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性骨折?!
骨折一般多見於老年人。因為老年人肌力嚴重衰退,下肢無力,走路不穩,反應遲鈍,加上骨質疏鬆,外力直接作用於疏鬆的骨質上,而極易發生骨折。如老年人晚上起床小便,不能承受自身重量就容易發生骨折。骨折的主要表現為局部腫脹、疼痛、畸形、功能障礙等。
養生指南:
一.練功強身:應積極長期地堅持鍛煉,增多在戶外活動時間,多呼吸新鮮空氣,促進全身血液循環和新陳代謝。可選擇散步、慢跑、太極拳、保健操等項目。多活動能使血液中的鈣質更多地在骨骼內存留,因而提高骨的硬度,能有效地減少骨折的發生。
二.多曬太陽:陽光可以促進維生素D的合成,而鈣的代謝依賴維生素D的作用;陽光中的紫外線能促進體內鈣的形成和吸收,維持正常的鈣磷代謝,使骨骼中鈣質增加而提高骨的硬度。
三.未病先防:老年人不宜到人多和車多的地方活動,下雨、下雪或地上積水、結冰時不要外出,以免跌倒而發生骨折。不要攀登梯子或爬高活動,不宜在陡坡上行走,因老年人下肢無力,反應遲鈍而易跌倒。平時出門時,須緩步慢行,若有眼花、耳聾、頭暈等症狀時盡量減少外出,必須外出時要有幫助攙扶走路或手拄拐杖。夜間上廁所之前,應先在床沿坐上片刻,以使腿部肌肉力量處於興奮狀態,並可防止體位改變時的一時性低血壓的發生。洗澡時,要准備好小凳子,坐著穿褲和鞋,防止跌倒。
四.飲食調攝:多吃蔬菜、蛋白質和富有維生素的飲食,可防止骨質疏鬆的發生和發展。骨折早期飲食宜清淡,以利於祛瘀消腫,後期應偏味重,選擇合適的飲食調補肝腎,有利於骨折的癒合和功能的恢復。
五.密切觀察:當遭受損傷後,如懷疑有骨折應及時去醫院診治。在轉送途中,應採取必要的臨時固定措施。如上肢骨折應用木板將手臂固定,木板長度應超過骨折部位的上、下兩個關節面。也可將骨折的手臂與胸部縛在一起固定。下肢骨折可用長木板將傷肢縛扎在一起,木板長度上至腋下,下應超過腳跟,或可將患肢與另一健肢縛扎在一起固定。脊柱骨折應由雙人平行搬至木板上縛扎固定,頸椎骨折應將頭部兩側用沙袋墊好,限制頭部活動,然後才能送醫院。如有出血,應用清潔布臨時包紮傷口,然後用止血帶結扎。一般止血帶結扎時間每次不超過1小時,每隔1小時可放鬆止血帶1~2分鍾,以看到鮮血流出為止,可防止因結扎時間過長而引起肢體缺血壞死。用石膏等方法作骨折固定後,24小時內須密切觀察傷肢末端皮膚色澤的變化和腫脹情況。如發現腫脹加劇,皮膚有瘀紫應立即就診,放鬆或拆除石膏,以防因石膏固定太緊而引起肢體缺血、迴流不暢而壞死。骨折固定期應遵醫囑定期復查。
六.功能鍛煉:在醫生指導下積極鍛煉未受傷的關節,每天每小時一百次,能避免關節僵硬、攣縮和肌肉萎縮。採用輕按摩的方法自我按摩,可促進局部血液循環,有利於骨折的恢復。
骨折的治療 棟華 骨科副主任醫師
突然受傷骨折,傷情特別嚴重的,即發生休克甚至昏迷的人,心理上沒有更大的精神負擔。而那些神志清醒的傷員,在毫無准備的情況下,經受巨大痛苦,陷入極度緊張之中,有的感到生死未卜,非常恐懼。在事故現場,搶救人員及傷員家屬,必須保保持沉著、冷靜,一方面盡可快全力搶救,設法送附近醫院;同時安慰傷員,不要緊張。對傷情嚴重者。要用語言、眼神、形體動作,鼓勵他們堅強一些,消除絕望心理。要知道,驚慌大驚小怪、哭泣流淚,對傷員都是惡性刺激。
骨折傷員入院後,進行緊急救治時,也要注意心理治療和護理。有的醫生護士當著病人的面,向領導或家屬交待病情,表示治療困難,必有殘廢,甚至說出不行了,沒有希望等話。可能這是事實,但是卻嚴重傷害病人心理,有悖於醫德。即使病危,也要向單位和家屬個別交待。醫務人員應通過自己的形象和語言,讓病人感到信賴和安全。應該安慰病人,病情雖重,並非沒有希望。受傷不幸,但活著入院,是不幸中的萬幸。
傷員入院,經過初步救治,心理上可能感到安全,情緒好轉,但大多數病會怕痛、怕手術。骨折早期及以後手法整復或手術治療,疼痛都是難避免的。思想上越是害怕,就越是敏感。尤其是病房其他病人的呻吟、呼叫,會相互激惹。病人家屬,此時不宜過分遷就病人向醫護人員提出不合理要求。可以向醫護人員反映病情變化,同時給予病人以精神安慰,和他們談一談與傷情無關的事情,以分散注意力,減少疼痛。看望病人也要做到表情自然。若愁眉苦臉,病人會以為是自己病情轉重,後果不好,平靜的情緒又趨於沮喪。
