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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診斷脊柱骨折

發布時間:2020-12-19 09:00:48

1、滑雪時摔到脊椎,到醫院診斷為腰l2壓縮性骨折,壓縮量為1/3左右,醫生讓卧床三個月,是不是太久了?躺在床

腿部麻木的主要原因是因脊椎損傷造成壓縮性骨折,使得腰椎間的軟組織受擠壓而突出壓迫了局部神經造成的,並沒有傷及神經,只是神經的正常傳導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才會麻木。
在床上靜養如果能夠自行側身那最好,一是說明病情不是非常嚴重,二翻身必須的,如果長時間不能翻身會對患者局部出現褥瘡等,對病情的康復無疑是雪上加霜,是極其不利的。這也是護士為什麼要對重病患者或者癱瘓患者每隔3個小時要進行人工翻身的原因。
身在床上護腰問題,本人認為可以,但並非必不可少的。因為這只是理論上的保護,實際上並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需要提醒的是,對於脊柱骨折對現代醫學來說是非常無奈的。不管在哪個城市、哪一等級的醫院甚至是權威專家醫生都強調患者要卧床靜養3個月,由患者依靠人體自我修復功能來達到康復的目的。
這是一種非常被動而且非常消極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情況下會出現以下可能:
一是錯過了患者最佳的治療時期。一般來說,嚴重的脊柱骨折患者,由於腰椎出血,造成瘀血局部阻滯,影響腰椎間氣血的正常運行而腰部神經傳導受阻,如果在48小時內沒有得到有效治療的話,則會出現大小便失禁的現象。如果在3個月內沒有得到有效治療,那麼,瘀血逐步固化,給醫治帶來更大的困難,瘀血如果固化到一定程度,運用中醫中葯也是也是難以逆轉。這也是眾多脊柱骨折患者多半癱瘓的根本原因。如前國家體操運動員桑蘭和2008年北京奧運會開幕式排練時胸椎受傷的劉岩等。
二是即使患者病情不重,而且身體強壯,能夠在3個月的時間內起床並逐步康復,由於脊柱損傷沒有得到有效治療,始終會留下隱患。這種隱患通常是腰突症、腰脫、強直性脊柱炎及其他損傷症。這種隱患是肯定的,其潛伏期因人而異,有些一年左右,有些十幾年,甚至40多年的都有。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在現實醫學中,對於脊柱骨折的治療,並非現代西醫界中所說的那樣,我們的祖先早就解決了這一問題。而且據本人所知,在最佳治療期內,運用中醫中葯治療各種脊柱骨折患者,能夠在7天的時間內讓病人從床上坐起,10天下地行走,並進行康復訓練,20天大致康復。
更多詳情請登陸本空間,參看《卧床靜養——醫治脊柱骨折的無奈之舉》、《駁醫治骨傷葯物作用不大論》、《常見幾個部位的跌打損傷及注意事項》、《療效神奇也煩惱》及《醫治脊柱骨折是傳統中醫的一絕》等文章,文中有不少治癒的病例可供參考,相信對你有所啟發。
建議找當地中醫治療。
祝早日康復!

2、如何判斷是否骨折了

你好,你的情況有過外傷史,現在感覺疼痛,但是疼痛不一定就是骨折。因為骨折後的症狀是:局部疼痛,腫脹,畸形,假關節形成,局部異常活動及捫及骨摩擦感。【金標准】是局部假關節形成,局部異常活動及捫及骨摩擦感。但是非專業醫生或僅僅是骨裂的時候,上訴情況不一定表現出來。所以建議你及時就醫,醫生在給你查體後,根據情況安排X線檢查,有骨折的話,就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

若平片未發現骨折,請你兩周內減少患處活動,前三天避免局部揉搓以致局部腫脹加劇。疼痛較劇烈時口服止痛葯對症處理。後期可服葯活血化瘀的葯物及膏葯外敷處理。

祝你早日康復

3、如何判斷是否骨折

骨折病人的典型表現是傷後出現局部變形、肢體等出現異常運動、移動肢體時可聽到骨擦音。此外,傷口劇痛,局部腫脹、淤血,傷後出現運動障礙。

骨折的特有體征:

