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莖骨骨折幾折傷殘

發布時間:2020-03-22 10:21:16

1、傷殘鑒定標准我是右手右橈骨遠端骨折能評幾級傷殘。

1、傷殘一般在您傷愈之後3或6個月,申請司法鑒定,才能給出專業的鑒定意見
2、關於傷勢能鑒定為多少級別傷殘這個問題,更專業來講是司法鑒定中心的醫務人員根據自己的醫學知識,和受傷的實際情況與康復情況才能鑒定出來,與律師關系比較少

3、關於能賠償的數額,需要等傷殘鑒定出來之後,根據您的情況計算

4、建議在康復後及時進行鑒定

2、我想問一下我的是交通事故造成我左手橈骨骨折,下尺橈關節脫位,和尺骨莖骨骨折傷殘能鑒定幾級傷殘?

應該為9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9個月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九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需要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3、殘疾賠償金。
4、醫療費: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
5、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6、輔助器具費用。
7、停工留薪期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頸椎骨骨折兩節能評到幾級傷殘

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准
【Ⅰ級傷殘】
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a.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1.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1.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Ⅱ級傷殘】
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語;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d.雙眼盲目5級;e.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2.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c.雙眼盲目5級;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2.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2.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2.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b.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2.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2.7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2.8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2.9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以上。
【Ⅲ級傷殘】
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嚴重運動性失語或感覺性失語;d.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e.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f.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人g.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3.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c.雙眼盲目4級以上;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障礙;f.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g.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h.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廊嚴重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3.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3.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廊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b.心功不全,心功正級伴器質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3.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b.一例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3.7盆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b.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3.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b.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3.9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3.10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3.11皮膚損傷致授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ic以上。
【Ⅳ級傷殘】
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障礙;c.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另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c.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嚴重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頸部損傷致:a.攝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75q0以上;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廊畸形,影響呼吸功能;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90%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c.雙手十指完全缺失;d.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4.8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Ⅴ級傷殘】
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b.外傷性癲病,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嚴重失用或失認症;d.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e.單癱(肌力2級以下);f.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5.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5.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b.影響呼吸功能。
5.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b.器質性心律失常。
5.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道影響消化吸收功能;b.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5.7盆部損傷致: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b.膀胱切除;c.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d.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e.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5.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
5.9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c.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d.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5.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Ⅵ級傷殘】
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b.嚴重失讀伴失寫症;c.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單癱(肌力3級以下);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6.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c.雙眼低視力1級: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面部瘢痕形成面積300px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h.面部大量細小授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損毀;i.頭皮無毛發75%以上。
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6.4頸部損傷致癲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6.6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50px以上;b.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c.子宮全切。
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6.8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6.9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c.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e.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4.6.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這體表面積40%以上。
【Ⅶ級傷殘】
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亞上或精神運勞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嚴重構音障礙;d.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e.單癱(肌力4級);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7.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c.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d.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e.外鼻部缺損(或畸形),嚴重影響容貌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f.面部癲痕形成面積250px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g.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容貌損毀;h.頭皮無毛發50%以上。
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影響體形。
7.5胸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雙重畸形);b.心功不全。心功B級。
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7.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00px以上;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c.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礙;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7.9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7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d.雙足弓結構完全破壞;e.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f.一足附跖關節以上缺失;g.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h.一下肢縮短250px以上。
7.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Ⅷ級傷殘】
8.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c.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8.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盲目4級以上;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c.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e.一側耳廊缺失(或嚴重畸形);f.鼻尖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g.面部產痕形成面積200px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容貌損毀;i.頭皮無毛發25%以上。
8.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傷度喪失50%以上。
8.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影響體形。
8.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8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8.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b.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8.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50px以上;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嚴重狹窄。
8.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嚴重畸形)75%以上,嚴重影響功能。
8.9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8.10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以上;d.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e.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75%以上;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以上;g.一下肢縮短200px以上。
8.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Ⅸ級傷殘】
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d.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9.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e.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g.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h.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i.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j.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50px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k.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以上,容貌損毀;l.頭皮無毛發1000px以上;m.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9.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9.4頸部損傷致:a.嚴重聲音嘶啞;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9.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b.5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c.肺葉切除;d.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9.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脾切除;c.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9.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00px以上.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c.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d.膀眈部分切除;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9.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響功能。
9.9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d.一足弓結構破壞2/3以上;e.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g.一上肢縮短250px以上;h.一下肢縮短150px以上。
9.10皮膚損傷致搬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0%以上。
【Ⅹ級傷殘】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c.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d.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f.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g.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h.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i.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10.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1級;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O」);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e.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f.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h.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00px』以上,影響容貌;l.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75px』以上,影響容貌;m.頭皮無毛發ZOom』以上;n.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100px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o.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10.3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胸椎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10.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500px以上。影響體形。
10.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2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補;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10.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b.脾破裂修補;c.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10.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50px以上;b.骨盆畸形癒合;c.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d.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e.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f.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g.膀眈破裂修補;h.尿道狹窄;i.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10.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c.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d.一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e.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10.9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10.10肢體損傷致:a.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g.一上肢縮短100px以上;h.一下肢縮短50px以上。10.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4、髂骨骨折是幾級傷殘