有的病人傷後,巴不得骨折馬上就癒合,「病急亂求醫」,到處求治,亂用葯物,這可能幹擾治療程序。對此,醫生最好盡快制訂出治療方案、並告知病人及家屬,並做適當解釋說明。骨折不同於一般皮肉受傷那樣,縫合後幾天就能痊癒拆線。不同部位、不同類型的骨折,治療時間各不相同,但總的來說,時間比較長,短則1月,長則半年以上。讓傷員思想上早有打算,妥善安排工作和生活。
骨折致殘率、致畸率較高,有的完全恢復,也可能遺留外傷或手術疤痕,對形體外觀影響較大。病人,尤其是年輕女性,往往對此格外關注。有時對此鬱郁寡歡,甚至喪失生活信心。有的病人擔心留下殘疾,影響事業、婚姻、家庭等,為此終日愁眉不展;有的脾氣變得暴躁、容易激惹。醫護人員應做解釋工作,家屬親友也要理解病人,從各方面多加關懷體貼,勸慰他們:「留得青山在,何愁沒柴燒」,不要過分憂慮。只要及時治療,以後進行刻苦的功能鍛煉,可以恢復正常,彌補損失。即使因為傷情關系,留下一些後遺症,造成一定損失,也能減少到最低程度。對於已經留下癱瘓或肢體殘疾的傷員,要用中外名人和英雄人物,如保爾·柯察金、吳運鐸、張海迪等人的事跡激勵他們,面對現實,樹立戰勝傷殘的信心,做到身殘志不殘,殘而不廢。
骨折進入恢復期,解除石膏或夾板後,關節往往變得僵硬,稍稍活動即感到疼痛或腫脹。由於長期不活動,肢體肌肉萎縮,周徑變細。不少病人擔心能否恢復,有的則臆測莫非醫生給治壞了?恐怕留下終身殘廢,於是整天憂心忡忡,茶飯不思。其實,這種情況多半是恢復過程中的正常現象,可向病人解釋,這是由於關節固定後、其內部、肌肉之間、肌暖周圍粘連所致,經過一段時間的康復鍛煉就可能消除。
骨折恢復期的功能鍛煉十分重要,又相當痛苦。不少病人怕痛,產生畏難情緒,有的病人寄希望於葯物和醫療儀器。有些骨折病人的親友、從感情出發,不肯讓他們吃苦,對功能鍛煉陽奉陰違,消極等待,遲遲不練。必須懂得,開始鍛煉時,有些痛、腫反應,是正常現象。功能鍛煉是肢體康復的必由之路,任何內服、敷葯和先進儀器均無法代替。今日不練,明日不動,勢必痛不得止,腫不得消。家屬應鼓勵病人,幫助克服畏難情緒,對微小的進步,也應加以贊嘗、鼓勵。
另外,也要克服急於求成的心理。有的病人恨不得今日拆了石膏、夾板,明天就活動自如。某些招搖撞騙的江湖「醫生」,便迎合這些人的心理,用粗暴力量狠命扳拉僵硬的關節,使關節內外發生損傷和出血。引起疼痛不說,還會引起嚴重的粘連,影響治療效果。千萬不要上當。
骨折的內固定器材 徐棟華
骨折的治療方法,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用各種手法將斷骨對合,再在皮膚外面用石膏或夾板固定、保護,使骨折癒合。在這里,石膏、夾板是外固定器材。如果無法採用這種方法,「或者用了效果不好,便需採用第二種方法——手術治療:由醫生切開皮肉,在直視下將斷骨准確對位,再選用接骨鋼板、螺釘、鋼針等接骨器材固定。這些接骨器材即為內固定器材。
骨折完全癒合後,內固定器材便失去了作用。這時,內固定器材是一直留在體內,還是取出來好呢?製造內固定器材的金屬,都經過反復測試選擇,對人體安全無毒,相容性良好。但它們畢竟與機體有生命的組織根本不同,終究是一種異物,長期留在體內,可能引起多種不良反應。
一是可以誘發遲發性感染。細菌等病原微生物常可乘皮膚、粘膜受到微小創傷、局部抵抗力低下之機,進入人體。機體活組織內布滿毛細血管,其中具有識別、攻擊病原體的白細胞,可將病原體很快殲滅。而置於骨骼內的堅硬鋼板、鋼針等,由於沒有血管分布,缺乏這種抵抗能力,因而容易成為細菌的藏身之地。細菌生長繁殖起來,即造成感染。
二是造成附近骨質疏鬆。骨骼的基本功能是保護、支撐和運動,總之是受力。在一定范圍內,它受力越多,越是堅強。內固定器材,尤其是鋼板,具有一種應力遮擋作用。它承受了本應由骨骼承受的應力,這在骨折早期,對於保持位置、恢復運動功能等有好處。但骨折癒合後,其就有弊端了。由於缺乏力的刺激,附近骨質可愈來愈疏鬆。骨質過於疏鬆,螺針固定不牢,可發生松動,這時可以導致再次骨折。
三是置於骨外的內固定器材,可刺激軟組織,產生滑囊炎等並發症。如股骨骨折的髓內針尾部位於臀部皮膚、肌肉深面,由於破關節活動,表面可以形成滑囊發炎,產生積液,可引起疼痛或限制關節活動。在個別情況下,兒童骨折的內固定器材如果久不取出,隨著孩子的生長發育,內固定器材的位置可能發生變化,壓迫神經血管,引起癱瘓或血管瘤等嚴重並發症。