(1)畸形、骨折端移位可使患肢外形發生改變,主要表現為縮短、成角、延長。

(2)異常活動、正常情況下肢體不能活動的部位,骨折後出現不正常的活動。

(3)骨擦音或骨擦感、骨折後兩骨折端相互摩擦撞擊,可產生骨擦音或骨擦感。

以上三種體征只要發現其中之一即可確診,但未見此三種體征者也不能排除骨折的可能,如嵌插骨折、裂縫骨折。一般情況下不要為了診斷而檢查上述體征,因為這會加重損傷。

(3)如何診斷脊柱骨折擴展資料:

檢查:

1、X線檢查

凡疑為骨折者應常規進行X線拍片檢查,可顯示臨床上難以發現的不完全性骨折、深部的骨折、關節內骨折和小的撕脫性骨折等,即使臨床上已表現為明顯骨折者,X線拍片檢查也是必需的,可以了解骨折的類型和具體情況,對治療具有指導意義。

X線攝片應包括正、側位片,必須包括鄰近關節,有時需加攝斜位、切線位或健側相應部位的X線片。

2、CT檢查

對於骨折不明確但又不能排除者、脊柱骨折有可能壓迫脊髓神經根者及復雜骨折者均可行CT檢查。三維CT重建可以更直觀便捷地進行骨折分型,對治療方案選擇幫助很大,目前臨床上常用。

3、MRI檢查

雖然顯示骨折線不如CT檢查,但對於脊髓神經根及軟組織損傷的顯示有獨特優點,目前已廣泛用於脊柱骨折的檢查。

4、脊柱骨折如何診治?

脊柱骨折十分常見,約佔全身骨折的5%~ 6%,胸腰段脊柱骨折多見。脊柱骨折可以並發脊髓或馬尾損傷,特別是頸椎骨折一脫位常合並有脊髓損傷,能嚴重致殘甚至危及生命。

(1)病因與分類

暴力是引起胸腰椎骨折的主要原因。

①胸腰椎骨折的分類。

單純性楔形壓縮性骨折:是脊柱前柱損傷的結果,這類骨折不損傷中柱,脊柱仍保持其穩定性。

穩定性爆破型骨折:是脊柱前柱和中柱損傷的結果,脊柱的後柱不受影響,因而仍保留了脊柱的穩定性,但破碎的椎體與椎間盤可以突出於椎管前方,損傷脊髓而產生症狀。

不穩定性爆破型骨折:是前、中、後柱同時損傷的結果。由於脊柱不穩定,會出現創傷後脊柱後突和進行性神經症狀。

Chance 骨折:為椎體水平撕裂損傷。這種骨折也是不穩定骨折,臨床上比較少見。

屈曲—牽拉型損傷:屈曲軸在前縱韌帶後方。前柱部分因壓縮力量而損傷,而中、後柱則因牽拉的張力力量而損傷;中柱部分損傷造成後縱韌帶斷裂;後柱部分損傷表現為脊椎關節囊破裂、關節突脫位、半脫位或骨折。這類損傷往往是潛在的不穩定型骨折。

脊柱骨折—脫位:又稱移動性損傷。椎管的對線對位已經完全被破壞,在損傷平面,脊椎沿橫面產生移位。通常三柱均毀於剪力。

損傷平面通常通過椎間盤,因此脫位程度重於骨折。當關節突完全脫位時,下關節突移至下一節脊椎骨的上關節突前方,互相阻擋,稱為關節突交鎖。這類損傷極為嚴重,脊髓損傷難免,預後差。

②頸椎骨折的分類。

屈曲型損傷:是前柱壓縮、後柱牽張的結果。臨床上常見有:

前方半脫位(過屈型損傷),是脊椎後柱韌帶破裂的結果,有完全性和不完全性兩種;雙側椎間關節脫位,因過度屈曲使中後柱韌帶破裂所致;單純性楔形(壓縮性)骨折,較為多見,常見於骨質疏鬆者。