九級傷殘。
九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6、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5、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9、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
13、頭皮無毛發25%以上;
14、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5、肋骨骨折如何定傷殘級別?如何賠付?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准中的十級傷殘。

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以及312肋以上缺失。屬於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中的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賠償標准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6 個月= 15306 元.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 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 個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 個月 ×2551 元=2551 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 補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十級評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准: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評定標准: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准: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備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並未正式頒發 ,各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標准,除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有國家標準的鑒定外,其他情況下可由法院酌情確定統一適用的鑒定標准。
【具體規定】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葯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五、軍人殘疾等級評定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具體規定】(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能;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0.8;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5.嚴重聲音嘶啞;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9.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5cm;
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2.肋骨骨折>3根並胸廓畸形;
23.肺內異物存留;
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

6、鼻骨骨折是幾級傷殘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所以該傷應該構成輕傷十級傷殘。

標准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乾和會陰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三)呼吸道燒燙傷。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鑒定後賠償標准
由被害方提出賠償請求,由法院根據情節區別責任,判決被告方承擔費用的百分比.
1、醫葯費:根據被害方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據的病歷及醫葯費收據確定賠償額;
2、誤工費:根據被害方,事發上月基本工資標准(企業職工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據證明,個體工商戶由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申報納稅額度,無業人員按照國家統計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計算賠償;
3、護理費:由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據患者需要護理證明,並提供需護理時間期限,再根據實際護理人日均收乘以護理天數計算。
4、賠償費(這不是一個准確的概念):如果是輕傷,基本沒有賠償費,如果是重傷造成殘疾,根據被害人所在地傷殘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依據傷殘賠償標准執行賠償。如果造成需要假肢或輔助器械(輪椅等)被告人根據法院確定的責任輕重,一並賠償。

7、右手手骨骨折傷殘鑒定可以評到幾級?

在工傷所在地社保局指定的鑒定機構做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手骨?手上有很多骨頭,你說仔細點!如果是尺骨、橈骨、肱骨做了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就是九級傷殘!至於手指骨,得看情況了!

8、肘部鷹嘴骨骨折的傷殘等級以及賠償

您好,傷殘等級是指恢復後對原有的生理結構和生活質量的影響,其中十級最輕,您說的這種情況,還需要視最終的治療效果和事故鑒定中心的最終鑒定。

以下,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既然指致殘,那麼,就不是說受傷就能得到認定的了,可以說,最好還是別評上的好啊,那樣說明身體和生活都沒有受到永久性的不可恢復(至少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恢復)的創傷。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1.總則

1.1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結合我省法醫檢案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殘疾的鑒定提供依據。

1.2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的殘疾程鑒定,但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1.3鑒定原則

鑒定應當結合受傷當時的傷情,分析殘疾同損傷之間的關系,依據人體損傷的後果或結局,實事求是進行。

1.4 鑒定時機

鑒定應在損傷及其所致並發症經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症狀穩定狀態(包括醫療終結和醫療依賴)後進行。

