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導致雙小腿開放性骨折屬於重傷么?為什麼法醫給鑒定的是輕傷呢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並劃分等級而制定,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本標准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本標准參考的有關標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准(試用)》等。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標準的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參加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科學信息研究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四川大學基礎醫學和法醫學院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室、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南華大學醫學院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吳軍、朱廣友、范利華、劉愛陽、張力、周偉、舒永康、鄧振華、肖明松、邱勝冬、鄒志虹、熊平等。
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准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
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 總則
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准。本標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3.2 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准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2.2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 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3.4 損傷程度評定
3.4.1 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3.4.1.1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3.4.1.2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3.4.2 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
3.4.2.1 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3.4.2.2 對於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並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並說明。
3.4.3 對於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並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3.5 損傷程度評定時機
3.5.1 應當參照本標準的具體條文規定,視損傷程度評定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分別進行評定。
3.5.2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3.5.3 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5.4 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直接對照標准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
3.6 鑒定人條件
3.6.1 鑒定人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7 鑒定人權利
3.7.1 有權要求委託方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3.7.2 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調閱病歷,勘查現場等。
3.7.3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7.4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3.7.5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者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鑒定。
3.8 鑒定人義務
3.8.1 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進行檢驗並作記錄。
3.8.2 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解答委託機關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8.3 依法迴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保守案件秘密和個人隱私。
3.8.4 妥善保管委託鑒定的有關材料。
4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4.1 重傷一級
4.1.1 原發性腦干損傷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
4.1.2 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或者伴去皮質狀態
4.1.3 損傷遺留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1.4 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礙
4.1.5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重度運動障礙
4.1.6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2 重傷二級
4.2.1 原發性腦干損傷或者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
4.2.2 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3 損傷遺留兩肢或者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4.2.4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4.2.5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6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7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2.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感受性(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4.2.9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損害(重度),言語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持續6個月
4.2.10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經常出現危險或者沖動行為,對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2.11 損傷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重度)
4.2.12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仍難以控制發作
4.2.13 損傷遺留平衡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4.3 重傷三級
4.3.1 頭皮撕脫傷面積75cm2以上,完全離體
4.3.2 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4.3.3 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或者伴傷側面癱,或者伴傷側聽覺障礙
4.3.4 腦挫(裂)傷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5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嚴重障礙,經6個月不恢復(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3.6 顱內出血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陽性體征
4.3.7 顱腦損傷後3周內影像學顯示:幕上血腫量達30mL(顳區血腫量達20mL),或者幕下血腫量達10mL
4.3.8 慢性顱內血腫有手術適應證
4.3.9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10 重要周圍神經干不完全損傷伴有客觀體征的灼性神經痛
4.3.11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4.3.12 損傷遺留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3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4 損傷遺留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5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6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輕度運動障礙
4.3.17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表達性(運動性)失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3.18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35-49)之間,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19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明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1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能控制發作
