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是如何確定的?
你好,
你說的是工傷期間的假期吧?
這個由醫院決定康復休假時間,個人擅自延長視為曠內工。
工傷容期間發工資,具體的工資標准: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的規定。
2、如何確定工傷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不應變。崗位工資、崗位補貼、安全績效獎金屬於工資總額范圍內,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對於浮動性質的工資,單位可以參照職工正常勞動所得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若職工認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屆時可以向工會組織申請調解。
3、詳細內容:1:工傷法中,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停工留薪期是從受傷休息之日開始計算,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骨折工傷停工留薪時間擴展資料: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意見》) ;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
二、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工資福利各地規定不同,一些省市規定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規定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發給生活津貼。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是否需要護理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
所在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標準的,從其標准;沒有規定標準的,參照當地同類情形護工標准或者按照所在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4、工傷的留薪期的期限是幾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認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據醫囑或工休證明來認定,若沒有醫囑或工休證明,可以參考傷殘等級來認定。
5、工傷骨折的停工留薪期是多長時間?
你應做工傷鑒定,直接在鑒定之時要求做停工留薪期延長,或要求醫療機構確定停工留薪期,以你此種情況,醫療機構應延長停工留薪期的。
拿著醫療機構做出的鑒定,到用人單位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
6、工傷骨折的停工留薪期是多長時間?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回會確認,可以答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是《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一個概念。
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
7、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間如何計算?
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對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間的計算形成兩種觀點:第一種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二種觀點是停工留薪期間就是職工受傷之日至傷殘鑒定之日。筆者認為,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即由用人單位按照出勤發給工傷職工工資以及福利。職工因工負傷確實不能工作的,有相應的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職工雖系因工負傷,但傷勢並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並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則無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見,工傷職工的傷情是決定其停工留薪期有無或長短的唯一標准。因此,法院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應充分考慮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或根據職工的病休證明來認定。停工留薪期並不必然以評定傷殘等級的時間為屆滿標志。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但並非工傷發生之日至評定傷殘等級前,均為停工留薪期。現實生活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不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很多。對此,職工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後,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作出傷殘鑒定的時間,距事發之日就可能長達12個月。如果不考慮醫院的意見,以及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一味地將這段時間均作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間過長,與職工的實際傷情不對等,從而違背了設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停工留薪期間應採用第一種觀點,即第一種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我們認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據醫囑或工休證明來認定,若沒有醫囑或工休證明,可以參考傷殘等級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