四是個別人可發生電解反應。人體的血液、淋巴液和組織液等,含有各種離子,是一種電解質溶液。內固定鋼板雖然化學性質相當穩定,但日積月累,也可發生明顯的電解反應,導致組織水腫。因此,骨折內固定器材,一般均應在骨折癒合後適當時機拆去。這個時機,很有講究。骨折癒合的時間與骨折部位、類型,病人年齡,營養狀況及治療方法有關,短則一月,長則半年以上。但這並不意味著骨折一旦癒合,就應立即取出內固定器材。早期骨痂是堅硬的類骨質,多呈梭形,包裹骨折斷端。它的外表租糙,內部結構雜亂無章,牢固度也差。這時拆除內固定器材,為時過早。
隨著關節不斷活動、用力,那些受力大的部位,骨質逐漸變得堅硬,而那些多餘的骨痂,則由破骨細胞破壞吸收。經過如此改造,斷骨上下惲然一體,十分堅固。這時即可拆除內固定器材了。具體時機,應由醫生確定。除了引起並發症者以外,原則上應寧可適當推遲,而不要提前。加壓鋼板十分堅強。固定後承受骨骼大部分應力,骨折癒合後的塑形期往往較長,鋼板早期取出容易發生再骨折。因此,取出時間應較一般鋼板向後延遲。國外專家建議取出內固定器材的時間分別為:脛骨1年,股骨2年,前臂骨及肱骨1.5-2年。個別手術風險大,或高齡病人,也可暫不拆除,長期觀察。
少數情況下,內固定器材的位置恰好靠近神經、血管,二次手術解剖層次不如首次手術清楚,反更增加損傷機會。此外,也有由於骨骼生長過牢,將內固定器材包埋其中,尋找困難的,或螺釘尾槽損傷變淺,或釘、針、鋼絲折斷,拆除費事、甚至取不出的。經驗豐富的骨科醫生,會根據病人的具體情況恰當處理。總的說來,拆除內固定器材的手術,一般比第一次對位固定術要容易一些,手術時間也短。
最後需提到的是,經過多年探索、現在已經製造成功可以在體內自行吸收的骨折內固定器材,現在許多醫院正在推廣應用。這種材料是高分子有機化合物,對人體無毒。用它固定斷骨,隨著骨折癒合,它本身會緩促降解,成為二氧化碳和水。使用這種內固定器材一次手術就可「一勞永逸」,病人無須冒二次麻醉手術的風險。
免費醫院網天天健康報編輯部www.cmn.com.cn2000/12/18
骨折 積水潭醫院骨科主治醫師 張伯松
一、定義
骨或軟骨失去完整性或連續性,稱為骨折。
二、 骨折原因
(一) 外傷性骨折:暴力造成骨質的完整性破壞,稱為外傷性骨折。為最常見的骨折原因。按暴力作用的方式不同可分為三種:
1. 直接暴力:暴力直接作用於骨折部位。
2. 間接暴力:暴力作用於遠離骨折的部位,通過骨、關節、肌肉或韌帶等傳導,造成一定部位的骨折。
3.重復暴力:反復的暴力作用於同一部位,可逐漸發生骨折,也稱為疲勞骨折。如長途行軍或反復運動後發生的第二、三跖骨、脛骨、股骨、腓骨或股骨頸骨折等。
(二)病理性骨折:由於全身或骨本身局部的病損引起的骨折,稱為病理性骨折。
三、 骨折分類
(一) 按骨折線形狀:分為橫形、斜形、螺旋形、粉碎形等。
(二) 按骨折發生部位:骨幹骨折、關節內骨折及骨骺損傷等。
(三) 按骨折程度:完全骨折及為完全骨折,後者也稱青枝骨折。
(四) 骨折斷端是否與外界相通:分為閉合骨折與開放骨折。
(五) 按傷後時間:新鮮骨折——傷後3周以內的骨折。陳舊骨折——傷後超過3周。
四、 骨折治療
治療骨折的最終目的是使受傷部位最大可能、盡快地恢復正常功能。為此應選擇最為簡便、完全而又有利於骨折癒合以及功能恢復的治療方法。復位、固定和功能鍛煉是治療骨折的基本措施。
五、 骨折的急救
骨折的急救是在骨折發生後的即刻處理,包括檢查診斷和必要的臨時措施。骨折的急救很重要,處理不當能加重損傷,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殘廢影響生命。因而,及時進行合理有效的急救是十分重要的。急救應在現場進行,首先扼要地了解傷情,先查生命體征後查局部傷情,以確定損傷性質、部位和范圍。要觀察有無呼吸道阻塞、呼吸困難、紫紺、異常呼吸等現象;注意病人有無休克;有無傷口出血及內出血;注意病人的精神狀態,有無瞳孔、眼、耳、鼻出血,及顱腦損傷體征;有無胸、腹、盆腔內臟損傷;有無脊髓、周圍神經損傷及肢體癱瘓,注意肢體有無腫脹、疼痛、畸形及功能喪失表現,確定是否有骨折及脫位。
