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鑒定傷級 上唇穿透創是什麼級別的傷
輕傷一級
1部軟組織創,單個創口長度8cm以上、多個創口累計長度10cm以上 5.4.2 損傷遺留面部瘢痕,單塊面積7cm2以上、多塊累計面積9cm2以上 5.4.3 損傷遺留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明顯色素異常,累計范圍達面部10% 5.4.9 一側眼眶爆裂性骨折 5.4.13 上或者下唇缺損1/2以上 5.4.14 上下唇缺損累計相當上唇1/2以上 5.4.15 牙脫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5枚以上 5.4.16 牙槽骨骨折伴牙脫落3枚以上 5.4.17 上頜骨低位骨折(水平骨折) 5.4.18 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伴涎漏 5.4.19 雙側不完全性面癱,經3個月不恢復 5.4.20 頜面損傷遺留顳下頜關節張口困難,張口度2cm以下 5.4.21 顴骨或者顴弓骨折遺留張口困難,張口度2cm以下 答案補充
5.5 輕傷二級 5.5.1 面部軟組織創,單個創口長度6cm以上、多個創口累計長度8cm以上 5.5.2 損傷遺留面部瘢痕,單塊面積5cm2以上、多塊累計面積7cm2以上 5.5.3 損傷遺留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明顯色素異常,累計面積20cm2以上 5.5.8 鼻尖或者鼻翼缺損 5.5.9 上或者下唇缺損1/4以上 5.5.10 上下唇缺損累計相當上唇1/4以上 5.5.11 軟齶穿透傷,傷口長度1cm以上 5.5.12 牙脫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3枚以上 5.5.13 牙槽骨骨折伴牙脫落1枚以上 5.5.14 顴骨或者顴弓骨折遺留張口困難,張口度2.5cm以下 5.5.15 下頜骨骨折2處以上 5.5.16 一側不完全性面癱,經3個月不恢復 5.5.17 頜面損傷遺留顳下頜關節張口困難,張口度2.5cm以下
輕傷三級
5.6.1 面部軟組織創,單個創口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累計長度6cm以上 5.6.2 面部穿透創,表面創口長度達1cm 5.6.3 損傷遺留面部瘢痕,單塊面積2cm2以上、多塊累計面積3cm2以上 5.6.4 損傷遺留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明顯色素異常,累計面積6cm2以上 5.6.14 上或者下唇缺損1/8以上 5.6.15 上下唇缺損累計相當上唇1/8以上 5.6.16 舌尖缺損 5.6.17 牙脫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2枚以上 5.6.18 上頜骨骨折 5.6.19 下頜骨骨折 5.6.20 顴骨或者顴弓骨折 5.6.21 涎腺導管損傷伴涎漏 5.6.22 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5.6.23 頜面損傷遺留顳下頜關節張口困難,張口度3cm以下
2、下顎骨骨折有什麼好的方法練習張口?
