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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是外傷嗎

發布時間:2020-08-24 20:22:44

1、骨折屬於外傷范圍嗎?

骨折肯定是外傷或者病理性引起,當然你說的情況肯定是外傷引起,首診醫生沒有給你做檢查就問你打不打石膏,那他就失責了,什麼檢查都沒有做嗎?哪怕拍個簡單的X片就可以看出骨折與否。懷疑骨折的依據呢,既然懷疑骨折為什麼就不固定呢?首診的醫生絕對有責。不能因為叫你簽字了他就沒有責任,現在打醫療官司都是醫院舉反證,就是醫院要證明在診療過程中無過失,首診醫生連X片檢查都沒有,這就是過失,既然有過失就有責任。

2、骨折就是骨頭斷了嗎

骨的連續性或完整性中斷,稱為骨折。骨折通常分為閉合性骨折、開放性骨折及病理性骨折。閉合性骨折又稱單純性骨折。骨折處的皮膚沒有損傷,折斷的骨頭不與皮膚外界相通,從外形上看不出有骨折,但可看到局部形狀的改變。 開放性骨折又稱復雜性骨折。骨折的局部皮膚破裂,骨折的斷端與外界相通,骨折端露在外面,能在皮外看到骨折斷端。病理性骨折骨骼在病理病變的基礎上(炎症、結核、腫瘤、發育異常、代謝異常),輕微遭致外力,從而導致骨折。 骨折患者除進行必要的康復治療外,在飲食方面也要注意:1.忌盲目補充鈣質 2.忌多吃肉骨頭 3.忌長期服三七片 4.忌過食白糖 5.多喝水。

3、小腿骨折算重傷嗎

小腿骨折不構成重傷,屬於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輕傷二級規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g)骨骺分離。
h)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
i)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j)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摺合並一跖骨骨折。
k)兩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關節脫位。
l)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4、外傷和骨折是同一概念嗎

外傷和骨折不是同一概念的。但是外傷可以包括骨折。

外傷

身體或物體由於外界物體的打擊、碰撞或化學物質的侵蝕等造成的外部損傷。

骨折:
是指骨結構的連續性完全或部分斷裂。病人常為—個部位骨折,少數為多發性骨折。

發生骨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種情況:

1.
直接暴力

暴力直接作用於骨骼某一部位而致該部骨折,使受傷部位發生骨折,常伴不同程度軟組織損傷。如車輪撞擊小腿,於撞擊處發生脛腓骨骨幹骨折。
2.

間接暴力

間接暴力作用時通過縱向傳導、杠桿作用或扭轉作用使遠處發生骨折,如從高處跌落足部著地時,軀干因重力關系急劇向前屈曲,胸腰脊柱交界處的椎體發生壓縮性或爆裂骨折。
3.
積累性勞損

長期、反復、輕微的直接或間接損傷可致使肢體某一特定部位骨折,又稱疲勞骨折,如遠距離行走易致第二、三跖骨及腓骨下1/3骨幹骨折。

5、交通事故造成輕微傷定義是什麼?有骨折是輕微傷嗎?

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的傷情。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部分骨折,屬於輕微傷。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2 面部、耳廓
5.2.5 輕微傷

d)眶內壁骨折。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動1枚以上。

5.6胸部損傷
5.6.5 輕微傷

a)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

5.9脊柱和四肢損傷
5.9.5 輕微傷

c)骨挫傷。

d)足骨骨折。

e)外傷致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脫位。

5.10 手損傷
5.10.5 輕微傷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12其它
5.12.5 輕微傷

a)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

6、你好!請問腳骨折了是皮外傷嗎?

腳的骨折,通常來說有可能導致患者出現活動困難或者是明顯的關節腫脹等情況,這個情況並不是一個單純的皮外傷,通常來說,如果是比較嚴重的骨折損傷,這個也有可能需要進行手術治療才行的,你的這個情況最好把相關檢查給我看看吧

7、是不是非要骨折才算骨外傷?

你這屬於軟組織損傷,不屬於骨外傷。骨折的定義是:骨的完整性或連續性受到破壞所引起的,以疼痛、腫脹、青紫、功能障礙、畸形及骨擦音等為主要表現的疾病。

8、打架把別人打骨折叫輕傷害嗎,啥是輕傷害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樓主打架時候把別人打的手指頭骨折是否構成輕傷還要看骨折是否嚴重,具體判斷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中第二十三條判斷: 手損傷 以下情況構成輕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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