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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骨骨折定義

發布時間:2020-11-21 19:09:58

1、顱骨骨折的類型有幾種?

在兒童還有特殊的生長百性顱骨骨折和分離性線狀骨折兩種特殊形式,但比較少見。按照部位 分為顱蓋骨折度 顱底骨折按照 是否和外界相通 分為開放性顱骨骨折和閉合問性顱骨骨折 開放性顱骨骨折指和外界空氣相通;位於顱底的開放性骨折通過顱底部的孔 腔 等自然通道和外界相通 一般稱為內開放損傷。答骨折線經咽鼓管(鼓膜未破裂)依然是內開放骨折。內顱蓋的開放性骨折並非和硬腦膜的破損相關,頭皮完容整不和外界相通,仍然歸類於閉合性骨折類型。

2、顱骨骨折的臨床表現

常系強大打擊或高處墜落在有突出楞角的物體上所致,往往頭皮、顱骨、硬腦膜與腦均同時受累,而引起的開放性顱腦損傷。臨床所見開放性凹陷骨折有洞形骨折及粉碎凹陷骨折兩種類型。
⑴洞形凹陷骨折多為接觸面小的重物打擊所致,多為凶器直接穿透頭皮及顱骨進入顱腔。骨折的形態往往與致傷物形狀相同,是法醫學認定凶器的重要依據。骨碎片常被陷入腦組織深部,造成嚴重的局部腦損傷、出血和異物存留。但由於顱骨整體變形較小,一般都沒有廣泛的顱骨骨折和腦彌散性損傷,因此,洞形骨折的臨床表現常以局部神經缺損為主。
⑵粉碎凹陷骨折伴有著力部骨片凹陷,常為接觸區較大的重物致傷,不僅局部顱骨凹曲變形明顯,引起陷人,同時,顱骨整體變形亦較大,造成多數以著力點為中心的放射狀骨折。硬腦膜常為骨碎片所刺破,腦損傷均較嚴重,除局部有沖擊傷之外,常有對沖性腦挫裂傷或顱內血腫。 顱底骨折絕大多數是線形骨折,多為顱蓋骨折延伸到顱底,個別為凹陷骨折,也可由間接暴力所致。按其發生部位分為:顱前窩、顱中窩、顱後窩骨折。
⑴顱前窩骨折:
累及眶頂和篩骨,可有鼻出血、眶周廣泛瘀血斑(熊貓眼)以及廣泛球結膜下出血等表現。其中「熊貓眼」對診斷又重要意義。若腦膜、骨膜均破裂,則合並腦脊液鼻漏及/或氣顱,使顱腔與外界交通,故有感染可能,應視為開放性損傷。腦脊液鼻漏早期多呈血性,須與鼻衄區別。此外,前窩骨折還常有單側或雙側嗅覺障礙,眶內出血可致眼球突出,若視神經受波及或視神經管骨折,尚可出現不同程度的視力障礙。
⑵顱中窩骨折:
中窩骨折往往累及岩骨而若累及蝶骨,可有鼻出血或合並腦脊液鼻滑,腦脊液經蝶竇由鼻孔流出。若累及顳骨岩部,可損傷內耳結構或中耳腔,病人常有第Ⅶ、Ⅷ腦神經損傷,表現為聽力障礙和面神經周圍性癱瘓,腦膜、骨膜及鼓膜均破裂時,則合並腦脊液耳漏,腦脊液經中耳由外耳道流出;若鼓膜完整,腦脊液則經咽鼓管流往鼻咽部,可誤認為鼻漏。若累及蝶骨和顳骨的內側部,可能損傷垂體或第Ⅱ、Ⅲ、Ⅳ、Ⅴ、Ⅵ腦神經。若骨折傷及頸動脈海綿竇段,可因動靜脈瘺的形成而出現搏動性突眼及顱內雜音;破裂孔或頸內動脈管處的破裂,可發生致命性的鼻出血或耳出血。
⑶顱後窩骨折:
累及顳骨岩部後外側時,多在傷後1—2日出現乳突部皮下瘀血斑(Battle征)。若累及枕骨基底部,可在傷後數小時出現枕下部腫脹及皮下瘀血斑;枕骨大孔或岩尖後緣附近的骨折,可合並後組腦神經(第Ⅸ一Ⅻ腦神經)損傷。

3、請問下黨教授,在醫學上對顱骨缺損的定義是什麼?謝謝!