急救處理應包括①保持呼吸道通暢。②防止休克。嚴重或多發骨折及合並有其他創傷病人更易休克,要注意預防,更要早發現,早處理。防止休克包括:止痛,固定患肢有止痛、止血、減輕組織損害和休克的作用;止血,內或外出血為損傷性休克主要原因,不加以控制會加重休克,一般傷口局部加壓包紮,即可止血。對於四肢大出血,不能控制者,可上止血帶,但綁扎的部位要正確,松緊要合適,否則會加重出血,上止血帶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二小時,應每隔一小時左右放鬆一次,但不可冒再次大出血危險,輕易將止血帶放鬆。在可能條件下,應立即輸液、輸血和給氧。③骨折肢體臨時固定:上肢骨折主要用夾板固定,用三角巾懸吊,並將傷肢用綳帶固定在胸壁上;下肢骨折主要用半環托馬斯架固定或綁在健腿上,膝以下骨折固定在小夾板上;疑有脊柱及骨盆骨折損傷時,應盡量避免骨折處有移動,以免引起或加重損傷。不論病人是仰卧或俯卧,盡量不變動原來位置將四肢理直,准備好硬板擔架後,由兩人輕輕將病人滾翻到木板上仰卧,用寬布帶捆在擔架上。如骨折位於頸部,則一人必須把住下頦和枕部略加牽引。滾翻時脊柱應保持中立位。腰或頸下墊一小布卷則更好。
骨折癒合
骨折(fracture of bone)通常可分為外傷性骨折和病理性骨折兩大類。骨的再生能力很強,經過良好復位後的外傷性骨折,一般在3~4個月或更長一些時間內,可完全癒合。骨外、內膜中骨母細胞的增生和產生新生骨質是骨折癒合的基礎。骨折後經血腫形成、纖維性和骨性骨痂形成以及骨痂改建的過程而完全癒合,使骨在結構和功能上恢復正常。
一、骨折癒合過程
骨折癒合(fracture healing)過程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血腫形成
骨折時除骨組織被破壞外,也一定伴有附近軟組織的損傷或撕裂。骨組織和骨髓都富含血管,骨折後常伴有大量出血,填充在骨折的兩斷端及其周圍組織間,形成血腫。一般在數小時內血腫發生血液凝固。和其他組織的創傷一樣,此時在骨折局部還可見輕度中性粒細胞浸潤。
骨折時由於骨折處營養骨髓、骨皮質及骨膜的血管隨之發生斷裂,因此在骨折發生的1~2天內,可見到骨髓造血細胞的壞死,骨髓內脂肪的析出,以後被異物巨細胞包繞形成脂肪「囊」(fat「cyst」)。骨皮質亦可發生廣泛性缺血性壞死,骨壞死在鏡下表現為骨陷窩內的骨細胞消失而變為空穴。如果骨壞死范圍不大,可被破骨細胞吸收,有時死骨可脫落、游離而形成死骨片。
(二)纖維性骨痂形成
大約在骨折後的2~3天,從骨內膜及骨外膜增生的纖維母細胞及新生毛細血管侵入血腫,血腫開始機化。這些纖維母細胞實質上多數是軟骨母細胞及骨母細胞的前身。上述增生的組織逐漸彌合,填充並橋接了骨折的斷端,繼而發生纖維化形成纖維性骨痂,或稱暫時性骨痂(provisional callus)肉眼上骨折局部呈梭形腫脹。約經1周左右,上述增生的肉芽組織及纖維組織部分可進一步分化,形成透明軟骨。透明軟骨的形成一般多見於骨外膜的骨痂區,而少見於骨髓內骨痂區,可能與前者血液供應較缺乏有關。此外,也與骨折斷端的活動度及承受應力過大有關。但當骨痂內有過多的軟骨形成時會延緩骨折的癒合時間。
(三)骨性骨痂形成
骨折癒合過程的進一步發展,是骨母細胞產生新生骨質逐漸取代上述纖維性骨痂。開始形成的骨質為類骨組織,以後發生鈣鹽沉著,形成編織骨(woven bone),即骨性骨痂。纖維性骨痂內的軟骨組織,和骨發育時的軟骨化骨一樣,發生鈣鹽沉著而演變為骨組織,參與骨性骨痂的形成。此時所形成的編織骨,由於其結構不夠緻密,骨小梁排列比較紊亂,故仍達不到正常功能需要。
按照骨痂的細胞來源及骨痂的部位不同,可將骨痂分為外骨痂和內骨痂。
1.外骨痂(external callus)或骨外膜骨痂(periosteal callus),是由骨外膜的內層即成骨層細胞增生,形成梭形套狀,包繞骨折斷端。如上所述,以後這些細胞主要分化為骨母細胞形成骨性骨痂,但也可分化為軟骨母細胞,形成軟骨性骨痂。在長骨骨折時以外骨痂形成為主。
2.內骨痂(internal callus) 由骨內膜細胞及骨髓未分化間葉細胞演變成為骨母細胞,形成編織骨。內骨痂內也可有軟骨形成,但數量比外骨痂為少。
(四)骨痂改建或再塑
上述骨痂建成後,骨折的斷端僅被幼稚的、排列不規則的編織骨連接起來。為了符合人體生理要求而具有更牢固的結構和功能,編織骨進一步改建成為成熟的板層骨,皮質骨和髓腔的正常關系也重新恢復。改建是在破骨細胞的骨質吸收及骨母細胞新骨質形成的協調作用下進行的,即骨折骨所承受應力最大部位有更多的新骨形成而機械性功能不術需要的骨質則被吸收,這樣就使骨折處上下兩斷端按原來的關系再連接起來,髓腔也再通。
