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踝關節骨折的分型

發布時間:2020-09-18 22:42:49

1、左腳踝骨處骨折

骨折鋼板內固定術後,一般情況下6—8周骨痂形成,建議你去醫院拍個片子,骨折癒合良好,沒有其它問題。1可以做踝關節屈伸運動:由淺入深 ,2、踝關節的側方運動:將足部左右移動,3、踝關節旋轉運動:腳部進行旋轉,逆時針旋轉10次。4、腳趾彎曲運動:將毛巾放在地板上,把腳放在毛巾上,屈曲腳趾抓毛巾,在鍛煉的過程中不移動腳後跟。不要急,逐步進行。三個月後在練習承重。

2、工傷左手除大拇指外其他4根手指和大半截手掌截掉大拇指也骨折了,算幾級傷殘。還有如果去醫院種植一個食

 

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標准:GB/T 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發布日期:[2015/3/15 22:34:23]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 16180-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T 16180-2014 代替GB/T 16180-2006
2014--09--03發布 2015-01--01實施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目次
前言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 一級
5.2 二級
5.3 三級
5.4 四級
5.5 五級
5.6 六級
5.7 七級
5.8 八級
5.9 九級
5.10 十級
附錄A 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附錄C(規范性附錄)職工工傷 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表
前言
本標准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准代替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與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將總則中的分級原則寫入相應等級標准頭條;
———對總則中4.1.4護理依賴的分級進一步予以明確;
———刪除總則4.1.5心理障礙的描述;
———將附錄中有明確定義的內容直接寫進標准條款;
———在具體條款中取消年齡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錄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損評估參考圖表;
———附錄A中增加視力減弱補償率的使用說明;
———對附錄中外傷性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要求做了調整;
———完善了對癲癇和智能障礙的綜合評判要求;
———歸並胸、腹腔臟器損傷部分條款;
———增加系統治療的界定;
———增加四肢長管狀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關節功能障礙的量化判定基準;
———增加「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條款;
———增加「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術或外固定支架術後」條款;
———增加「四肢大關節肌腱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條款;
———完善、調整或刪除了部分不規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條款;
———取消了部分條款後綴中易造成歧義的「無功能障礙」表述;
———傷殘條目由572條調整為530條。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歸口。
本標准起草單位: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陳道蒞、張岩、楊慶銘、廖鎮江、曹貴松、眭述平、葉紋、周澤深、陶明毅、王國民、程瑜、周安壽、左峰、林景榮、姚樹源、王沛、孔翔飛、徐新榮、楊小鋒、姜節凱、方曉松、劉聲明、章艾武、李懷俠、姚凰。
本標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6180—1996、GB/T16180—2006。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原則和分級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於本標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 聲學 校準測聽設備的的基準零級
GB/T734l(所有部分) 聽力計
GB/T 7582—2004聲學 聽閾與年齡關系的統計分布
GB/T 7583 聲學 純音氣導昕閾測定 保護聽力用
GB 11533 標准對數視力表
GBZ 4職業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准
GBZ 5 職業性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的診斷
GBZ 7職業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准
GBZ 9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
GBZ 12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准
GBZ 23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准
GBZ 24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准
GBZ 35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准
GBZ 45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准
GBZ 49職業性雜訊聾診斷標准
GBZ 54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准
GBZ57職業性哮喘病診斷標准
GBZ60 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診斷標准
GBZ 61職業性牙酸蝕病診斷標
GBZ 70塵肺病診斷標准
GBZ8l職業性磷中毒診斷標准
GBZ 82職業性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診斷標准
GBZ 83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准
GBZ 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准
GBZ 95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准
GBZ 96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准
GBZ 97放射性腫瘤診斷標准
GBZ 101放射性甲狀腺診斷標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准
GBZ 106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准
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診斷標准
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診斷標准
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診斷標准
GBZ/T 238 職業性爆震聾的診斷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勞動能力鑒定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後,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3.2 醫療依賴
工傷致殘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後仍不能脫離治療。
3.3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4、總則
4.1判斷依據
4.1.1 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4.1.2器官損傷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後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3功能障礙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1.4醫療依賴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後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葯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
置進行治療;
b)一般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後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葯物治療。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 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4.2 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並症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後出現合並症,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於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於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於本規則。
4.4門類劃分
按照臨床醫學分科和各學科問相互關聯的原則,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a)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b)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e)職業病內科門。
4.5條目劃分
按照4.4中的五個門類,以附錄C中表C.1~C.5及一至十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30條。
4.6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參照本標准中相應定級原則進行等級評定。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 一級
5.1.1 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 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 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 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 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 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 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 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 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4) 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 )塵肺叄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 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 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 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 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 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mg/dL)。
5.2 二級
5.2.1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 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 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 雙膝以上缺失;
12) 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 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 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 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750px2;
19)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 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3)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7)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 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 塵肺叄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 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 塵肺叄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 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 肝血管肉瘤;
37) 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mg/dL);
38) 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5.3 三級
5.3.1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3.2 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偏癱肌力3級;
4) 截癱肌力3級;
5) 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 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 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 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 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 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0)一側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1) 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23)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4)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750px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並大血管重建術;
30)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叄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塵肺貳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細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5.4 四級
5,4.1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5.4.2 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症,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500px2;
22)下領骨缺損長150px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0 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49) 雙側腎上腺缺損;
50) 塵肺貳期;
51) 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 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5 五級
5.5.1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 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
11)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12)一側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17)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19)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0)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後遺留重度功能障礙;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雙耳聽力損失≥81dB;
29)喉或氣管損傷導致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0)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2)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損傷>250px2,但<500px2;
33)下頜骨缺損長100px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50px2;
34)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5)雙肺葉切除術;
36)肺葉切除術並大血管重建術;
37)隆凸切除成形術;
38)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39)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0)食管胸膜瘺;
41)胃切除3/4;
42)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3)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9)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0)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1)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2)陰莖全缺損;
53) 雙側卵巢切除;
54) 陰道閉鎖;
55)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56)肺功能中度損傷;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58)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並有出血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5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動病。
5.6 六級
5.6.1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 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 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 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3)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積≥40%;
15) 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 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請問踝關節骨折的AO分型?

骨科在線、丁香園骨科論壇

4、何時可以拆除鋼釘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你的骨折為踝關節骨折(L-H分型為旋前外旋型)目前連接固定腓骨和脛骨的釘子大約在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取出,然後才可以下地慢慢負重活動,在這之前千萬不要下地,防止鋼釘斷裂。在允許鍛煉的時候,主要是要鍛煉恢復好踝關節的功能角度,鍛煉的時候要循序漸進。鋼板取出的時間大約在7或8或9月的時候,這個要看個人的恢復情況,時間不是標准,關鍵要看復查的時候X線的情況來確定。目前要保護好患肢,祝你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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