1.5 殘疾等級劃分

本標准依據傷者治療後臨床症狀穩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交往能力的喪失程度及其對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的影響,將殘疾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殘疾等級劃分依據

1.5.1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意識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級護理依賴;
⑸各種活動嚴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1.5.2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子上活動;
⑸不能工作;
⑹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1.5.3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⑸明顯職業受限;
⑹社會交往困難。

1.5.4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⑸職業種類受限;
⑹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1.5.5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⑷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⑸社會交往貧乏。

1.5.6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⑷不能勝任原工作;
⑸社會交往狹窄。

1.5.7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有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⑷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⑸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
⑷斷續工作;
⑸社會交往受約束。

1.5.9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受影響。

1.6 多處(種)殘疾的鑒定

被鑒定人有2處(種)以上的殘疾等級者,應分別進行評殘,並以最重的殘疾等級作為最終鑒定結論。相同的最重等級達2項以上的應晉升一級。

1.7 對原有殘疾和疾病的處理

受傷器官原有殘疾或疾病的,應以本次損傷後實際致殘後果或結局為依據進行鑒定,但須說明原有殘疾的等級或傷病(殘)比。

1.8 鑒定人

1.8.1鑒定人條件:鑒定人應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

1.8.2鑒定人權利和義務: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對受傷人員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2 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極重度智能減退;
2.1.2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3 三肢癱(肌力1級);
2.1.4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5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6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7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2.1.8 呼吸困難級;
2.1.9心功能不全級;
2.1.10小腸切除90%以上;
2.1.11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偏癱(肌力1級);
2.2.4 面部明顯瘢痕9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2.5 雙眼球缺失;
2.2.6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7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8 一側上頜骨及下頜骨對側完全缺損;
2.2.9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呼吸困難Ⅲ級;
2.2.10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1 心功能不全級;
2.2.12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2.2.13 肝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4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2.15 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2.17 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能減退;
2.3.2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3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4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5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3.6 面部明顯瘢痕75%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下頜骨一側完全性缺損;
2.3.12 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
2.3.15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6 肝切除3/4以上;
2.3.17 全胰切除;
2.3.18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19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20 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21 二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 四級殘疾

2.4.1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 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 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 面部明顯瘢痕5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4.6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以上;
2.4.7 雙眼盲目3級;
2.4.8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9 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10 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1 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2 下頜骨缺損6cm以上 ;
2.4.1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 一側全肺切除;
2.4.16 一側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雙側肺葉切除;
2.4.18 心功能不全級;
2.4.19 小腸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2.4.21 肝切除2/3以上;
2.4.22 肝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2.4.23 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2.4.24 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5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6 雙側輸尿管損傷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7 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2.4.28 膀胱全切除;
2.4.29 雙側腎上腺缺失;
2.4.30 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2.4.31 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32 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33 樞椎齒突骨折或環椎骨折脫位,遺有脊髓受壓或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
2.4.34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5 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4.37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5 五級殘疾

2.5.1 單肢癱(肌力1級);
2.5.2 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3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4 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5.5 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明顯瘢痕25%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5.8 面部中度毀容;
2.5.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2.5.10 雙眼低視力2級;
2.5.11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2 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3 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2.5.14 唇缺損累計長度大於上或下唇長度;
2.5.15 呼吸困難級;
2.5.16 兩肺葉切除;
2.5.17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
2.5.18 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9 心臟瓣膜置換;
2.5.20 度房室傳導阻滯,安裝起搏器後;
2.5.21 食管狹窄,僅能進流質;
2.5.22 全胃切除;
2.5.23 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 肝損傷致輕度肝功能損害;
2.5.25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6 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7 永久性膀胱造瘺;
2.5.28 重度排尿障礙;
2.5.29 神經源性膀胱殘余尿大於或等於50毫升;
2.5.30 陰莖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並發或繼發椎管狹窄,遺有脊髓或脊神經根受壓;
2.5.32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 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5.35 雙足在跖跗關節以上完全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6 六級殘疾