垂直壓縮所致的損傷。

第一頸椎雙側性前、後弓骨折:又稱Jefferson 骨折。X 線上很難發現骨折線,CT 檢查可清晰顯示骨折部位、骨折塊數量及移位情況,MRI 檢查能顯示脊髓受損情況。治療以非手術治療為主。

爆破型骨折:為下頸椎椎體粉碎性骨折,多見於C5, C6 椎體,破碎的骨折片不同程度的凸向椎管內,因此癱瘓的發生率很高。

過伸損傷。

過伸性脫位:常見於高速駕駛汽車,因急剎車或撞車時,由於慣性作用使頭部過度仰伸繼而過度屈曲,使頸椎發生嚴重損傷。前縱韌帶破裂,椎間盤水平狀破裂,上一椎體前下緣撕脫骨折和後縱韌帶斷裂。這種病的特徵性體征是額面部有外傷痕跡。

損傷性樞椎椎弓骨折:此型損傷的暴力來自於額部,使頸椎過度仰伸,在樞椎後半部形成強大的剪切力量,使樞椎的椎弓發生垂直狀骨折。以往多見於被縊死者,故又稱縊死者骨折。

機制不甚了解的骨折。齒狀突骨折可分為3 種類型。第1 型,齒狀突尖端撕脫骨折;第2 型,齒狀突基部、樞椎體上方橫行骨折;第3 型,樞椎體上部骨折,累及樞椎的上關節突,一側或雙側性。

第l 型較為穩定,並發症少,預後較佳;第2 型多見,該處血供不佳,常發生骨不癒合,故需手術治療;第3 型骨折穩定性好,血供亦良好,預後較好。

③根據骨折的穩定性,可分為穩定型和不穩定型。單純壓縮骨折,椎體壓縮不超過原高度1/3 者和腰4 ~ 5 以上的單純附件骨折,不易移位,為穩定型骨折。椎體壓縮1/3 以上的單純壓縮骨折、粉碎壓縮型骨折、骨折脫位、第1 頸椎前脫位或半脫位,以及腰4 ~ 5的椎板、關節突骨折,復位後容易再移位,為不穩定型骨折。

(2)臨床表現

①有嚴重外傷史,如從高空落下,重物打擊頭部、頸、肩或背部,跳水受傷,塌方事故時被泥土、礦石掩埋等。

②胸腰椎損傷後,患者有局部疼痛,腰背部肌痙攣,不能起立,翻身困難,感覺腰部無力。由於腹膜後血腫對自主神經的刺激,腸蠕動減慢,常出現腹脹、腹痛、大便秘結等症狀。

頸椎損傷時,有頭、頸痛,不能活動,明顯壓痛,傷員常用兩手扶住頭部。檢查脊柱時可發現位於中線的局部腫脹和明顯的局部壓痛;頸椎損傷時腫脹和後突畸形並不明顯,但有明顯壓痛;胸、腰段損傷時常有後突畸形。

③ X 線表現X 線攝片檢查對於明確診斷,確定損傷部位、類型和移位情況,以及指導治療,有重要意義。

以胸腰段椎骨骨折為例,X 線的表現是:在側位片上,椎體前上部有楔形改變,或整個變扁。椎體前方邊緣骨的連續性中斷,或有碎骨片,粉碎壓縮骨折時,椎體後部可向後方突出成弧形。合並脫位時,椎體間有前後脫位,關節突的關系有改變,或有關節突骨折。

在正位片上,可見椎體變扁,或一側呈楔形,其兩側的骨連續性中斷,或有側方移位。也可有椎板、關節突、橫突骨折等。

(3)急救處理①用木板或門板搬運。

②先使傷員兩下肢伸直,兩上肢也伸直放於身邊。木板放在傷員一側,2 ~ 3 人扶傷一員軀干,使成一體滾動,移至木板上。注意不要使軀干扭轉。或三人用手同時將傷員平直托至木板上。禁用摟抱或一人抬頭、一人抬足的方法,因這些方法將增加脊柱的彎曲,加重椎骨和脊柱的損傷。

③對頸椎損傷的傷員,要有專人托扶頭部,沿縱軸向上略加牽引,使頭、頸隨軀干一同滾動。或由傷員自己雙手托住頭部,緩慢搬移,嚴禁隨便強行搬動頭部。睡到木板上後,用沙袋或折好的衣物放在頸的兩側加以固定。

