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恥骨骨折賠償

發布時間:2021-01-02 07:15:31

1、輕傷二級要賠償100萬行嗎?趾骨三處骨折,被領導打的,領導想私了,

被領導打成輕傷抄二級要賠償100萬元,肯定是不行的,私了要價也應當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左足第一趾骨遠節趾骨骨折如果工傷鑒定屬於幾級?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1、左足第一趾骨遠節趾骨骨折,按工傷傷殘鑒定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為十級傷殘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工地上工作中從樓梯上摔下,診斷為左恥骨骨折,該如何向老闆索賠?沒有簽合同。

你好,需要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然後申請工傷。

4、因為打架造成右手恥骨遠端骨折,索要賠償應當多少

打架要看哪方負主要的責任,接著要經過法院審理。最終法院怎麼判就是什麼樣了,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內復議

5、交通事故,造成右側恥骨上下骨骨折,請問應該要多少賠償金,流程需要注意什麼?

1、首先要讓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
你自己也可以先預期一下責任:特別是你爸爸的電動車是否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機動車」的界定,這個直接關繫到責任分配原則和賠償原則。

2、如果對責任認定無異議,按照責任分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30條、第32條內容進行索賠。建議打官司比較好,協商挺扯皮的。如果打官司,對方以及保險公司都是被告。另外,查一下對方有沒有商業險,有的話就更好了。
如果造成一般的人身傷害,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這個一般叫做常規費用。
如果造成了殘疾,除了要賠常規費用外,還要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局費;造成對方死亡的,除賠償常規費用外,要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用等。
如果造成財產損失,按損失賠償即可。

3、誤工費、交通費是可以要求賠償,但是要有證據。比如說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繳稅單據、交通費的車票或計程車的小票等。另外,受害人的誤工費可以直接要求,但是陪護人員的陪護費(誤工費)有人數的限定。營養費最好有醫生的醫囑。具體要賠償什麼費用,看上面第2點給你建議的法律。

4、關於扣車問題,公安機關扣車有時間限定的,過了期限就必須還回給肇事方。如果你想讓對方拿不走車,並且決定要起訴對方的話,建議去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車輛,直到最後判決生效拍賣執行。

6、我是農民工,在工地幹活受傷,左腳第三,四趾骨骨折,應賠償多少錢

符合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十級」「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之規定,應評定為十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除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為7個月本人工資;


2、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按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所在單位沒有參保的,均由所在單位支付。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7、老人被狗驚嚇摔倒,造成右恥骨骨折,我應該主張的合法的賠償是多少?報出明細。謝謝。(請懂法律的回答)

必要的醫葯費用,住院費用,及孩子們的誤工費用,甚至老人的精神損失費用。具體去看《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
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
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
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
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
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
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
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
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
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
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
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
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
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
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
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
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
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
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
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
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
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
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
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
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
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
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
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
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
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
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
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
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
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
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
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
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
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
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
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
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
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
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
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
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
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
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
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
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
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
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
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
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
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
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
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
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
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
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除外.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
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
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
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
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
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
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
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
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
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
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
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
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
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
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
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
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
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
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
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
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
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
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
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
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
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
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
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
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
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
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
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
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
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
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
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
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
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
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
式以及每期給付標准.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
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
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
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
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
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
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8、恥骨骨折屬於幾級工傷?可以賠償多少錢

10級工傷,賠償金額要根據你所在地來確定,每個地方不一樣,以上海為例,差不多能賠償58000

9、第一趾骨骨折工傷要怎麼賠償啊?

10、我家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左側恥骨下支骨折。對方付全責該怎麼要求賠嘗?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准,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准也是參照《辦法》計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准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詳見全文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准: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於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全文閱讀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准: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或者基本生活費標准,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於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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