2.6.1 中度智能減退;
2.6.2 四肢癱(肌力4級);
2.6.3 單肢癱(肌力2級);
2.6.4 不完全性失語;
2.6.5 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 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6.7 面部明顯瘢痕1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6.8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毀損;
2.6.9 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容貌毀損;
2.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6.11 一眼低視力1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
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眼瞼嚴重畸形;
2.6.13 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4 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2.6.15 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脫落12枚以上;
2.6.16 下頜骨缺損4cm以上;
2.6.17 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8 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9 肺葉切除並肺段楔形切除;
2.6.20 冠狀動脈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狹窄僅能進半流質;
2.6.22 排便重度障礙;
2.6.23 肝切除1/2以上;
2.6.24 膽道損傷致輕度肝功能損害;
2.6.25 胰切除1/2以上;
2.6.26 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2.6.27 腎功能中度障礙;
2.6.28 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6.29 尿道瘺不能修復;
2.6.30 睾丸損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2.6.31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32 骨盆環三處以上骨折,遺有髖臼向盆腔內突;
2.6.33 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34 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 一手缺失;
2.6.36 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7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8 一下肢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7 七級殘疾

2.7.1 三肢癱(肌力4級);
2.7.2 單肢癱(肌力3級);
2.7.3 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讀、失寫、失認等;
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2.7.6 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痹;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明顯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7.9 面部輕度毀容;
2.7.10 外鼻部缺損1/3以上(或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容貌;
2.7.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7.12 一眼球缺失;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 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2.7.16 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 舌缺損1/2以上;
2.7.18 張口度1cm以下;
2.7.19 顳下頜關節強直關節成形術後;
2.7.20 器質性失音;
2.7.21 限局性膿胸部分胸廓成形術後;
2.7.22 一肺葉切除;
2.7.23 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4 心功能不全級;
2.7.25 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2.7.26 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 肝切除1/3以上;
2.7.28 胰切除1/3以上;
2.7.29 一側腎切除;
2.7.30 腎損傷致高血壓;
2.7.31 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2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3 子宮切除;
2.7.34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80%以上;
2.7.35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6 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7 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38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39 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0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2.7.41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 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 髖、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8 八級殘疾

2.8.1 輕度智能減退;
2.8.2 截癱、偏癱(肌力4級);
2.8.3 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8.4 第III對顱神經麻痹;
2.8.5 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8.6 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響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礙;
2.8.7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8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8.10雙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或雙側眼瞼嚴重畸形,影響容貌;
2.8.11 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12 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3 一側耳廓缺失伴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 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8.15 一耳聽力損失≥91dBHL;
2.8.16 牙齒脫落或折斷14枚以上;
2.8.17 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1/2以上;
2.8.18 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9 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20 肺段切除;
2.8.21 心臟異物滯留;
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 胃大部分切除;
2.8.24 小腸切除1/2以上;
2.8.25 結腸切除1/2以上;
2.8.26 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7 胰切除1/3以下;
2.8.28 脾摘除;
2.8.29 輕度排尿障礙;
2.8.30 雙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8.31 陰莖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 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3 陰道狹窄;
2.8.34 雙側輸卵管切除;
2.8.35 一側卵巢切除;
2.8.36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60%以上;
2.8.37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8 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39 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0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1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 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43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轉>30°;
2.8.44 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5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6 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7 四肢長管骨骨折不癒合;
2.8.48 四肢長管骨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2.9 九級殘疾