庄D,你咋不問我哪,呵呵,我給你找了點資料,希望有幫助(亂碼奇多,湊合看吧):作者單位:!"""#!北京醫科大學口腔醫學院口腔頜面外科下頜骨骨折動力加壓內固定$$例臨床分析劉宇張益吳江【摘要】目的本文通過對一組下頜骨骨折病例的回顧性研究,評價了加壓固定的適應症和並發症.方法$$例$%處下頜骨骨折,採用動力加壓接骨板,部分病例附加張力帶,進行堅固內固定.術後進行$!!&個月,平均'個月追蹤觀察和綜合分析.結果術後頜間固定情況是單發骨折平均()'%天,多發骨折平均%)%"天.早期恢復了正常張口度,但'例術後出現牙合干擾.結論加壓內固定術是治療下頜骨垂直斷面骨折的有效方法.【關鍵詞】加壓固定下頜骨骨折下頜骨骨折的手術治療可以通過堅固固定骨斷端以促進早期骨性癒合,減少骨性錯位癒合或不癒合[!].其中動力加壓內固定法應用於下頜骨骨折可以使骨斷面緊密接觸,產生最大的穩定性,促進骨折癒合,術後避免頜間固定.這一方法在!%$&年首次提出,!%K#年L1;+ [&]對這一方法的原理做了詳細描述.!%%&年我國也進行了臨床應用報道[$].指出加壓內固定法應用於下頜骨骨折是可行的,可以有效減少頜間固定時間,提前恢復咀嚼功能,從而避免了許多並發症的出現.本文對$$例下頜骨骨折病例進行了加壓內固定手術治療,取得了良好的治療效果,具體報告如下.材料和方法一,臨床資料:下頜骨骨折$$例,男&(例,女M例,年齡!'!K&歲,平均歲.單發骨折!K例,多發骨折!$例,骨折伴骨缺損K例,骨折部位共$%處.陳舊性骨折!&例,新鮮骨折&!例,新鮮骨折在傷後!&小時內或!周腫脹消退期手術.$%處骨折,按部位分,下頜角$處,下頜體!M處,頦及頦旁!%處.固定均採用華傑豪公司生產的動力加壓接骨板(BCDB 5193=C-9/,4663-5D<124)其中$"處單純採用BCD固定,另外'處BCD附加單頜牙弓夾板張力帶固定,K處附加小型接骨板張力帶固定.骨缺損使骨連續性中斷者,用髂骨塊移植,連續性未中斷者,用碎骨塊移植,目的是保證加壓固定的有效骨支撐.術後頜間固定的情況:單發骨折平均()'%天.多發骨折平均%)%天.骨缺損植骨平均!()$$天.術後追蹤期$!!&個月,平均')!個月.評價手段包括臨床檢查,牙模型觀測,G線片.二,手術方法:均採用全身麻醉,入路採用口內法或口外法.口內法由頰側移行溝上")K=9粘膜切口,口外法由下頜下緣!)K=9皮膚做切口.暴露骨折區後,進行頜間牽引恢復牙合關系或單鋼絲骨結扎做暫時固定.用鑽機垂直骨面在頰側皮質骨鑽孔並穿透舌側皮質骨.然後先用絲錐攻出骨螺紋,先固定內側軸向加壓孔螺釘,後固定外側固位孔螺釘.術後可即刻撤除頜間固定或!!&周左右撤除頜間固定.如遇移位骨折可配合使用小型接骨板作張力帶固位,遇粉碎性骨折或植骨,應控制壓力防止加壓性移位.現代口腔醫學雜志典型病例報告患者,男,#!歲.因頜面部砸傷急診入院.下頜骨正中下緣腫脹明顯,張口中度受限,%!&脫位缺失,磨牙呈遠中牙合關系.(線片示:!%&根尖至下頜下緣粉碎性骨折,三角形碎塊位於骨折線之間,下緣骨皮質中斷並錯位.術中可見左右骨折片錯位明顯,復位對齊左右骨折片,調整好牙合關系,在近下頜下緣處用鈦板行下頜骨加壓內固定術,並在牙槽嵴處另放一張力帶接骨板以增加牙槽嵴處的抗張力強度,術後頜間結扎固定#周,牙合關系滿意,無其他並發症,術後%個月(線片示:骨折處骨性癒合,無外骨痂形成,骨折線消失.討論加壓內固定法應用於下頜骨骨折可以使骨斷端處於穩定狀態,並使骨折裂隙消除或變得很窄,通過內骨痂跨越骨折線搭橋,同時出現直接骨化和改建完成骨癒合,使骨癒合期縮短,減少頜間固定或避免頜間固定並允許早期功能運動[%].筆者所治療的%%例患者大多數術後早期便恢復了正常的張口度.而傳統的方法需要進行約&!)周的頜間固定[&],給患者的生活帶來許多不便.根據筆者的病例調查,加壓固定術後並發症主要是牙合干擾,其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加壓固定術中加壓板彎制與骨面不貼合,當擰緊螺釘後會造成骨段移位.二是加壓固定術前未恢復正常牙合關系,術後可造成牙合干擾.三是加壓固定術中鑽孔位置不正或旋入螺釘時接骨板偏移,可造成骨折段輕度移位,導致術後發生牙合干擾[*].另外,加壓內固定法必須有足夠的骨支撐,否則,可能造成骨斷面壓縮,術後出現牙合干擾.加壓內固定法在下頜骨骨折的適應症選擇上主要適合應用於垂直斷面骨折,對於斜斷面骨折,加壓固定時,可能發生骨折段錯動,導致術後牙合干擾.在生理應力下,沿牙槽嵴表現為張力,沿下頜下緣區表現為壓力,當肌肉收縮時,下頜體內產生屈矩在下頜角處最強,按生物機械學原則,骨內固定應位於肌肉收縮時張應力最大的牙槽嵴區,但由於解剖緣故,只有下頜下緣區最適合放加壓固定板.而對於下頜角,下頜體骨折斷面不平整的斜行橫斷移位骨折,只在下頜下緣區放加壓固定板,必然導致在肌肉收縮時牙槽嵴區抗張力不足,影響牙槽嵴區的術後骨折癒合.所以,除在下頜下緣放加壓固定板外,還需在牙槽嵴處附加張力帶以改善應力分布,使整個骨斷面均勻受壓.筆者所治療的*例附加小型接骨板張力帶及&例附加單頜牙弓夾板張力帶固定的病例,術後骨折處均實現骨性癒合,骨折線融合較早,無外骨痂形成,牙合關系滿意.加壓固定下雖然骨折線融合較早,無外骨痂形成,但因堅硬加壓板的存在,會產生應力遮擋,使加壓板下的骨癒合改建延遲.本文中!例患者術後!+個月去除加壓板,(線片示,加壓板下骨密度明顯低於周邊骨組織密度.,--.-/[)]曾將加壓內固定術應用於感染的下頜骨骨折,並發症並未因此增多.%%例中!例患者術後發生軟組織感染及#例術後發生繼發骨組織感染,通過換葯和應用抗生素治療,獲得了"期癒合,未進行取板術.綜上所述,加壓內固定術是治療下頜骨骨折的一種有效的治療方法,但正確把握適應症,嚴格遵循手術程序,熟悉手術技術是非常重要的.現代口腔醫學雜志我的下顎骨左8齒部位骨折,現在採用頜間固定,請問治療期間需要注意什麼嗎? 第一,進流食,不要有意無意做張閉口運動;第二,傷後48小時以內冷敷,48小時以後熱敷;第三,抗炎對症治療;第四,做頜間固定一般要固定兩周,如餓得難受可想辦法多喝點. 謝謝二樓!我現在已經固定一周了!已經沒有疼痛感了!這是不是癒合的現象?還有就是我的下嘴唇的左邊有點發麻!和骨折有關系嗎?骨頭癒合後症狀會不會消失?[ 本帖最後由 fyy339 於 2007-11-9 11:20 編輯 ] 第一,只要咬頜正常,那對位就准確,慢慢恢復就行了.第二,下唇麻木是損傷下牙槽神經所致,一般兩到三月或半年後可恢復. 什麼時候可以正常的吃東西? 通常傷筋動骨得一百天以後! 嘴唇麻木是下牙槽神經損傷的表現,下牙槽神經是感覺神經,恢復的希望很大,但全部恢復到損傷前是很困難的,而且感覺神經的錯位癒合和交通可能是很大的:比如說冷水洗臉會覺得牙齒酸 下頜骨折以前的觀點需要頜間固定4周,現在一般2-3周都可以有限制地運動一下了 醫生叫我這周五去復查,然後說先把他打開,到這個周五是2周,如果現在打開會不會對癒合產生影響??我擔心骨頭沒長好,到時候又得綁起來!! 只要遵醫囑,應當沒有問題! 還有個不好復制,這是網址,你點開看下: http://www.aiaiyi.com/bbs/archiver/?tid-1221413.html
3、顴弓骨骨折後什麼情況下需要復位?_面部外傷
從您描述的情況看,您的面部外傷是由車禍所致,可能存在右側顴弓骨折、鼻骨骨折,已經一個月了。外傷後出現面部軟組織腫脹淤血,經過治療和一個月的時間恢復,已經好轉。我還注意到你反映的一個重要的表現--張口受限,不知到現在怎麼樣了?正常人張口度在30mm以上,如果張口度已經恢復,則表明骨折不需處理,如果張口度還不理想,就應該從新評估骨折是否需要治療,因為如果是顴弓(可能還聯合有顴骨)骨折,一個常見的表現就是張口受限,張口受限如果是骨折引起的,多數情況下需要手術復位骨折來解除壓迫。軟組織外傷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全恢復,不需特殊的治療,飲食也沒有特殊的限制。
4、骨折的鑒定
左側肋骨多發骨折到底有幾根?鎖骨骨折部位在哪裡,靠近關節嗎?肋骨骨折4根以上8根以下是十級,下頜骨骨折內固定後張口度變小(可伸進2橫指)是十級,鎖骨骨折一般是評不上殘的。鑒定時間以傷後3個月為好。
5、鼻骨骨折是幾級傷殘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所以該傷應該構成輕傷十級傷殘。
標准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乾和會陰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三)呼吸道燒燙傷。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鑒定後賠償標准
