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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腰椎骨折

發布時間:2020-12-12 00:00:07

1、10年前第三腰椎撕裂性骨折過,最近晚上睡覺腰疼的厲害咋回事

腰疼原因大致分為以下五種。
腰疼原因之一:由於脊柱骨關節及其周圍軟組織的疾患所引起。如腰肌勞損、肌纖維織炎,以及由挫傷、扭傷百所引起的局部損傷、出血、水腫、粘連和肌肉痙攣等。度
腰疼原因之二:由於脊椎病變引起。如類風濕性脊椎炎、骨質增生症、結核性脊椎炎、脊椎外傷及腰椎間盤突出等。
腰疼原因之知三:由於脊髓和脊椎神經疾患引起。如脊髓壓迫症、急性脊髓炎、神經根炎、脊髓腫瘤等所引起的腰疼。
腰疼原因之四:由於內臟器官疾患所引起。如腎炎、泌尿系感染、泌尿系結石、膽囊炎、膽囊結石、胰腺炎、胃及十二指腸球部潰瘍、道前列腺炎、子宮內膜炎、附件炎及盆腔炎等,腫瘤也可引起腰骶部疼疼,女性病人往往同時伴有相應的婦科癥候。
腰疼原因之五:由於精神因素所引起。如回癔病患者也可能以腰病為主訴,但並無客觀體征,或客觀檢查與主觀敘述不能以生理解答剖及病理知識來解釋,這種腰疼常為癔病的一種表現。

2、第二三腰椎骨折能恢復到什麼程度

如果是椎管沒有問題,是可以恢復正常的

3、腰椎第三節骨折,是保守治療好還是手術治療好??

如果是壓縮性骨折,只要沒有出現下肢麻木疼痛,或者大小便失禁,那就建議保守治療,只要平躺靜卧在硬板床上一個月,然後使用促進骨折癒合的葯物,局部理療,慢慢就恢復了。如果症狀比較嚴重,那就要手術治療,可以用鋼板固定,也可以打骨水泥,如果手術,一周後就可以下地活動了。

4、我老爸上班摔了下來。去醫院檢查說是第三腰椎椎體壓縮性骨折。醫生說要躺三個月我們該怎麼向老闆要求賠償

申請工傷證明,然後找老闆協商,不行的話只有去找律師了!一般都有買工傷保險的!
反正要趁早做工傷鑒定,這方面不是很懂誒!

5、第三腰椎橫突骨折

休息期間要注意 不要亂動 盡量平卧

消腫後可不可以適當外出走動 ? 可以

怎麼樣才能避免軟組織進入骨折處? 對位對線好的骨折,軟組織不會嵌入

需要多久復查一次? 第1個月後 和第3個月後

坐骨處也很痛,是不是躺得過多引起的? 應該是

6、第三腰椎壓縮性骨折,該如何護理?

壓縮的骨折 你必須得躺硬板床 恢復的才好

得躺3個月 期間也可走走 但是上街絕對不可以

我爸爸那時候骨折就是硬躺3個月啊 !

給你推薦點吃的

保你母親恢復的快

效果不好 你來我ID 罵我

我這視頻推薦給很多骨折的朋友了

都回復我 效果不錯

我也沒推銷葯抄物

只是食物吃點以下的就好了
1 雲南白葯膠囊 裡面有保險子 吃了不會那麼疼 如果不是很疼 不吃也可以

我爸爸出車禍的時候全身骨折多處 其中就有腰部脊椎壓縮骨折

我苦苦尋找有用的葯 我敢肯定地告訴你 你媽媽肯定比別的病友好的快

2 食物 :栗子 吃 、 枸杞 泡水喝、 豬皮 、 蛋白粉、 山楂 或者糖葫蘆

也行 葡萄或者葡萄乾 、黃瓜子.

只要我說的這些勤吃就行了

還有如果傷口是開放性 的就不要用雲南白葯汽霧了

如果沒有口子 可以噴

別的你就別補了 尤其是營養品 補錯了 容易骨髓

忌口 : 不能吃蔥 還有辣椒 魚也盡量別吃 了除非是鯉魚和鯽魚(解毒)

韭菜也千萬別吃了 因為容易發炎

沒了 照我說的做就可以了

因為我爸爸已經恢復很好了

比別的病友恢復時間快一倍

都是我搜尋的

7、腰椎骨折正常什麼時候做傷殘鑒定? 3到6各月還是一年後?著急 謝謝了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檢 察 監 督 申 請 書

申請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縣清水鎮姚行村人
被申請人:冠縣公安局
申請事項:請求檢察院督促冠縣公安局立案偵察岳其祥搶劫一案,或書面通知、回復申請人不立案。
事實理由:
申請人於2010年二月26日以掛號信的形式將關於岳其祥搶劫的控告信發往冠縣公安局,郵件編號: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復,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內容如下:
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縣清水鎮姚行村人
被控告人:
1、岳其祥,現任冠縣民政局局長
2、馮首義,冠縣清水鎮人
3、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其它成員
控告事項:1、請求冠縣公安局追究岳其祥、馮首義為首的犯罪團伙搶劫控告人拖拉機、現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責任。
2、責令被控告人賠償控告人因拖拉機等物被搶劫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事實理由: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點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聚眾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沒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未表明身份,並對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實施人身強制和暴力威脅的情況下,強行把原告買了一個月的新拖拉機劫走,非法佔有了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內的一萬元現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給我帶來莫大的損失。
被控告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之規定的搶劫罪,而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入戶搶劫」,根據本條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故本案還在追訴期間,望公安機關秉公執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戶搶劫的刑事責任。
本案犯罪事實有《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和《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0)聊行終字第57號》為證。
此判決書並未明示為行政違法!一審判決中的表述為「本院認為,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後又在判決結果中表述為「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二審判決書中的表述為「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於1998年陰歷5月1日,以上訴人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之事實可以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行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所扣押之拖拉機應予返還。」最終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行政強制行為應理解為行政機關或其首長憑借其行政職權所為的違法行為,故這兩個判決書還是比較公平的,最起碼認定了岳其祥搶劫的事實--「屬違法行為」,而不是行政違法!只不過行政廳無法審理其刑事責任!但是當時人民法院應主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岳其祥等人的犯罪事實!法院沒移交至少可以對抗訴訟時效,因為姚化平向法院起訴就是要追究岳其祥的責任,即《刑法》第88條所規定的提出了控告,未經公安機關偵查的也應視為刑事自訴,故此案的訴訟時效已中斷!再次請求公安機關追究岳其祥等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之規定,冠縣公安局至今未給我回復,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還望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關於檢察監督的規定,督促公安機關繼續立案偵查或給予我一個說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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