據,其中住宅小區公共性服務中包括了小區道路的綠化管理費,王老太所交物業管理費中的公攤是屬於正常的收費范圍。
(2)《民法通則》、《民法細則》中明文規定:凡因個人原因引起的意外傷害其責任自負。
(3)王老太雖在小區道路上跌倒,沒有他人傷害,且小區步行街積雪已打掃過,物業管理公司本職工作沒有延誤,小區的警示牌也已懸掛,王老太這種意外傷害的確是與自己不當心或一時路滑不適應造成,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直接的關系。
(4)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關心王老太,但沒有權利和義務為其支付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
10、我在一樓台階上摔骨折,原因是有人在台階上放了一塊木板,這責任有誰來承擔?
放木板的人,但是要找到證據後才能起訴呀。你如果購買過意外醫療保險的話可以首先電話報案,治療結束後申請理賠。報案與申請時事故說明的時候稱下台階踩空摔倒。病歷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