由被害方提出賠償請求,由法院根據情節區別責任,判決被告方承擔費用的百分比.
1、醫葯費:根據被害方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據的病歷及醫葯費收據確定賠償額;
2、誤工費:根據被害方,事發上月基本工資標准(企業職工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據證明,個體工商戶由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申報納稅額度,無業人員按照國家統計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計算賠償;
3、護理費:由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據患者需要護理證明,並提供需護理時間期限,再根據實際護理人日均收乘以護理天數計算。
4、賠償費(這不是一個准確的概念):如果是輕傷,基本沒有賠償費,如果是重傷造成殘疾,根據被害人所在地傷殘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依據傷殘賠償標准執行賠償。如果造成需要假肢或輔助器械(輪椅等)被告人根據法院確定的責任輕重,一並賠償。
6、肘部鷹嘴骨骨折的傷殘等級以及賠償
您好,傷殘等級是指恢復後對原有的生理結構和生活質量的影響,其中十級最輕,您說的這種情況,還需要視最終的治療效果和事故鑒定中心的最終鑒定。
以下,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既然指致殘,那麼,就不是說受傷就能得到認定的了,可以說,最好還是別評上的好啊,那樣說明身體和生活都沒有受到永久性的不可恢復(至少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恢復)的創傷。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1.總則
1.1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結合我省法醫檢案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殘疾的鑒定提供依據。
1.2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的殘疾程鑒定,但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1.3鑒定原則
鑒定應當結合受傷當時的傷情,分析殘疾同損傷之間的關系,依據人體損傷的後果或結局,實事求是進行。
1.4 鑒定時機
鑒定應在損傷及其所致並發症經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症狀穩定狀態(包括醫療終結和醫療依賴)後進行。
1.5 殘疾等級劃分
本標准依據傷者治療後臨床症狀穩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交往能力的喪失程度及其對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的影響,將殘疾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殘疾等級劃分依據
1.5.1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意識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級護理依賴;
⑸各種活動嚴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1.5.2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子上活動;
⑸不能工作;
⑹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1.5.3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⑸明顯職業受限;
⑹社會交往困難。
1.5.4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⑸職業種類受限;
⑹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1.5.5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⑷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⑸社會交往貧乏。
1.5.6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⑷不能勝任原工作;
⑸社會交往狹窄。
1.5.7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有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⑷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⑸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
⑷斷續工作;
⑸社會交往受約束。
1.5.9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受影響。
1.6 多處(種)殘疾的鑒定
被鑒定人有2處(種)以上的殘疾等級者,應分別進行評殘,並以最重的殘疾等級作為最終鑒定結論。相同的最重等級達2項以上的應晉升一級。
1.7 對原有殘疾和疾病的處理
受傷器官原有殘疾或疾病的,應以本次損傷後實際致殘後果或結局為依據進行鑒定,但須說明原有殘疾的等級或傷病(殘)比。
1.8 鑒定人
1.8.1鑒定人條件:鑒定人應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
1.8.2鑒定人權利和義務: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對受傷人員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2 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極重度智能減退;
2.1.2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3 三肢癱(肌力1級);
2.1.4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5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6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7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2.1.8 呼吸困難級;
2.1.9心功能不全級;
2.1.10小腸切除90%以上;
2.1.11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偏癱(肌力1級);
2.2.4 面部明顯瘢痕9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2.5 雙眼球缺失;
2.2.6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7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8 一側上頜骨及下頜骨對側完全缺損;
2.2.9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呼吸困難Ⅲ級;
2.2.10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1 心功能不全級;