在一般情況下,經過上述步驟,骨折部恢復到與原來骨組織一樣的結構,達到完全癒合。
二、影響骨折癒合的因素
1.全身性因素 ①年齡:兒童骨組織再生能力強,故骨折癒合快;老年人骨再生能力較弱,故骨折癒合時間也較長。②營養:嚴重蛋白質缺乏和維生素C缺乏可影響骨基質的膠原合成;維生素D缺乏可影響骨痂鈣化,妨礙骨折癒合。
2.局部因素 ①局部血液供應:如果骨折部血液供應好則骨折癒合快,如肱骨的外科頸(上端)骨折;反之,局部血液供應差者,骨折癒合慢,如股骨頸骨折。骨折類型也和血液供應有關:如螺旋形或斜形骨折,由於骨折部分與周圍組織接觸面大,因而有較大的毛細血管分布區域供應血液,癒合較橫形骨折快。②骨折斷端的狀態:骨折斷端對位不好或斷端之間有軟組織嵌塞等都會使癒合延緩甚至不能接合。此外,如果骨組織損傷過重(如粉碎性骨折),尤其骨膜破壞過多時,則骨的再生也較困難。骨折局部如出血過多,血腫巨大,不但影響斷面的接觸,且血腫機化時間的延長也影響骨折癒合。③骨折斷端的固定:斷端活動不僅可引起出血及軟組織損傷,而且常常只形成纖維性骨痂而難有新骨形成。為了促進骨折癒合,良好的復位及固定是必要的。但長期固定可引起骨及肌肉的廢用性萎縮,也會影響骨折癒合。④感染:開放性骨折(即骨折處皮膚及軟組織均斷裂,骨折處暴露)時常合並化膿性感染,延緩骨折癒合。
骨折癒合障礙者,有時新骨形成過多,形成贅生骨痂,癒合後有明顯的骨變形,影響功能的恢復。有時纖維性骨痂不能變成骨性骨痂並出現裂隙,骨折兩斷端仍能活動,形成假關節,甚至在斷端有新生軟骨被覆,形成新關節。
附 病理性骨折
病理性骨折(pathological fracture)是指已有病變的骨,在通常不足以引起骨折的外力作用下發生的骨折,或沒有任何外力而發生的自發性骨折。
常見的病理性骨折的原因:
1.骨的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 是病理性骨折最常見的原因,特別是溶骨性的原發或轉移性骨腫瘤。原發性骨腫瘤如多發性骨髓瘤、骨巨細胞瘤及溶骨性成骨肉瘤等;屬於轉移性骨腫瘤的如轉移性腎癌、乳腺癌、肺癌、甲狀腺癌及神經母細胞瘤等。不少原發性和轉移性骨腫瘤有時因病理性骨折後才被發現。
2.骨質疏鬆(osteoporosis) 老年、各種營養不良和內分泌等因素可引起全身性骨質疏鬆,表現為骨皮質萎縮變薄,骨小梁變細、數量減少。主要影響脊椎骨、股骨頸、掌骨等。老年尤其是絕經後老年婦女胸、腰椎壓縮性骨折,股骨頸、肱骨上端及橈骨下端骨折較為多見。肢體癱瘓、長期固定或久病卧床等可引起局部廢用性骨質疏鬆而造成骨折。
3.內分泌紊亂 由甲狀旁腺腺瘤或增生引起的甲狀旁腺功能亢進,可導致骨的脫鈣及大量破骨細胞堆積,骨小梁為纖維組織所取代。此時雖有新骨形成,但只能形成纖細的編織骨或非鈣化的類骨組織,而極易發生多發性病理性骨折。
4.骨的發育障礙 有多種屬於這類的先天性骨疾患可以引起病理性骨折。例如先天性成骨不全(osteogenesis imperfecta),為一種常染色體顯性遺傳性疾病,在胎兒或兒童時期發病,乃由於先天性間充質發育缺陷,不易分化為骨母細胞,同時骨母細胞合成骨基質中Ⅰ型膠原纖維障礙,因此長骨骨皮質很薄,骨細而脆,極易發生多發性病理性骨折,故又稱為脆性骨綜合征(brittle bone syndrome)。而骨折後新形成的骨痂為軟骨性,或為纖維性,難以發生骨化。
病理性骨折時,骨的原有病變往往使骨折癒合遲緩,甚至幾乎沒有修復反應。也常使骨原有病變的組織學圖像發生改變或復雜化。
2、尾骨骨裂,以為後面有椅子,結果坐空了,摔的當時很疼,
從你的這種受傷形式來看,確實容易發生尾骨骨折。尾骨骨折除非是錯位很厲害,否在在常規的尾椎X光片中,是難以發現的,因為尾骨本身很小,正位和結腸、膀胱重疊,側位和臀部肌肉重疊,很難清晰顯示尾骨,因此,醫生說「尾骨骨裂」,我持懷疑態度;
尾骨骨折或脫位很常見,絕大多數情況下只需保守治療,對症治療即可,不像其他骨折和脫位那樣要求復位。對於女性,尾骨骨折或脫位導致骨性產道狹窄的情況極為少見,所以,即使你存在尾骨骨折,也無需擔心。
如果確實想弄清楚,可以作骶尾部CT薄層掃描+三維重建,很小的骨折都可以清楚顯示。
3、2019年我弘骨骨折,醫院診斷、手術後將近3個月,我的媽媽才知道我是哪種弘骨骨折,為什麼她這么對我?
