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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性骨折需要截肢嗎

發布時間:2020-12-16 11:43:04

1、粉碎性骨折需要截肢嗎?它一般都是通過那些方式來治療的?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粉碎性骨折可以不用使用截肢,除非是。下面就來看看有哪些措施可以進行治療:

急性期治療粉碎性骨折就是斷骨處斷裂成幾塊,如果選用石膏固定,骨頭接上,稍有錯位,就會留下後遺症,再說石膏並不能固定正骨,因為石膏是軟體的,只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固定而已,石膏上久了,會使關節僵硬,無法彎曲,對以後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

四肢粉碎性骨折後期的康復治療

要求:
盡早進行系統合理的功能鍛煉,不僅能維持機體正常的生理功能水平、加快骨折癒合、防止毗鄰末受傷關節的功能障礙,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因肌肉粘連、關節僵硬及肌肉萎縮所引起的受傷關節的永久的功能障礙,最大限度地恢復患者的肢體功能,預防肢體廢用性萎縮及關節攣縮。 
日常方法: 
四肢骨折,尤其是關節及關節周圍骨折術後的康復,最重要的是關節活動度和肌力的訓練。
早期關節活動度訓練要以被動活動為主,應掌握循序漸進的原則,有條件可使用持續被動活動機進行功能鍛煉。術後3天可開始逐步加強主動的關節活動。康復訓練要逐步加大並維持關節的最大活動度,切忌小范圍快節奏活動,這樣不僅無助關節活動度的改善,而且對骨折局部也有影響。
肌力訓練:人體上下肢的功能各有側重,上肢側重於精細動作,這些功能的恢復是功能鍛煉的重點。鍛煉時要注意手指屈伸都要達到最大限度,以防止手部關節僵硬粘連。 下肢的主要功能是負重,但在下肢骨折癒合前如果過度負重會造成固定物松動、折斷,所以下肢骨折的康復一定要遵循「早活動、晚負重」的原則。股四頭肌是大腿前側的一塊重要肌肉,傷後和術後如果長時間不活動很容易萎縮,而且一旦萎縮很難恢復,直接影響功能康復結果。
關鍵要點:
不適當的肌力訓練和關節活動訓練可以加重痙攣,適當的康復訓練可以使這種痙攣得到緩解,從而使肢體運動趨於協調。
據美國國立衛生中心統計,臨床上有將近20%的四肢骨折患者,因為錯誤的肢體康復訓練而不同程度的留下了肢體廢用性萎縮及關節攣縮,從而對日後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因為一旦使用了錯誤的訓練方法,比如用患側的手反復練慣用力抓握,則會強化患側上肢的屈肌協同,使得負責關節屈曲的肌肉痙攣加重,造成屈肘、屈腕旋前、屈指畸形,使得手功能恢復更加困難。其實,肌肉萎縮肢體運動障礙不僅僅是肌肉無力的問題,肌肉收縮的不協調也是導致運動功能障礙的重要原因。因此,不能誤以為康復訓練就是力量訓練。
在對骨折後肢體肌力,肢體功能恢復的康復治療中,傳統的理念和方法只是偏重於恢復患者的肌力,忽視了對患者的關節活動度、肌張力及拮抗之間協調性的康復治療,即使患者肌力恢復正常,變可能遺留下異常運動模式,從而妨礙其日常生活和活動能力的提高。
實驗及臨床研究表明,目前國內國際上一般建議在肢體骨折後的日常的家庭護理康復治療中,使用家用型的多功能肢體運動康復儀來對受損的肌肉萎縮肢體運動恢復。它本身以神經促通技術為核心,使肢體肌肉群受到低頻脈沖電刺激後按一定順序模擬正常運動,除直接鍛煉肢體肌力外,通過模擬運動的被動拮抗作用,協調和支配肢體的功能狀態,使其恢復動態平衡;同時多次重復的運動可以向大腦反饋促通信息,使其盡快地最大限度地實現功能重建,打破痙攣模式,恢復自主的運動控制,尤其是家用的時候操作簡便。這種方法可使得骨折患者的肢體肌力訓練和關節活動度盡快徹底的恢復,避免留下因肌肉粘連、關節僵硬及肌肉萎縮所引起的受傷關節的長久的肢體廢用性萎縮及關節攣縮。

2、了粉碎性骨折,斷成了三截,保守治療好還是截肢

如果肌肉腐爛的情況下,應該選擇截肢,因為一般植皮的效果也不是很好。肌肉腐爛也會導致開放性骨折骨壞死。如果截肢的話建議保留長度日後安裝假肢控制對假肢的控制能力強。

3、小腿粉碎性骨折手術後骨頭不能癒合要不要截肢

如果出現了骨髓炎,那就要截肢!如果只是骨不連接,那就要做自體植骨手術!

4、大拇指截肢 二腳拇指粉碎性骨折

1到2級

殘疾等級評定標准

一、 視力殘疾標准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註: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圍。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二、聽力殘疾標准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標准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言語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0%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註: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殘疾標准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l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級 IQ(智商)范圍* 適應行為水平; 重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 二級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級 35—49 中度缺陷; 輕度 四級 50---69 輕度缺陷.
註: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五、肢體殘疾標准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O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l.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裸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六、 精神殘疾標准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准」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l分。
註: 無精神殘疾:五項總分為O或1分。

5、胳膊粉碎性骨折並截肢了能評幾級傷殘

從哪裡開始截肢?
五級的標準是:「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六級的標準是:「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6、中指末端關節被大型機器的滾輪壓得粉碎性骨折,在片子中看大的只有末端一點點粉碎性骨折。如果截肢是要把

1,如果關節面也有骨折、皮膚毀損嚴重無法保留,建議不要保留關節。 2,不是回移植皮膚過來,是要皮瓣答修復,通俗講手在皮瓣區域養活了再切斷縫合。 3,具體要和醫生多溝通,明白治療的目標和重點,如果過於看重長度,一旦感染無法控制,可能截的更多。祝好。

7、粉碎性骨折需不需要截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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