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鼻子骨折了必須得做手術嗎?
鼻骨骨折後判斷判斷是否做手術主要根據以下幾點:
一,是在鼻部腫脹消退後鼻外形是否明顯變形影響美觀;
二,是患者有無鼻塞、呼吸不暢等不適;
三,是CT上鼻骨骨折遠端是否變形、塌陷或者翹起。
指導意見:
建議根據以上幾點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另外,鼻骨復位一般在骨折後2周內進行。
2、鼻子骨折的賠償標准
3、鼻子被打的骨折,算輕傷還是輕微傷?
關於鼻骨骨折,是不是輕傷。這個要以法醫鑒定為依據,醫院的診斷不能作為司法的依據.法醫鑒定是要收取費用的,要經法醫鑒定才能下結論,因為鼻骨骨折、有些情形是輕傷,有些情形是輕微傷,所以要經法醫鑒定。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發〔1990〕6號
第十條鼻損傷: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3)鼻骨折擴展資料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標准並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2.4輕傷二級: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突突骨折。
5.2.5輕微傷:g)鼻骨骨折;鼻出血。
若是鼻骨粉碎性骨折,則屬於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不是粉碎性骨折,則應當為輕微傷。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怎麼判斷鼻骨骨折沒?
鼻部外傷多合並有鼻骨骨折。鼻骨骨折,最常見的症狀是局部疼痛,鼻腔有血液流出(這是因為鼻骨骨折常合並粘膜撕裂),並可見鼻樑下塌或歪斜,數小時後,局部軟組織發生腫脹或血腫,這時真部畸形不明顯,但傷部常有明顯的觸痛。若傷員情況許可,仔細觸摸骨折部即可發現鼻骨有不同程度的移位和畸形,甚至還可聽到骨塊移動時相互磨擦產生的「嚓嚓」聲,這在醫學上稱為「骨擦音」,若聽不到聲音,但可感覺到骨塊的移動和相互間的磨擦,即為「骨擦感」。此外,由於粘膜破損,鼻部空氣可由粘膜破口鑽入到皮下,造成皮下積氣,即所謂皮下氣腫。若有氣腫,觸及傷部皮膚時會產生如同搓捻發絲般的感覺,這叫捻發感。鼻骨折還可合並鼻中隔軟骨脫位,或歪曲等。那麼,發生鼻部外傷後根據傷員的表現和檢查所見可初步判斷有無鼻骨骨折,但有時由於局部腫脹掩蓋了畸形或傷員不配合(如兒童)而造成判斷困難,這時則需藉助X線片檢查,它可顯示骨折的部位、性質,以及碎骨片的移位方向,從而有助於診斷。可以說,外傷後判斷有無骨折的主要依據就是X線檢查結果。
5、把別人鼻樑骨打骨折了算輕傷嗎
鼻樑骨骨折不屬於輕傷,是輕微傷,具體如下:
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標準的規定,鼻骨骨折屬於輕微傷,處罰標準是治安拘留或罰款。而在舊的劃分標准中,鼻骨骨折屬於輕傷,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也由此可知,鼻骨骨折不算是輕傷,它是屬於輕微傷,處罰標準是治安拘留或罰款。
按程序走,先做傷殘鑒定,如果鼻樑骨粉碎性骨折能評為十級傷殘,傷殘賠償金按戶口性質賠償。然後是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補助費等。按實際損失賠償,沒法一口價。
6、鼻樑骨折幾級傷殘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所以該傷應該構成輕傷十級傷殘
7、怎麼判斷鼻子骨折沒?
判斷鼻子骨折一看:鼻子是否歪向一邊,歪了可能骨折。二摸鼻子是石疼痛,不能觸碰。鼻子有可能骨折。三,鼻子是否通氣順暢。鼻子堵塞有骨折可能。最後拍片看鼻子是否骨折。
8、鼻樑骨骨折屬於輕傷嗎?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鼻樑骨骨折屬於輕傷二級。
輕傷二級: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輕傷的定義: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8)鼻骨折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於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化、規范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 146-1996)同時廢止。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