你媽對你不好可能是她性格問題,如果你還想待在家裡就只能遷就她,以和為貴了,大家都沒有什麼好辦法了。
如果你是女孩,不想待在家裡,就快點找個男朋友嫁出去吧
4、骨折可以不手術嗎?
注意骨科醫生為了賺錢常常不需要手術時做手術,不需要放鋼板時放鋼板。托可靠的熟人或朋友帶上片子請骨科醫生看一下,可能會聽到真話。並不是骨折一定就要手術的。
5、第五跖骨骨折
如果來是新的骨折,透亮線就不會出現毛焅的改變,這你自己自更清楚。而出現放射影像學上毛糙的表現多提示已百出現骨痂了。如果要排度除未閉合骨骺線只需對照觀察對側的同一跖骨的情知況就可以了。局部腫道脹消退後可以適當輕行。
6、我想問下髂骨骨折後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走路?
傷筋動骨一百天啊,最少也要三個多月了,平時多吃些骨頭湯幫助長骨的,走路一定要照顧骨折的地方,因為骨頭還沒有長好,不要不小心又出現新的問題
7、肘部鷹嘴骨骨折的傷殘等級以及賠償
您好,傷殘等級是指恢復後對原有的生理結構和生活質量的影響,其中十級最輕,您說的這種情況,還需要視最終的治療效果和事故鑒定中心的最終鑒定。
以下,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既然指致殘,那麼,就不是說受傷就能得到認定的了,可以說,最好還是別評上的好啊,那樣說明身體和生活都沒有受到永久性的不可恢復(至少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恢復)的創傷。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1.總則
1.1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結合我省法醫檢案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殘疾的鑒定提供依據。
1.2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的殘疾程鑒定,但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1.3鑒定原則
鑒定應當結合受傷當時的傷情,分析殘疾同損傷之間的關系,依據人體損傷的後果或結局,實事求是進行。
1.4 鑒定時機
鑒定應在損傷及其所致並發症經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症狀穩定狀態(包括醫療終結和醫療依賴)後進行。
1.5 殘疾等級劃分
本標准依據傷者治療後臨床症狀穩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交往能力的喪失程度及其對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的影響,將殘疾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殘疾等級劃分依據
1.5.1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意識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級護理依賴;
⑸各種活動嚴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1.5.2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子上活動;
⑸不能工作;
⑹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1.5.3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⑸明顯職業受限;
⑹社會交往困難。
1.5.4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⑸職業種類受限;
⑹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1.5.5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⑷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⑸社會交往貧乏。
1.5.6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⑷不能勝任原工作;
⑸社會交往狹窄。
1.5.7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有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⑷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⑸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
⑷斷續工作;
⑸社會交往受約束。
1.5.9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受影響。
1.6 多處(種)殘疾的鑒定
被鑒定人有2處(種)以上的殘疾等級者,應分別進行評殘,並以最重的殘疾等級作為最終鑒定結論。相同的最重等級達2項以上的應晉升一級。
1.7 對原有殘疾和疾病的處理
受傷器官原有殘疾或疾病的,應以本次損傷後實際致殘後果或結局為依據進行鑒定,但須說明原有殘疾的等級或傷病(殘)比。
1.8 鑒定人
1.8.1鑒定人條件:鑒定人應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
1.8.2鑒定人權利和義務: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對受傷人員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2 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極重度智能減退;
2.1.2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3 三肢癱(肌力1級);
2.1.4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5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6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7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2.1.8 呼吸困難級;
2.1.9心功能不全級;
2.1.10小腸切除90%以上;
2.1.11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偏癱(肌力1級);
2.2.4 面部明顯瘢痕9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2.5 雙眼球缺失;
2.2.6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7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8 一側上頜骨及下頜骨對側完全缺損;
2.2.9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呼吸困難Ⅲ級;
2.2.10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1 心功能不全級;
2.2.12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2.2.13 肝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4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2.15 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2.17 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能減退;
2.3.2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3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4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5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3.6 面部明顯瘢痕75%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下頜骨一側完全性缺損;
2.3.12 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
2.3.15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6 肝切除3/4以上;
2.3.17 全胰切除;
2.3.18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19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20 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21 二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 四級殘疾
2.4.1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 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 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 面部明顯瘢痕5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4.6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以上;
2.4.7 雙眼盲目3級;
2.4.8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9 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10 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1 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2 下頜骨缺損6cm以上 ;
2.4.1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 一側全肺切除;
2.4.16 一側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雙側肺葉切除;
2.4.18 心功能不全級;
2.4.19 小腸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2.4.21 肝切除2/3以上;
2.4.22 肝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2.4.23 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2.4.24 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5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6 雙側輸尿管損傷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7 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2.4.28 膀胱全切除;
2.4.29 雙側腎上腺缺失;
2.4.30 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2.4.31 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32 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33 樞椎齒突骨折或環椎骨折脫位,遺有脊髓受壓或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
2.4.34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5 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4.37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5 五級殘疾
