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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外踝骨折算幾級傷殘

發布時間:2020-12-16 19:19:42

1、請問左腳踝骨折要是做傷殘鑒定的話能評幾級呀?

一、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i)九級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j)十級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如果骨折後行內固定手術,可以評定為九級傷殘,如果沒有行內固定手術,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

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左外踝骨折算幾級傷殘擴展資料:

評定標准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國家標准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2、腳踝骨折能不能構成十級傷殘

可以鑒定為十級傷殘。

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十級傷殘是傷殘等級中的一種等級。

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左外踝骨折算幾級傷殘擴展資料

傷殘導致的工傷保險賠償標准:

國務院已經修改了《工傷保險條例》,應按照新的標准來執行。如果單位交了社保,工傷基金要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X負傷前的本人月工資;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各地不一樣,上海是3個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停工留薪期內,每天有住院伙食補助費(標准各地不一樣,上海是20元/天);

4、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還有外省市就醫交通、食宿費(標准各地不一樣,上海是150元/天);

5、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6、勞動能力鑒定費;

7、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8、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3、交通事故左外踝骨折能評到傷殘嗎

交通事故造成踝骨骨折,傷殘十級的標準是「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這個10%是怎麼得出來的?下肢三個抄關節: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分別佔下肢權重指數的0.6、0.28和0.12,踝關節的活動度百一般在70度(以踝關節為軸心,腳底板可以上翹約20度,下翻約50度),鑒定時一般是以另一隻未受傷的腳的度踝關節活動度為參照標准,分別測出上翹(知專業術語背屈)和下翻(專業術語跖屈)可活動度數,計算出背屈和跖屈的活動受限度的比例,再算出平均值,再乘上0.12的權重指數,得出的結果等於或大於10%,就構成十級傷殘,達道到20%就是九級傷殘。。

4、左踝骨骨折算幾級傷殘

根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十級標准: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可初步判定為至少十級級傷殘,具體結果要以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准。

5、左踝骨骨折 構成幾級傷殘啊?

一、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i)九級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j)十級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如果骨折後行內固定手術,可以評定為九級傷殘,如果沒有行內固定手術,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
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左外踝骨折算幾級工傷,住院期間該得到公司哪些待遇

以康復後是否使用內固定為准:內固定為9級,不用內固定為10級。住院期間,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報銷醫療費、護理費、輔助器械費、交通費、餐飲住宿費、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14)》
九級傷殘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100px,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十級傷殘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1250px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凳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定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定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定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病Ⅰ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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