顱骨缺損就是顱骨的連續性及顱腔的密閉性被破壞,並且顱骨上破了個洞。依版照權對顱骨層次的破壞程度不同,又可以分為全層缺損及部分缺損(如外板缺損),其中全層缺損又是最常見的。

顱面骨缺損就是顱面骨的連續性及顱腔的密閉性被破壞 是顱骨骨折的診斷和定義,加上顱骨有洞,不管面積多大才是顱骨缺損。一般認為顱骨缺損三公分以上可以行顱骨缺損修補手術。小於三公分的不做處理。

另外:法醫上各地的標准不同,有將做過顱腦手術 因為手術打洞引起的缺損定為缺損的,這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有的法醫不認為這種手術打的洞是顱骨缺損,這牽涉到原發暴力和繼發損傷的甄別。

再:我不是教授。

4、顱骨骨折的名詞解釋

顱骨骨折是指頭部骨骼中的一塊或多塊發生部分或完全斷裂的疾病,多由於鈍性沖擊引起。顱骨結構改變大多不需要特殊處理,但如果伴有受力點附近的顱骨內的組織結構損傷,如血管破裂、腦或顱神經損傷,腦膜撕裂等,則需要及時處理,否則可引起顱內血腫、神經功能受損、顱內感染及腦脊液漏等嚴重並發症,影響預後。

5、顱腦損傷意識的分類及定義

 (一)、臨床應用分類
該方法主要應用於臨床診斷,以顱腦損傷部位和損傷的病理形態改變為基礎。首先根據損傷部位分為顱傷和腦傷兩部分,二者又分為開放性和閉合性損傷。腦損傷依據硬腦膜是否完整,分為開放性顱腦損傷(open craniocerebral injury)和閉合性顱腦損傷(closed craniocerebral injury)。前者的診斷主要依據硬腦膜破裂,腦脊液外流,顱腔與外界交通。顱底骨摺合並腦脊液漏者又稱之為內開放性腦損傷。閉合性腦損傷又可以分為原發性和繼發性兩類。
(二)、根據病情輕重分類
臨床應用分型只能對顱腦損傷患者進行受傷部位和病理類型做出診斷和分型,而無法對患者病情的輕重進行判斷。我國於1960年首次制定了"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的分型"標准,按昏迷時間、陽性體征和生命體征將病情分為輕、中、重3型,經兩次修訂後已較為完善,已成為國內公認的標准。
1、輕型
(1)傷後昏迷時間O~30分鍾;
(2)有輕微頭痛、頭暈等自覺症狀;
(3)神經系統和CSF檢查無明顯改變。主要包括單純性腦震盪,可伴有或無顱骨骨折。
2、中型
(1)傷後昏迷時間12小時以內;
(2)有輕微的神經系統陽性體征;
(3)體溫、呼吸、血壓、脈搏有輕微改變。主要包括輕度腦挫裂傷,伴有或無顱骨骨折及蛛網膜下腔出血,無腦受壓者。
3、重型
(1)傷後昏迷12小時以上,意識障礙逐漸加重或再次出現昏迷;
(2)有明顯神經系統陽性體征;
(3)體溫、呼吸、血壓、脈搏有明顯改變。主要包括廣泛顱骨骨折、廣泛腦挫裂傷及腦干損傷或顱內血腫。
4、特重型
(1)腦原發損傷重,傷後昏迷深,有去大腦強直或伴有其他部位的臟器傷、休克等;
(2)已有晚期腦疝,包括雙側瞳孔散大,生命體征嚴重紊亂或呼吸已近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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