(4)脊柱骨折的治療①胸腰椎骨折的治療。

單純性壓縮骨折的治療:椎體壓縮不超過1/5 者,或老年體弱不能耐受復位及固定者可仰卧於硬板床上,骨折部位墊厚枕,使脊柱過伸,囑3 日後開始腰背部肌鍛煉。2 個月後骨折基本癒合,第3個月內可以下地稍許活動,仍以卧床休息為主。3 個月後逐漸增加下地活動時間。

椎體壓縮高度超過1/5 的青少年或中年傷者,可用兩桌法過仰復位。復位後在此位置應用過伸位石膏背心固定。石膏固定期間,鼓勵患者下地活動,堅持每天做腰背肌功能鍛煉。固定時間約3 個月。

也可採用雙髁懸吊法復位。

爆破型骨折的治療:對沒有神經症狀的爆破型骨折,經CT 證實沒有骨塊擠入椎管內者,可以採用雙髁懸吊法復位。對有神經症狀和有骨塊擠入椎管內者,不宜復位。此類骨折宜經側前方途徑,去除椎管內的骨折片以及椎間盤組織,然後行椎體間植骨融合術,必要時還可以置人前路內固定物。後柱有損傷者必要時還需作後路內固定術。

Chance 骨折:屈曲—牽拉型損傷及脊柱移動性骨折—脫位者,都需要做前後路復位及內固定器安裝術。

②頸椎骨折的治療。對頸椎半脫位的病例,在急診時往往難以區別出是完全性撕裂或不完全性撕裂,為防治遲發的並發症,對這類隱匿型頸椎損傷應予以石膏頸圍固定3 個月。對出現後期頸椎不穩定與畸形的病例可採用經前路或經後路的脊柱融合術。

對穩定型的頸椎骨折,輕度壓縮者可採用頜枕帶卧位牽引復位,牽引重量3kg。復位後應用頭頸胸石膏固定3 個月。壓縮明顯的和有雙側椎間關節脫位的可以採用持續顱骨牽引復位再輔以頭頸胸石膏固定。牽引重量3 ~ 5kg,必要時可增加至6 ~ 10kg。攝X 線證實復位後,可於牽引2 ~ 3 周後應用頭頸胸石膏固定,固定時間約3個月。有四肢癱瘓及牽引失敗者須行手術復位,必要時可以切去關節突以獲得良好的復位,同時還須安裝內固定物。

單側小關節脫位者可以沒有神經症狀,特別是椎管偏大者,可以先應用持續骨牽引復位,牽引重量逐漸增加,從1.5kg 開始,最多不能超過10kg,牽引時間約8 小時。在牽引過程中不宜手法復位,以免加重神經症狀。復位困難者以手術為宜,必要時可以切除上關節突,並加作頸椎融合術。

對爆破型骨折有神經症狀者,原則上應該早期手術治療,通常採用前路手術,切除骨片、減壓、植骨融合及內固定手術。

對過伸性損傷,大都採用非手術治療。特別是損傷性樞椎椎弓骨折伴發神經症狀者很少,沒有移位者可以採用保守治療,牽引2 ~ 3周後上頭頸胸上固定3 個月;有移位者應作頸前椎體間植骨融合術。

而對有脊髓中央管周圍損傷者一般採用非手術治療。

有椎管狹窄或脊髓受壓者一般在傷後2 ~ 3 周時作椎管減壓術。

對第l 型、第3 型和沒有移位的第2 型齒狀突骨折,一般採用非手術治療,可先用頜枕帶或顱骨牽引2 周後上頭頸胸石膏3 個月。

第2 型齒狀突骨折如移位超過4mm 者,癒合率極低,一般主張手術治療,可經前路用l ~ 2 枚螺釘內固定,或經後路行Ct 也植骨及鋼絲捆紮術。

5、別故意傷害致重傷,以下為醫院診斷書,沒有做傷殘鑒定,怎麼知道是幾級傷殘?大概賠償多少錢?

建議做傷殘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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