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折固定術出院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骨折出院後還必須在傷情相對穩定後,才能及時申請鑒定,關於傷情穩定的期限,則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實際情況確定,並不是固定不變的。
如果經過體內固定治療的,一般要等體內固定去除手術以後才可以進行傷殘鑒定,如果沒有經過體內固定治療,一般出院後傷情穩定了就可以進行傷殘鑒定。
以工傷為例,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1)骨折出院多久傷殘鑒定擴展資料:
三期鑒定
三期是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簡稱。三期鑒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傷害時,由法醫對傷者的三期做出鑒定,並作為賠償的標准 。
受害人在申請傷殘鑒定時,應當同時提出 「三期鑒定」的申請,這樣既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節省費用。 有了法醫出具的 「三期鑒定」結論,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損失賠償。因此三期鑒定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所參照的賠償標准之一。
當然若能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則無需做三期鑒定。在法律實務中如果侵害人對醫生的病假單提出異議的,法院通常會要求通過三期鑒定來確定最後的賠償標准。
2、大腿骨折大概多長時間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須知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准備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證、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
2、骨折傷者要准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CT片。
3、交通隊、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託書。
三、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後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
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3、小腿骨折出院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建議去做傷殘鑒定,這樣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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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骨折了多久才可以做傷殘鑒定?
5、學生在校意外骨折出院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
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6、骨折做完手術後多久可以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一般要等痊癒或康復後才能做。從交通事故等傷員進行傷殘鑒定時機看,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常情況下會要求被鑒定人在出院後六個月左右前去提出鑒定,否則鑒定方會以時間還沒到為由不予受理。
7、骨折有內固定一般多久才能做傷殘鑒定
出院三個月後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1、內固定取出之前,因為對取出之後的狀態不確定,不屬於臨床效果穩定(傷情相對穩定),待取出之後進行鑒定。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
3、《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7)骨折出院多久傷殘鑒定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准依據:
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傷後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者後遺症。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8、骨折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
骨折不是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
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_度及_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