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頭骨折腦出血受傷十級鑒定標准
職工工傷致頭骨骨折,至少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顱內出血,如果是腦挫裂傷或者開刀清除淤血的,至少可以評定為九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2、腦內出血,肋骨骨折算幾級傷殘
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9、10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補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或者7個月的本人工資。 如果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次性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個地方的規定不一樣。
3、顳骨骨折,耳鳴,腦部有少量出血,算幾級傷殘,怎麼賠償
由傷殘人員本人申請,法定鑒定機構依據傷殘人員傷情,對照相關標准進行鑒定。
當前,我國有三個鑒定標准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和刑法之外的勞動能力鑒定均採用本標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應該鑒定為九級傷殘(參考依據:3) 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九級傷殘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註:2為平方)或三處以上≥1 cm2(註:2為平方)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 6 ;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一耳損失≥71 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後;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後;
43)結腸修補術後;
44)肝修補術後;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後;
47)脾修補術後;
48)胰修補術後;
49)腎修補術後;
50)膀胱修補術後;
51)子宮修補術後;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54)乳腺成形術後。
4、交通事故引起顱外出血,顱骨骨折並鎖定,顱腦損傷屬於幾級傷殘
顱腦損傷也要看傷者的恢復程度。
如何恢復行好,沒有傷殘,可以委託律師幫忙申請傷殘鑒定,律師知曉鑒定程序,
可以保證受害人的權益。
5、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算十級傷殘嗎?
至少十級工傷傷殘。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5.10.2十級條款系列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通常指骨折治療後不影響骨頭及關節功能,輕微的腳趾手指不包括在內。如果骨折打了鋼板,術後有功能障礙就是九級傷殘。
6、腦外傷,骨折同前,評幾級傷殘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f .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j. 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4.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b. 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c.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d.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e. 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讀伴失寫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d.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 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c.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d.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i. 頭皮無毛發50%以上;
j 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8.4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 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嚴重狹窄。
4.8.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4.8.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 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d. 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 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e.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i. 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2以上;
m. 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頸部損傷致:
a. 嚴重聲音嘶啞;
b. 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損傷致: 、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葉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膽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尿道狹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 子宮部份切除;
g. 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構破壞;
f. 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附則
5.1 遇有本標准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准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本標准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2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
5.3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5.4 本標准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A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A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A9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7、顱骨骨折為幾級傷殘?
單純的顱骨骨折,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為十級傷殘。
8、交通事故造成的腦挫裂傷腦骨折傷殘鑒定能幾級
交通事故造成的腦挫裂傷腦骨折,能治癒的,不能評定傷殘;如果不能治癒,留下後遺症,如:功能缺失等,可以申請傷殘鑒定,由指定的傷殘鑒定中心檢查確定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
9、顱腦骨折能評殘多少級
工傷的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 保險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鑒定部門; 涉及司法訴訟的在地市級公安局。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