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地骨折了,醫院也沒住,老闆給了一個月工資,我回家卧床一個月了,還是疼痛難受,該怎麼辦
勞動者被確定為工傷之後可以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認定工傷一般可以從三個要素出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
一、工傷認定標准: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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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准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
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註: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僱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幹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准。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2019年最新工傷賠償標准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
標准: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准: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標准: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待遇標准
據國家統計局公布,2016年全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義增長7.8%,實際增長5.6%。而這個數據,直接影響工亡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准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16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准為672320元,相比上年度的623900元,增加了48420元。這個標准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價。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准同樣每年會有變化。
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08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086元×6=42516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由上,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一般可以認定為工傷。勞動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申報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勞動者即其直系親屬應當在一年的時間內去申請工傷認定。
2、9.10助骨骨折快一個月了,現在還痛,單位老是叫我去上班。我現在能上班嗎?
沒有恢復徹底,癒合的慢,有疼痛、腫脹、關節僵硬伸屈困難等其它症狀時,可以用接骨散外敷繼續進行康復治療,徹底消除腫脹疼痛症狀,以免留下後患。3157
3、從高處摔下來,把腳後跟傷到了,拍片說沒有骨折,都快一個月了,至今還疼,都快了一個月,特別是幹了活
可能是醫生沒注意到,或者拍片的時候沒拍好,沒照到骨折處,建議你重新檢查一下,也可能是骨裂,非常輕微的,但是也需要養,最好多休息
4、鎖骨骨折為啥快一個月了還疼?
你好,這個鎖骨骨折一般來說需要三個月以上才可以康復的,目前一個月有點疼痛是可能的
指導意見:
目前還不可以做大范圍的活動的,一般來說三個月以上才可以的,現在一個月左右復查下X片了解骨折癒合情況,多喝點骨頭湯利於骨折癒合
5、右大腿骨折,打上外側支架,現在快一個月,還感到疼痛,請問原因?疼的話還會疼多久?
你描述的情況考慮可能是炎症或牽拉性疼痛,建議結合醫生酌情處理吧?
6、骨折手術後過了一個月怎麼突然還會痛
建議在當地找中醫骨科治療。鋼板和石膏只是固定,不是治療。治療是讓骨折處盡快的長出骨痂,讓骨折快速的癒合。骨折復位固定後,關鍵是用葯促進斷骨在短時間內快速生長癒合,達到徹底康復,這才是治療的重點,而不是靜養吃補品,靠靜養飲食來幫助骨頭生長,作用是非常小的,快則3個月痊癒,慢則6個月痊癒,不過也有些一年都沒有徹底痊癒的。具體多久能癒合,這都是因人而異。不管是什麼組織損傷,治療的道理都是讓損傷的組織快速生長就可以癒合,治療的重點不是靜養自身慢慢恢復,而是讓其快速生長。只有讓斷骨在短時間內生長癒合,這才是治療的重點。 要想斷骨快速癒合康復,建議選用傳統中醫治療,中醫治療普通骨折,只需簡單手法復位再用夾板體外固定,之後關鍵是用中葯進行外敷快速接骨,用葯7天左右疼痛可以基本消除,腫的現象也會隨之消退,用葯12天左右可以拆下夾板,大約用葯30天左右可以基本恢復正常生活活動。40天後拍片可以看到骨痂生長良好,以X光片為依據,如果用葯40-50天左右還不能基本治癒,那要考慮為你治療的醫生能力問題. 斷骨未癒合前間飲食忌吃鯉魚、公雞、酸筍、牛肉、姜、高鈣高蛋白食物等,這是經驗所得。西葯慎用,尤其是含激素的葯物忌用,宜多吃新鮮蔬菜,適量鮮肉,不宜過多活動關節,以免加重損傷。 更多骨科常識請到我的空間。祝早日康復!
7、骨折,有點裂縫,一個月後走路還是有點痛,該怎麼辦
裂紋骨折在一個月後,骨折處尚未完全長好,不能進行負重、走路,應先修養三個月直至完全長好再下地走路。在拆除外固定後,就要開始功能鍛煉了,以免肌肉萎縮引起關節永久性活動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