2.2.12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2.2.13 肝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4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2.15 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2.17 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能減退;
2.3.2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3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4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5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3.6 面部明顯瘢痕75%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下頜骨一側完全性缺損;
2.3.12 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
2.3.15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6 肝切除3/4以上;
2.3.17 全胰切除;
2.3.18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19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20 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21 二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 四級殘疾
2.4.1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 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 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 面部明顯瘢痕5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4.6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以上;
2.4.7 雙眼盲目3級;
2.4.8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9 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10 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1 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2 下頜骨缺損6cm以上 ;
2.4.1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 一側全肺切除;
2.4.16 一側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雙側肺葉切除;
2.4.18 心功能不全級;
2.4.19 小腸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2.4.21 肝切除2/3以上;
2.4.22 肝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2.4.23 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2.4.24 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5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6 雙側輸尿管損傷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7 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2.4.28 膀胱全切除;
2.4.29 雙側腎上腺缺失;
2.4.30 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2.4.31 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32 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33 樞椎齒突骨折或環椎骨折脫位,遺有脊髓受壓或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
2.4.34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5 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4.37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5 五級殘疾
2.5.1 單肢癱(肌力1級);
2.5.2 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3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4 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5.5 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明顯瘢痕25%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5.8 面部中度毀容;
2.5.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2.5.10 雙眼低視力2級;
2.5.11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2 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3 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2.5.14 唇缺損累計長度大於上或下唇長度;
2.5.15 呼吸困難級;
2.5.16 兩肺葉切除;
2.5.17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
2.5.18 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9 心臟瓣膜置換;
2.5.20 度房室傳導阻滯,安裝起搏器後;
2.5.21 食管狹窄,僅能進流質;
2.5.22 全胃切除;
2.5.23 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 肝損傷致輕度肝功能損害;
2.5.25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6 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7 永久性膀胱造瘺;
2.5.28 重度排尿障礙;
2.5.29 神經源性膀胱殘余尿大於或等於50毫升;
2.5.30 陰莖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並發或繼發椎管狹窄,遺有脊髓或脊神經根受壓;
2.5.32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 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5.35 雙足在跖跗關節以上完全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6 六級殘疾
2.6.1 中度智能減退;
2.6.2 四肢癱(肌力4級);
