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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骨折葯物治療原則

發布時間:2020-11-07 14:00:54

1、工傷肋骨折幾根可以評級

工傷只要有肋骨骨折即可至少評定為十級傷殘,其中,「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的可以評定為八級傷殘。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2、骨折是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嗎

一、認定工傷後,如果有骨折情況,按工傷傷殘鑒定的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來評定,有骨折的,可以評上傷殘十級的。

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脊柱骨折葯物治療原則擴展資料

十級傷殘鑒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註: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註: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註: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外科:簡答題:損傷時現場急救原則

我記得好像是這個:有以下基本原則:①先復甦後固定。②先止血後包紮。③先重傷後輕傷。④先救治後運送。⑤急救與呼救並重。

創傷現場救護的原則:
1、判斷現場,看是否存在二次危險,決定是否轉移傷病員;
2、判斷呼吸、心跳,確認心肺是否在正常工作;
3、判斷意識,確認傷病員是否喪失意識,創傷傷病員由於重要臟器損傷(心腦肺肝脾及脊髓損傷)及大出血導致休克時,可出現呼吸、循環功能障礙。在循環驟停時,現場救護要立即實施心肺復甦,為醫院進一步治療贏得時間。;
4、有必要時,立即大專呼救、呼叫120;
5、判斷是否大量出血,如有,立即止血,防止休克
嚴重創傷或大血管損傷出血量大。血是生命的源泉,現場救護要迅速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止血,有效的止血是現場救護的基本任務。開放性損傷的傷口要妥善包紮。保
護傷口能預防和減少傷口污染,減少出血,保護深部組織免受進一步損傷;

6、判斷是否有骨折,尤其是是否有脊柱骨折。固定骨折,現場救護要用最簡便有效的方法對骨折部位進行固定,以減少骨折端對神經、血管等組織結構的損傷,同
時緩解疼痛。頸椎骨折如予妥善固定,對防止搬運過程中脊髓的損傷具有重要意義。現場救護過程中要注意防止脊髓損傷、止血帶過緊造成肢體缺血壞死、胸外按壓
用力過猛造成肋骨骨折以及骨折固定不當造成血管神經損傷及皮膚損傷等並發症;
7、快速轉運 現場經必要的止血、包紮、固定後,用最短的時間將傷病員安全地轉運到就近醫院;
8、保護現場,守護傷病員,等候120高級生命支持系統到達。最後,如果傷病員是陌生人,建議以手機拍錄整個過程,以避免糾紛。

4、現在工傷等級鑒定都是按面積計算等級為標準的嗎?

工傷等級鑒定不都是按面積計算等級為標準的。
工傷鑒定標准分級原則是
十級 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合並症,存在普通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合並症,存在普通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合並症,存在普通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並症,存在特別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並症,存在特別醫療依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級 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並症,存在特別醫療依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依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因工負傷傷殘等級鑒定程序
(一) 受理范圍:已經過有關部門認定工傷的職工,才能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1、用人單位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且醫療終結後,由用人單位向市勞鑒辦辦理申請鑒定手續。
2、1995年以前的「舊工傷」,因用人單位改制、人員分流或工傷職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持原工傷事故認定檔案材料,或由現用人單位出示工傷人員鑒定委託書,市勞鑒辦才能給予受理。
(二) 申請手續:一次性提交以下資料:
1、提交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確認書復印件或工傷鑒定委託書一份;
2、填交《職工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一份(加貼一寸照片、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3、提交指定醫院醫生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床體檢與診斷表》一份(加蓋醫院公章)並附醫院各種檢查報告單;
4、職工工傷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檢查報告單、診斷書等資料復印件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5、職業病患者,應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組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書;
6、肢殘、燒傷等體表傷殘者,應提交傷殘部位四寸彩照一張;
7、繳交鑒定費;
(三) 鑒定時間
1、符合醫療終結標准和醫療終結期限的,一般在鑒定材料交齊後60日內由市勞鑒辦
安排鑒定。特殊情況可再延長30日作出鑒定結論。
2、因骨折、關節損傷、神經損傷等醫療終結期限未滿、康復
具體程序為:
工傷傷殘能力鑒定的提出請求程序
1、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工傷的相關資料。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確定證明;
3、填寫完整的生產能力鑒定提出申請表;

5、現在執行的是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

對啊!還沒有新的標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相關文章: 部門規章3篇5次 裁判文書10篇15次 法學文獻8篇9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3次)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6、輕傷鑒定標准

鼻樑骨折已構成輕傷。

鼻樑骨折符合輕傷二級的標准。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2.4 輕傷二級:

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所以根據您形容的情況,是符合輕傷二級的標準的。

(6)脊柱骨折葯物治療原則擴展資料:

5.1.3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輕微傷

a)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b)頭皮擦傷面積5.0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損傷

參考資料來源:人體輕傷鑒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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