2.9.1 單肢癱(肌力4級);
2.9.2 顱骨缺損25cm2以上,伴腦膨出;
2.9.3 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 腦葉切除;
2.9.5 顱內異物;
2.9.6 第、Ⅴ、Ⅵ對顱神經麻痹;
2.9.7 輕度尿崩症;
2.9.8 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響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礙;
2.9.9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 )25%以上,影響容貌;
2.9.10 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它部位禿發50%;
2.9.11 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9.12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9.13 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或眼瞼嚴重畸形,影響容貌;
2.9.14 雙眼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雙眼瞼畸形;
2.9.15 復視伴有眼球運動障礙;
2.9.16 損傷後一眼盲目3級或視野半徑≤10°;
2.9.17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8 雙耳缺失相加大於一耳面積;
2.9.19 一耳聽力損失≥71dBHL;
2.9.20 牙齒脫落或折斷7枚以上;
2.9.21 舌缺損1/3以上;
2.9.22 支氣管成形術後;
2.9.23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2.9.24 肺內異物滯留;
2.9.25 呼吸困難級;
2.9.26 心臟、大血管修補;
2.9.27 心臟異物摘除;
2.9.28 食管切除不影響進食;
2.9.29 胃部分切除;
2.9.30 小腸切除小於1/2;
2.9.31 排便輕度障礙;
2.9.32 肝切除小於1/3;
2.9.33 膽道修補;
2.9.34 胰修補;
2.9.35 脾部分切除;
2.9.36 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7 一側腎部分切除;
2.9.38 膀胱部分切除;
2.9.39 輸尿管修補;
2.9.40 尿道修補;
2.9.41 一側睾丸、附睾切除;
2.9.42 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9.43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4 一側輸卵管切除;
2.9.45 子宮部分切除;
2.9.46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40%以上;
2.9.47 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有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48 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49 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減少2/3以上;
2.9.50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1 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及兩側骶髂關節脫位;
2.9.52 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3 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4 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5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6 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7 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 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59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 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2 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
2.9.63 創傷性關節炎。

2.10 十級殘疾

2.10.1 邊緣智能狀態;
2.10.2 顱骨缺損9cm2以上;
2.10.3 顱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腦脊液漏修補;
2.10.5 人格改變;
2.10.6 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7 面部瘢痕9cm2以上,影響容貌;
2.10.8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30cm2以上,影響容貌;
2.10.9 頭皮損傷疤痕形成或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2.10.12 一側上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眼瞼畸形,影響容貌;
2.10.13 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14 一側人工晶體植入;
2.10.15 單純性復視;
2.10.16 一眼低視力1級;
2.10.17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 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10.19 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
2.10.20 舌尖部分缺損(畸形)影響進食、語言功能;
2.10.21 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1/2牙冠以上;
2.10.22 張口度2cm以下;
2.10.23 面顱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24 器質性聲音嘶啞;
2.10.25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2.10.26 二肋以上缺失;
2.10.27 胸導管損傷;
2.10.28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2.10.29 肺修補;
2.10.30 肺內異物摘除;
2.10.31 膈肌修補;
2.10.32 消化道修補;
2.10.33 肝、脾修補;
2.10.34 腎修補;
2.10.35 膀胱修補;
2.10.36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 子宮、輸卵管、卵巢、陰道修補;
2.10.38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0%以上;
2.10.39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三個椎節以上自然或手術融合;
2.10.40 頸椎骨折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1 樞椎齒突骨折;
2.10.42 胸、腰椎骨折,遺有小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10.43 外傷性頸、腰椎間盤突出;
2.10.44 頸、腰椎椎板減壓;
2.10.45 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 二個以上椎體橫突骨折不癒合;
2.10.47 骨盆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2cm以上;
2.10.48 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及單側骶髂關節脫位;
2.10.49 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50 一手掌缺失5%;
2.10.51 上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2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3 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4 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5 一側髕骨切除;
2.10.56 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8 下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9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3 附則

3.1 殘疾程度判定基準
3.1.1 生活自理范圍,護理依賴分級
3.1.1.1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動.
3.1.1.2 護理依賴是指因傷致殘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護理者。護理依賴程度分為三級:
a)一級護理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二級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a、b二項加上c、d、e三項之一需要護理者;
c)三級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3.1.2 醫療終結、 醫療依賴
醫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醫療依賴是指因傷致殘後達到臨床症狀穩定,但仍不能

9、踝莖骨骨折工傷能定級嗎?

國家工商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幾級傷殘。

10、我腿彎骨折莖骨骨折腰椎壓縮骨折老闆該給我多少錢?

工作中受傷屬於工傷,先申請工傷認定,痊癒後再去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再按相應的等級給於賠償。

相關法條: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必須在事故發生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1、勞動者需要先到工傷認定科申請工傷認定,待工傷認定書下來後到勞動能力鑒定科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
2、工傷賠償數額需要按照下列賠償項目理個清單才能確定的
3、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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