2.6.3 單肢癱(肌力2級);
2.6.4 不完全性失語;
2.6.5 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 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6.7 面部明顯瘢痕1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6.8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毀損;
2.6.9 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容貌毀損;
2.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6.11 一眼低視力1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
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眼瞼嚴重畸形;
2.6.13 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4 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2.6.15 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脫落12枚以上;
2.6.16 下頜骨缺損4cm以上;
2.6.17 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8 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9 肺葉切除並肺段楔形切除;
2.6.20 冠狀動脈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狹窄僅能進半流質;
2.6.22 排便重度障礙;
2.6.23 肝切除1/2以上;
2.6.24 膽道損傷致輕度肝功能損害;
2.6.25 胰切除1/2以上;
2.6.26 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2.6.27 腎功能中度障礙;
2.6.28 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6.29 尿道瘺不能修復;
2.6.30 睾丸損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2.6.31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32 骨盆環三處以上骨折,遺有髖臼向盆腔內突;
2.6.33 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34 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 一手缺失;
2.6.36 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7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8 一下肢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7 七級殘疾
2.7.1 三肢癱(肌力4級);
2.7.2 單肢癱(肌力3級);
2.7.3 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讀、失寫、失認等;
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2.7.6 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痹;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明顯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7.9 面部輕度毀容;
2.7.10 外鼻部缺損1/3以上(或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容貌;
2.7.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7.12 一眼球缺失;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 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2.7.16 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 舌缺損1/2以上;
2.7.18 張口度1cm以下;
2.7.19 顳下頜關節強直關節成形術後;
2.7.20 器質性失音;
2.7.21 限局性膿胸部分胸廓成形術後;
2.7.22 一肺葉切除;
2.7.23 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4 心功能不全級;
2.7.25 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2.7.26 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 肝切除1/3以上;
2.7.28 胰切除1/3以上;
2.7.29 一側腎切除;
2.7.30 腎損傷致高血壓;
2.7.31 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2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3 子宮切除;
2.7.34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80%以上;
2.7.35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6 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7 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38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39 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0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2.7.41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 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 髖、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8 八級殘疾
2.8.1 輕度智能減退;
2.8.2 截癱、偏癱(肌力4級);
2.8.3 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8.4 第III對顱神經麻痹;
2.8.5 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8.6 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響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礙;
2.8.7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8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8.10雙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或雙側眼瞼嚴重畸形,影響容貌;
