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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了為什麼評不上殘

發布時間:2020-12-20 04:54:34

1、工傷那種骨折評不上傷殘2o16年

除輕微骨折和隱裂無法達到評殘標准外,骨折最低可以評十級傷殘。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拓展資料:

骨折,就是指骨頭或骨頭的結構完全或部分斷裂。多見於兒童及老年人,中青年也時有發生。病人常為—個部位骨折,少數為多發性骨折,經及時恰當處理,多數病人能恢復原來的功能,少數病人可留有不同程度的後遺症。

骨折發生後,離醫院較近者,可直接送醫院或叫救護車,離醫院比較遠的病人,必須進行簡單的處理,以防在送醫院途中加重病情,甚至造成不可逆的後果。

2、骨折做了手術評不上傷殘級別又不算工傷怎麼賠

1、工傷首先要申請工傷認定,治療終結後,向勞動部門工傷認定科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2、單純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可定十級傷殘。

3、工傷骨折為什麼評不上級?

沒有評上級是因為骨折情況沒有達到評級的標准。

一般的骨折都算得上十級傷殘。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鑒定》十級傷殘系列第12條規定:全身各部位骨折傷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

4、工傷骨折為什麼評不上級

工傷骨折應當只是構成十級傷殘,但拇指之外的手指末節骨折,在一些省市是不視為骨折評定傷殘等級的。
對初次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工傷評殘有評不上的嗎,本人是骨折

能評上殘,最低也是十級殘。如果腕關節活動度達不到功能位可以評到七級殘。

6、如果工傷只是骨折評不上等級能陪多少?

如果不足傷殘等級的話,那麼只能享受治療過程中出現的費用,包含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費、住院期間的陪護費、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等費用。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怎麼評不上傷殘等級呢

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是【工傷10級】
根據標准: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8、受工傷,評不上殘,怎麼辦?該享有那些?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統籌地區以內就醫的,住院伙食費標准為每人每天26元;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院伙食費標准為每人每天37元。

按規定備案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院前3日內的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報銷,標准為每人每天150元。

按規定備案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憑火車票、船票、汽車票,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工傷職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費(不含火車軟卧票、飛機票)。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且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按有關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8)骨折了為什麼評不上殘擴展資料:

工傷賠償: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傷賠償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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