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評級右足跟骨粉碎骨折。做了內固定手術就是九級,沒有做內固定手術就是十級,是這樣的規定對吧。
職工工傷根骨抄骨折,未經內固定襲術應當評定為十級傷殘;經內固定術應當評定為九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2、工傷只要是骨折了做工傷傷殘鑒定就能評上十級是吧?
法醫傷殘鑒定需要在骨骼癒合3個月後進行,如果影響到工作、生活等,有可能評級,如果不受太大影響,一般不會評級。還要看骨折所處的部位是否影響肢體功能發揮。
3、工傷評殘看當時的傷情吧!如果三個月後無功能阻礙,能評上級別嗎?當時骨折術後內固定,請問這能評殘幾級
你好!可能是十級工傷,具體以鑒定為准。
4、我工傷,右橈骨遠端骨折,老闆要賠我一萬塊,是不是太少了吧!還說一
可能鑒定為9-10級傷殘,雖然各省規定的賠償標准不一致,但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話,賠償金額一般在5-10萬元之間,具體情況建議咨詢當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
5、右腿脛腓骨骨折裝有內固定,巳認定工傷,可以評上傷殘等級嗎?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9.1定級原則: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後。可能構成九級傷殘。
具體的勞動功能障礙等級,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由該部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結論。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道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6、工傷傷殘評級右足跟骨粉碎骨折做了內固定手術就是九級,沒做內固定手術就是十級。是這樣的規定的吧。
取出內固定物後就可以做傷殘等級鑒定了。你的傷情符合九級傷殘標准。
7、請問手指末節骨折,骨頭斷成三半了,算是粉碎性骨折嗎?如果鑒定能評上級嗎?工傷已認定。幫幫忙吧
是可以初步判定為十級上才,具體結果要以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准。
依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專鑒定 職工屬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十級標准: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8、右手食指第一節骨折能達到傷殘等級吧,工傷 謝謝
大概是10級傷殘吧
1、工傷傷殘:髖關節完全不能活動,為5級傷殘;髖關節屈伸不專足0-90°,為6級傷殘;內固定術屬後無障礙或輕障礙,為9級傷殘;未作內固定無障礙或輕障礙,為10級傷殘。 2、交通傷殘:髖關節完全不能活動,為8級傷殘;髖關節大部分障礙,為9級傷殘;小部分障礙,為10級傷殘;輕微障礙,未構成等級傷殘或比照附錄放寬為10級傷殘。2.股骨頭壞死已做人工關節,工傷為7級,交通為8-10級(看法醫個人觀點,有些法醫認為其固有結構完全喪失,會從重評定;有些法醫從活動功能出發,會從輕評定)。
9、我在公司上班吧無名指弄骨裂了,快一年了,現在公司讓我去,做工傷鑒定,這是不是?
朋友你好
如果去做工傷鑒定的話,是可以申請工傷待遇的。
所以還是盡早去做工傷鑒定
10、工廠上班時間,同事的小失誤,造成骨折,這個也屬於工傷吧,公司有責任嗎,因為是在車間發生的。
工作時間被工作中的工友誤傷算工傷。
職工工作時間,工作中被一道工作的工友誤傷內,是工作時間,容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友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本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民法通則》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