2.8.11 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12 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3 一側耳廓缺失伴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 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8.15 一耳聽力損失≥91dBHL;
2.8.16 牙齒脫落或折斷14枚以上;
2.8.17 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1/2以上;
2.8.18 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9 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20 肺段切除;
2.8.21 心臟異物滯留;
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 胃大部分切除;
2.8.24 小腸切除1/2以上;
2.8.25 結腸切除1/2以上;
2.8.26 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7 胰切除1/3以下;
2.8.28 脾摘除;
2.8.29 輕度排尿障礙;
2.8.30 雙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8.31 陰莖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 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3 陰道狹窄;
2.8.34 雙側輸卵管切除;
2.8.35 一側卵巢切除;
2.8.36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60%以上;
2.8.37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8 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39 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0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1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 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43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轉>30°;
2.8.44 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5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6 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7 四肢長管骨骨折不癒合;
2.8.48 四肢長管骨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2.9 九級殘疾
2.9.1 單肢癱(肌力4級);
2.9.2 顱骨缺損25cm2以上,伴腦膨出;
2.9.3 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 腦葉切除;
2.9.5 顱內異物;
2.9.6 第、Ⅴ、Ⅵ對顱神經麻痹;
2.9.7 輕度尿崩症;
2.9.8 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響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礙;
2.9.9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 )25%以上,影響容貌;
2.9.10 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它部位禿發50%;
2.9.11 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9.12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9.13 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或眼瞼嚴重畸形,影響容貌;
2.9.14 雙眼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雙眼瞼畸形;
2.9.15 復視伴有眼球運動障礙;
2.9.16 損傷後一眼盲目3級或視野半徑≤10°;
2.9.17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8 雙耳缺失相加大於一耳面積;
2.9.19 一耳聽力損失≥71dBHL;
2.9.20 牙齒脫落或折斷7枚以上;
2.9.21 舌缺損1/3以上;
2.9.22 支氣管成形術後;
2.9.23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2.9.24 肺內異物滯留;
2.9.25 呼吸困難級;
2.9.26 心臟、大血管修補;
2.9.27 心臟異物摘除;
2.9.28 食管切除不影響進食;
2.9.29 胃部分切除;
2.9.30 小腸切除小於1/2;
2.9.31 排便輕度障礙;
2.9.32 肝切除小於1/3;
2.9.33 膽道修補;
2.9.34 胰修補;
2.9.35 脾部分切除;
2.9.36 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7 一側腎部分切除;
2.9.38 膀胱部分切除;
2.9.39 輸尿管修補;
2.9.40 尿道修補;
2.9.41 一側睾丸、附睾切除;
2.9.42 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9.43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4 一側輸卵管切除;
2.9.45 子宮部分切除;
2.9.46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40%以上;
2.9.47 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有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48 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49 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減少2/3以上;
2.9.50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1 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及兩側骶髂關節脫位;
2.9.52 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3 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4 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5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6 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7 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 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59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 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2 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