2.5.1 單肢癱(肌力1級);
2.5.2 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3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4 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5.5 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明顯瘢痕25%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5.8 面部中度毀容;
2.5.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2.5.10 雙眼低視力2級;
2.5.11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2 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3 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2.5.14 唇缺損累計長度大於上或下唇長度;
2.5.15 呼吸困難級;
2.5.16 兩肺葉切除;
2.5.17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
2.5.18 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9 心臟瓣膜置換;
2.5.20 度房室傳導阻滯,安裝起搏器後;
2.5.21 食管狹窄,僅能進流質;
2.5.22 全胃切除;
2.5.23 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 肝損傷致輕度肝功能損害;
2.5.25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6 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7 永久性膀胱造瘺;
2.5.28 重度排尿障礙;
2.5.29 神經源性膀胱殘余尿大於或等於50毫升;
2.5.30 陰莖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並發或繼發椎管狹窄,遺有脊髓或脊神經根受壓;
2.5.32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 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5.35 雙足在跖跗關節以上完全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6 六級殘疾
2.6.1 中度智能減退;
2.6.2 四肢癱(肌力4級);
2.6.3 單肢癱(肌力2級);
2.6.4 不完全性失語;
2.6.5 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 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6.7 面部明顯瘢痕1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6.8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毀損;
2.6.9 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容貌毀損;
2.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6.11 一眼低視力1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
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眼瞼嚴重畸形;
2.6.13 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4 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2.6.15 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脫落12枚以上;
2.6.16 下頜骨缺損4cm以上;
2.6.17 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8 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9 肺葉切除並肺段楔形切除;
2.6.20 冠狀動脈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狹窄僅能進半流質;
2.6.22 排便重度障礙;
2.6.23 肝切除1/2以上;
2.6.24 膽道損傷致輕度肝功能損害;
2.6.25 胰切除1/2以上;
2.6.26 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2.6.27 腎功能中度障礙;
2.6.28 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6.29 尿道瘺不能修復;
2.6.30 睾丸損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2.6.31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32 骨盆環三處以上骨折,遺有髖臼向盆腔內突;
2.6.33 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34 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 一手缺失;
2.6.36 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7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8 一下肢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7 七級殘疾
2.7.1 三肢癱(肌力4級);
2.7.2 單肢癱(肌力3級);
2.7.3 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讀、失寫、失認等;
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2.7.6 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痹;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明顯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7.9 面部輕度毀容;
2.7.10 外鼻部缺損1/3以上(或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容貌;
2.7.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7.12 一眼球缺失;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 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2.7.16 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 舌缺損1/2以上;
2.7.18 張口度1cm以下;
2.7.19 顳下頜關節強直關節成形術後;
2.7.20 器質性失音;
2.7.21 限局性膿胸部分胸廓成形術後;
2.7.22 一肺葉切除;
2.7.23 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4 心功能不全級;
2.7.25 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2.7.26 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 肝切除1/3以上;
2.7.28 胰切除1/3以上;
2.7.29 一側腎切除;
2.7.30 腎損傷致高血壓;
2.7.31 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2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3 子宮切除;
2.7.34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80%以上;
2.7.35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6 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7 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38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39 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0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2.7.41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 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 髖、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8 八級殘疾
2.8.1 輕度智能減退;
2.8.2 截癱、偏癱(肌力4級);
2.8.3 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8.4 第III對顱神經麻痹;
2.8.5 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8.6 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響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礙;
2.8.7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8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8.10雙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或雙側眼瞼嚴重畸形,影響容貌;
2.8.11 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12 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3 一側耳廓缺失伴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 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8.15 一耳聽力損失≥91dBHL;
2.8.16 牙齒脫落或折斷14枚以上;
2.8.17 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1/2以上;
2.8.18 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9 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20 肺段切除;
2.8.21 心臟異物滯留;
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 胃大部分切除;
2.8.24 小腸切除1/2以上;
2.8.25 結腸切除1/2以上;
2.8.26 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7 胰切除1/3以下;
2.8.28 脾摘除;
2.8.29 輕度排尿障礙;
2.8.30 雙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8.31 陰莖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 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3 陰道狹窄;
