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顱骨骨折法醫鑒定
我國重傷鑒定標准: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被判刑機會很大,但會不會緩刑就要看具體情節嚴重程度了.
希望對你有用,謝謝!
2、顱骨骨折的臨床表現
常系強大打擊或高處墜落在有突出楞角的物體上所致,往往頭皮、顱骨、硬腦膜與腦均同時受累,而引起的開放性顱腦損傷。臨床所見開放性凹陷骨折有洞形骨折及粉碎凹陷骨折兩種類型。
⑴洞形凹陷骨折多為接觸面小的重物打擊所致,多為凶器直接穿透頭皮及顱骨進入顱腔。骨折的形態往往與致傷物形狀相同,是法醫學認定凶器的重要依據。骨碎片常被陷入腦組織深部,造成嚴重的局部腦損傷、出血和異物存留。但由於顱骨整體變形較小,一般都沒有廣泛的顱骨骨折和腦彌散性損傷,因此,洞形骨折的臨床表現常以局部神經缺損為主。
⑵粉碎凹陷骨折伴有著力部骨片凹陷,常為接觸區較大的重物致傷,不僅局部顱骨凹曲變形明顯,引起陷人,同時,顱骨整體變形亦較大,造成多數以著力點為中心的放射狀骨折。硬腦膜常為骨碎片所刺破,腦損傷均較嚴重,除局部有沖擊傷之外,常有對沖性腦挫裂傷或顱內血腫。 顱底骨折絕大多數是線形骨折,多為顱蓋骨折延伸到顱底,個別為凹陷骨折,也可由間接暴力所致。按其發生部位分為:顱前窩、顱中窩、顱後窩骨折。
⑴顱前窩骨折:
累及眶頂和篩骨,可有鼻出血、眶周廣泛瘀血斑(熊貓眼)以及廣泛球結膜下出血等表現。其中「熊貓眼」對診斷又重要意義。若腦膜、骨膜均破裂,則合並腦脊液鼻漏及/或氣顱,使顱腔與外界交通,故有感染可能,應視為開放性損傷。腦脊液鼻漏早期多呈血性,須與鼻衄區別。此外,前窩骨折還常有單側或雙側嗅覺障礙,眶內出血可致眼球突出,若視神經受波及或視神經管骨折,尚可出現不同程度的視力障礙。
⑵顱中窩骨折:
中窩骨折往往累及岩骨而若累及蝶骨,可有鼻出血或合並腦脊液鼻滑,腦脊液經蝶竇由鼻孔流出。若累及顳骨岩部,可損傷內耳結構或中耳腔,病人常有第Ⅶ、Ⅷ腦神經損傷,表現為聽力障礙和面神經周圍性癱瘓,腦膜、骨膜及鼓膜均破裂時,則合並腦脊液耳漏,腦脊液經中耳由外耳道流出;若鼓膜完整,腦脊液則經咽鼓管流往鼻咽部,可誤認為鼻漏。若累及蝶骨和顳骨的內側部,可能損傷垂體或第Ⅱ、Ⅲ、Ⅳ、Ⅴ、Ⅵ腦神經。若骨折傷及頸動脈海綿竇段,可因動靜脈瘺的形成而出現搏動性突眼及顱內雜音;破裂孔或頸內動脈管處的破裂,可發生致命性的鼻出血或耳出血。
⑶顱後窩骨折:
累及顳骨岩部後外側時,多在傷後1—2日出現乳突部皮下瘀血斑(Battle征)。若累及枕骨基底部,可在傷後數小時出現枕下部腫脹及皮下瘀血斑;枕骨大孔或岩尖後緣附近的骨折,可合並後組腦神經(第Ⅸ一Ⅻ腦神經)損傷。
3、顱骨骨折的檢查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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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顱骨骨折拍什麼片子看的清楚
您好!
顱底骨折做CT或核磁,可以看到顱內出血等病變,但是顱骨骨折可以做X線。
5、頭部骨折算輕傷嗎
「頭部骨折」應為為「顱骨骨折」屬於輕傷二級於。顱骨骨折按骨折部位分為顱蓋與顱底骨折;按骨折形態分為線形骨折、凹陷骨折、粉碎骨折、洞形骨折及穿透性骨折;按骨折與外界是否相通,分為開放性與閉合性骨折。開放性骨折包括顱底骨折伴有硬腦膜破裂而伴發外傷性氣顱或腦脊液漏。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1.4輕傷二級d)顱骨骨折。
6、什麼樣的顱骨骨折可以鑒定為輕傷?
根據今年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1.3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這兩者為輕傷一級。
d)顱骨骨折,為輕傷二級。
望採納,謝謝!
7、鑒定機構怎麼做顱骨骨折傷殘鑒定
[編輯本段]傷殘評定標准種類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國家標准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編輯本段]十級傷殘標准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標准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1]? 2、評定標准: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基準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企法網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