4.3.22 外傷性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
4.3.23 外傷後腦膿腫
4.3.24 外傷後腦積水有手術適應證
4.3.25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6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有手術適應證
4.3.27 外傷性腦梗死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8 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4.3.29 外傷後下丘腦綜合征
4.3.30 外傷性尿崩症
4.3.31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重度),或者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4 輕傷一級
4.4.1 頭皮血腫繼發感染,或者有手術適應證
4.4.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20cm以上
4.4.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6cm以上
4.4.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8cm以上
4.4.5 頭皮撕脫傷面積50cm2以上
4.4.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24cm2以上
4.4.7 顱蓋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顱內血腫
4.4.9 臂叢上干、下干或者束損傷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經、尺神經斷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經斷裂
4.4.12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語
4.4.13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 (50-69)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損害
4.4.14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6-49)分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持續6個月
4.4.15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中度),不能繼續從事職業勞動,經常出現危險和沖動行為,持續6個月
4.4.16 外傷後腦積水
4.4.17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
4.4.18 外傷性腦梗死
4.4.19 外傷後顱內低壓綜合征
4.4.20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5 輕傷二級
4.5.1 帽狀腱膜下血腫蔓延整個頭皮
4.5.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4cm以上
4.5.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1cm以上
4.5.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2.5cm以上
4.5.5 頭皮撕脫傷面積35cm2以上
4.5.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15cm2以上
4.5.7 顱蓋骨凹陷性骨折
4.5.8 顱蓋骨粉碎性骨折
4.5.9 顱底骨折
4.5.10 腦挫(裂)傷
4.5.11 顱內出血
4.5.12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傷、出血
4.5.14 橈神經深支斷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經斷裂
4.5.16 低位尺神經斷裂
4.5.17 腋神經斷裂
4.5.1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5.19 顱腦損傷致邊緣智力,智商評估參考值在(70-86)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5.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在(50-69)分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持續6個月
4.5.21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4.6 輕傷三級
4.6.1 帽狀腱膜下血腫,或者骨膜下血腫
4.6.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8cm以上
4.6.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6cm以上
4.6.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7cm以上
4.6.5 頭皮撕脫傷面積15cm2以上
4.6.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8cm2以上
4.6.7 顱蓋骨線性骨折,或者外傷性顱縫分離0.2cm以上
4.6.8 前庭神經損傷出現眩暈,平衡功能障礙
4.6.9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6.10 損傷致雙側嗅覺功能喪失
4.6.11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情緒不穩,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際關系,持續6個月
4.6.12 顱腦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清醒後表現為木僵、假性痴呆、緘默等症狀,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6.13 肢體單一重要周圍神經(橈、正中、尺、脛、腓總神經)不完全損傷
4.7 輕微傷一級
4.7.1 頭皮擦傷面積40cm2以上
4.7.2 頭皮下血腫累計面積20cm2以上
4.7.3 頭皮創,創口累計長度4cm以上
4.7.4 頭皮撕脫傷
4.7.5 外傷性頭皮缺損
4.7.6 頭部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
4.7.7 顱腦損傷後神經症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7.8 損傷致嗅覺功能障礙
4.7.9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完全恢復
4.7.10 肢體周圍神經損傷
4.8 輕微傷二級
4.8.1 頭皮擦傷面積5cm2以上
4.8.2 頭皮下血腫
4.8.3 頭皮創
2、骨折是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嗎
一、認定工傷後,如果有骨折情況,按工傷傷殘鑒定的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來評定,有骨折的,可以評上傷殘十級的。
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開放性骨折處理原則擴展資料
十級傷殘鑒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註: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註: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註: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骨折急救原則
1.骨折發生後,應當迅速使用夾板固定患處。如果不固定,讓骨折部位亂動,有可能操作神經血管,造成麻痹。但是,骨折時,由於局部有內出血而不斷腫脹,所以不應固定過緊,不然會壓迫血管引起淤血。2.固定方法可以用木板附在患肢一側,在木板和肢體之間墊上棉花或毛巾等松軟物品,再用帶子綁好。松緊要適度。木板要長出骨折部位上下兩個關節,做超過關節固定,這樣才能徹底固定患肢。如果家中沒有木板可用樹枝、擀麵杖、雨傘、報紙卷等物品代替。3.皮膚有破口的開放性骨折,由於出血嚴重,可用干凈消毒紗布壓迫,在紗布外面再用夾板。壓迫止不住血時,可用止血帶,並在止血帶上標明止血的時間。4.大腿骨折時,內出血可達1000毫升(人體總血量大約4000毫升)。包紮固定過緊也能引起神經麻痹,鑄成不可挽回的後果。當用夾板、綳帶固定後,每隔30分鍾用手指插進去查看一下,以確認是否松緊適當。
4、骨折的治療原則有哪些?
骨折是運動創傷中較為嚴重的傷害事故,它是指由暴力引起的骨的完整性或連續性被破壞所致,通常多發部位為四肢長骨。骨折按其傷口有無和外界相通,可分為閉合性骨折和開放性骨折;按照骨折部位有無完全斷裂,又可分為完全骨折和不完全骨折。
5、骨折現場急救處理原則有哪些
骨折現場急救有5個原則:
1、搶救生命
嚴重創傷現場急救的首要原則是搶救生命。如發現傷員心跳、呼吸已經停止或瀕於停止,應立即進行胸外心臟按壓和人工呼吸;昏迷病人應保持其呼吸道通暢,及時清除其口咽部異物;病人有意識障礙者可針刺其人中、百會等穴位;開放性骨折傷員傷口處可有大量出血,一般可用敷料加壓包紮止血。嚴重出血者若使用止血帶止血,一定要記錄開始使用止血帶的時間,每隔30分鍾應放鬆1次(每次30~60秒鍾),以防肢體缺血壞死。如遇以上有生命危險的骨折病人,應快速運往醫院救治。
2、傷口處理
開放性傷口的處理除應及時恰當地止血外,還應立即用消毒紗布或干凈布包紮傷口,以防傷口繼續被污染。傷口表面的異物要取掉,外露的骨折端切勿推入傷口,以免污染深層組織。有條件者最好用高錳酸鉀等消毒液沖洗傷口後再包紮、固定。
3、簡單固定
現場急救時及時正確地固定斷肢,可減少傷員的疼痛及周圍組織繼續損傷,同時也便於傷員的搬運和轉送。但急救時的固定是暫時的。因此,應力求簡單而有效,不要求對骨折准確復位;開放性骨折有骨端外露者更不宜復位,而應原位固定。急救現場可就地取材,如木棍、板條、樹枝、槍枝、刺刀、手杖或硬紙板等都可作為固定器材,其長短以固定住骨折處上下兩個關節為准。如找不到固定的硬物,也可用布帶直接將傷肢綁在身上,骨折的上肢可固定在胸壁上,使前臂懸於胸前;骨折的下肢可同健肢固定在一起。
4、必要的止痛
嚴重外傷後強烈的疼痛刺激,可引起休克,因此應給予必要的止痛葯。如口服止痛片,也可注射止痛劑,如嗎啡10毫克或度冷丁50毫克。但有腦、胸部損傷者不可注射嗎啡,以免抑制呼吸中樞。
5、安全轉運
經以上現場救護後,應將傷員迅速、安全地轉運到醫院救治。轉運途中要注意動作輕穩,防止震動和碰壞傷肢,以減少傷員的疼痛;注意其保暖和適當的活動。
6、前臂尺骨開放性骨折如何判定,處理原則及方法
開放性骨折:骨折部位的皮膚受傷出現傷口,或者是說皮膚裂開很大的口子。
緊急處理:止血、包紮、固定——並緊急送往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