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椎左右弓骨折怎麼辦
描述不準確啊,寰椎只有前後弓,沒有左右弓哦 。
無論什麼弓,寰椎骨折是否需要手術,還需評價這個骨折是否影響了寰椎和樞椎之間的穩定性。怎樣評價?這個關鍵是要看寰椎附近「橫韌帶」的受損情況。如果橫韌帶無明顯斷裂,則保守治療。如果橫韌帶斷裂,寰椎和樞椎之間不穩定,甚至明顯脫位,則傾向於手術治療。當然這個還要通過相關的影像學資料來分析。
保守治療主要是要「制動」,至少要佩戴頸托外保護,甚至還要行頭頸胸石膏托外保護,除了制動之外,只要對症治療諸如消炎止痛之類即可。注意每月復查。
手術方面,手術的必要性主要來自兩點:1、如上所言,急性外傷後,影像學檢查提示橫韌帶斷裂,寰樞椎脫位。2、經3月左右保守治療後,復查發現骨折恢復不良。
至於如何手術,就不是三言兩語的事了。
2、寰椎左側前弓骨折的恢復
一定要戴上,現在還早。左側前弓骨折,不易長好,稍加活動,骨折長上處又易崩開。所以定期照片很必要。頸椎左側開始腫酸,可能是骨折又崩開的表現。
3、頸椎生理曲度正常,頸6椎體左側椎弓板骨質斷裂,骨質無明顯分離移位;其餘椎體及附件形態及密度未見明顯
嚴重,如果骨折處錯位,會導致椎體前移,嚴重的會高位截癱。
4、椎弓板骨折算幾級
常由於頸部仰伸暴力造成。此型骨折的暴力方向多來自下頜部,以致引起頸椎仰伸,顱骨可因直接撞擊第1頸椎後弓,並傳遞至第2頸椎後弓,而在第2頸椎椎弓根部形成強大的剪應力,當其超過局部骨質承載負荷時,即引起該處骨折。此時,如果仰伸暴力繼續作用下去,將會相繼造成頸2~3椎節前縱韌帶斷裂、椎間隙前方分離,以致寰椎壓應力增加,並可出現骨折,最終引起高位頸髓損傷,並波及生命中樞迅速死亡。
5、頸椎椎弓根骨折,傷殘簽定能評幾級
一、根據《勞動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認定工傷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材料:
1、必備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傷亡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包括初次)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2、相關材料
(1)屬於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單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證明材料;
(3)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
(4)屬於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6)委託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7)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勞動部門做職工勞動傷殘鑒定。
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h)八級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i)九級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你說的傷情如果腰椎壓縮超過1/2以上,可以評定為八級傷殘,否則只能評定為九級傷殘。你以前的腰椎間盤突出與本次外傷導致的椎體粉碎性骨折沒有直接關系,外傷後照樣可以以此評定傷殘等級的。
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椎弓板骨折算工傷嗎
上班時間,因工作原因骨折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