2.8.34 雙側輸卵管切除;
2.8.35 一側卵巢切除;
2.8.36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60%以上;
2.8.37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8 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39 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0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1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 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43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轉>30°;
2.8.44 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5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6 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7 四肢長管骨骨折不癒合;
2.8.48 四肢長管骨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2.9 九級殘疾
2.9.1 單肢癱(肌力4級);
2.9.2 顱骨缺損25cm2以上,伴腦膨出;
2.9.3 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 腦葉切除;
2.9.5 顱內異物;
2.9.6 第、Ⅴ、Ⅵ對顱神經麻痹;
2.9.7 輕度尿崩症;
2.9.8 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響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礙;
2.9.9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 )25%以上,影響容貌;
2.9.10 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它部位禿發50%;
2.9.11 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9.12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9.13 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或眼瞼嚴重畸形,影響容貌;
2.9.14 雙眼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雙眼瞼畸形;
2.9.15 復視伴有眼球運動障礙;
2.9.16 損傷後一眼盲目3級或視野半徑≤10°;
2.9.17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8 雙耳缺失相加大於一耳面積;
2.9.19 一耳聽力損失≥71dBHL;
2.9.20 牙齒脫落或折斷7枚以上;
2.9.21 舌缺損1/3以上;
2.9.22 支氣管成形術後;
2.9.23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2.9.24 肺內異物滯留;
2.9.25 呼吸困難級;
2.9.26 心臟、大血管修補;
2.9.27 心臟異物摘除;
2.9.28 食管切除不影響進食;
2.9.29 胃部分切除;
2.9.30 小腸切除小於1/2;
2.9.31 排便輕度障礙;
2.9.32 肝切除小於1/3;
2.9.33 膽道修補;
2.9.34 胰修補;
2.9.35 脾部分切除;
2.9.36 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7 一側腎部分切除;
2.9.38 膀胱部分切除;
2.9.39 輸尿管修補;
2.9.40 尿道修補;
2.9.41 一側睾丸、附睾切除;
2.9.42 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9.43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4 一側輸卵管切除;
2.9.45 子宮部分切除;
2.9.46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40%以上;
2.9.47 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有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48 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49 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減少2/3以上;
2.9.50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1 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及兩側骶髂關節脫位;
2.9.52 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3 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4 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5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6 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7 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 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59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 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2 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
2.9.63 創傷性關節炎。
2.10 十級殘疾
2.10.1 邊緣智能狀態;
2.10.2 顱骨缺損9cm2以上;
2.10.3 顱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腦脊液漏修補;
2.10.5 人格改變;
2.10.6 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7 面部瘢痕9cm2以上,影響容貌;
2.10.8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30cm2以上,影響容貌;
2.10.9 頭皮損傷疤痕形成或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2.10.12 一側上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眼瞼畸形,影響容貌;
2.10.13 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14 一側人工晶體植入;
2.10.15 單純性復視;
2.10.16 一眼低視力1級;
2.10.17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 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10.19 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
2.10.20 舌尖部分缺損(畸形)影響進食、語言功能;
2.10.21 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1/2牙冠以上;
2.10.22 張口度2cm以下;
2.10.23 面顱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24 器質性聲音嘶啞;
2.10.25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2.10.26 二肋以上缺失;
2.10.27 胸導管損傷;
2.10.28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2.10.29 肺修補;
2.10.30 肺內異物摘除;
2.10.31 膈肌修補;
2.10.32 消化道修補;
2.10.33 肝、脾修補;
2.10.34 腎修補;
2.10.35 膀胱修補;
2.10.36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 子宮、輸卵管、卵巢、陰道修補;
2.10.38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0%以上;
2.10.39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三個椎節以上自然或手術融合;
2.10.40 頸椎骨折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1 樞椎齒突骨折;
2.10.42 胸、腰椎骨折,遺有小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10.43 外傷性頸、腰椎間盤突出;
2.10.44 頸、腰椎椎板減壓;
2.10.45 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 二個以上椎體橫突骨折不癒合;
2.10.47 骨盆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2cm以上;
2.10.48 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及單側骶髂關節脫位;
2.10.49 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50 一手掌缺失5%;
2.10.51 上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2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3 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4 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5 一側髕骨切除;
2.10.56 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8 下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9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3 附則
3.1 殘疾程度判定基準
3.1.1 生活自理范圍,護理依賴分級
3.1.1.1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動.
3.1.1.2 護理依賴是指因傷致殘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護理者。護理依賴程度分為三級:
a)一級護理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二級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a、b二項加上c、d、e三項之一需要護理者;
c)三級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3.1.2 醫療終結、 醫療依賴
醫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醫療依賴是指因傷致殘後達到臨床症狀穩定,但仍不能
8、原始骨折片子在張接骨醫院調不出來,我能投訴他嗎
醫院就診的病歷隨時可以調出來的,
你說的這家醫院因為搬遷,
一時掉不出片子來可以理解。
你可以等一等啊,
等他們搬遷好了,
一切正常了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