2.9.63 創傷性關節炎。
2.10 十級殘疾
2.10.1 邊緣智能狀態;
2.10.2 顱骨缺損9cm2以上;
2.10.3 顱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腦脊液漏修補;
2.10.5 人格改變;
2.10.6 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7 面部瘢痕9cm2以上,影響容貌;
2.10.8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30cm2以上,影響容貌;
2.10.9 頭皮損傷疤痕形成或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2.10.12 一側上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眼瞼畸形,影響容貌;
2.10.13 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14 一側人工晶體植入;
2.10.15 單純性復視;
2.10.16 一眼低視力1級;
2.10.17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 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10.19 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
2.10.20 舌尖部分缺損(畸形)影響進食、語言功能;
2.10.21 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1/2牙冠以上;
2.10.22 張口度2cm以下;
2.10.23 面顱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24 器質性聲音嘶啞;
2.10.25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2.10.26 二肋以上缺失;
2.10.27 胸導管損傷;
2.10.28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2.10.29 肺修補;
2.10.30 肺內異物摘除;
2.10.31 膈肌修補;
2.10.32 消化道修補;
2.10.33 肝、脾修補;
2.10.34 腎修補;
2.10.35 膀胱修補;
2.10.36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 子宮、輸卵管、卵巢、陰道修補;
2.10.38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0%以上;
2.10.39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三個椎節以上自然或手術融合;
2.10.40 頸椎骨折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1 樞椎齒突骨折;
2.10.42 胸、腰椎骨折,遺有小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10.43 外傷性頸、腰椎間盤突出;
2.10.44 頸、腰椎椎板減壓;
2.10.45 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 二個以上椎體橫突骨折不癒合;
2.10.47 骨盆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2cm以上;
2.10.48 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及單側骶髂關節脫位;
2.10.49 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50 一手掌缺失5%;
2.10.51 上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2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3 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4 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5 一側髕骨切除;
2.10.56 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8 下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9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3 附則
3.1 殘疾程度判定基準
3.1.1 生活自理范圍,護理依賴分級
3.1.1.1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動.
3.1.1.2 護理依賴是指因傷致殘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護理者。護理依賴程度分為三級:
a)一級護理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二級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a、b二項加上c、d、e三項之一需要護理者;
c)三級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3.1.2 醫療終結、 醫療依賴
醫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醫療依賴是指因傷致殘後達到臨床症狀穩定,但仍不能
7、前額竇骨折算不算輕傷?
醫生的診斷證明要嚴密,額竇骨折還沒有聽說過。人體輕傷鑒定標准沒有這個部位,建議進一步確診。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100px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並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8、臉部顴骨3處骨折,算什麼傷害,要負什麼刑事責任嗎?
顴骨骨折的輕傷標準是: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顴骨損傷的重傷標準是: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zd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也就是說,3處骨折肯定可以構成輕傷了,具體是輕傷還是重傷,要看法醫的鑒定結論。
《刑法》里,只要輕傷就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內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9、法醫鑒定受傷情況,要達到幾條才算輕傷?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法(司)發[199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10、眼部受傷到什麼程度算輕傷
參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2.3 輕傷一級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5.2.4 輕傷二級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