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人在工地摔傷,左腳二三四腳趾骨折,走勞動仲裁需要哪些程序?
所以先進行工傷鑒定,然後再進行理賠。
2、你好在工地上出了工傷兩個腳趾骨折這個怎麼理賠?
如果是在正常工作的時候被弄傷的這個肯定是屬於工傷。單位上一定要報銷的!
3、我弟弟是農民工,在工地上班的時候受傷了,腳趾頭骨裂,他這個工地會有賠償嗎?
先保留在工地上班手上的證據。工地不回廠,再去起訴他。
4、工地幹活腳趾砸骨折,老闆說只賠償點生活費一天幾十塊錢,因為當時下午砸傷,當時老闆不在現場,我回去?
這種情況的話,你可以報當地的應急管理局。但是報之前你最好還要和老闆商量一下,看他怎麼解決?假如說不管的話。你就報這個部門。這個部門,會對這件事情進行調查,這樣的話,你們老闆會被罰的很慘。
5、工地幹活小腳趾砸骨折,沒簽合同,私了多少錢合適?
工地幹活小知腳趾砸骨折,沒簽合同,應當按照民事法律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道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專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屬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6、建築工地幹活,小腳趾遠趾被砸骨折了,怎麼要去賠償,能賠多少?
屬於工傷, 由你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認定,並按工傷保險待遇來賠償。
採納謝謝
7、在工地搬磚把小腳趾砸的骨折兩節,工地應該賠償多少錢
你好!
像你的這種情況,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認定工傷的范圍,應當先申請工傷認定。個人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做過工傷認定後,你可獲得一下賠償:
1.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准發放;
5.根據你所說的傷情,結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傷殘等級大約在10級左右吧,具體的結果要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組的鑒定結論了;
工傷賠償:
(1)如果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級工傷為7個月本人工資。
(2)如果選擇辭職不幹了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有你們當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你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6.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8、我的腳趾頭在工地骨折怎樣賠償
如果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那麼則屬於工傷,可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在根據其結果進行處理。
9、我上的事商業保險,在工地幹活腳趾骨折,能賠償多少錢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是屬於工傷范疇,員工在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之後即可享受工傷待遇。
員工工傷費用由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參照《社會保險法》規定項目賠償,如果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那麼單位承擔所有工傷費用。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