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骨折 > 骨折法醫鑒定

骨折法醫鑒定

發布時間:2020-08-16 21:08:08

1、法醫鑒定骨折怎麼判刑

看什麼類型什麼位置骨折,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都有可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歡迎採納

2、骨折後司法鑒定主要依據是什麼

目前我國司法鑒定的規范政出多門,凡是有點權力的部門都在自己的業務領域規定了自己的標准,勞動部在工傷領域,公安部在交通肇事領域,最高法、最高檢在追究刑事犯罪的領域規范輕傷、重傷都有自己的標准,可謂非常熱鬧,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標准。給你匯總下,你看下你的鑒定目的不同用百度搜索相應的法規: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國家標准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把握不準的站內信告知。

3、骨折類的民事案件,請問做法醫鑒定要多久?

骨折進行法醫鑒定,一般傷情穩定就做就可以,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4.2
鑒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並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鑒定。
4.2.3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骨折做法醫鑒定幾天出來結果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傷情復雜,涉及醫學專業較多的可以延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司法部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5、骨折可以做司法鑒定嗎

6、民事案件,骨折的,要多久時間內做法醫鑒定為有效?

骨折進行法醫鑒定,一般傷情穩定就做就可以,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4.2 鑒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並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鑒定。
4.2.3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7、如何判斷骨折屬於輕傷還是重傷?

輕傷的認定需要做法醫鑒定,具體的標准可以看看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一般輕傷的認定是骨折的情況比較嚴重,不嚴重的只能構成輕微傷。

程度分級

5.9.1 重傷一級

a)二肢以上離斷或者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b)二肢六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5.9.2 重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強直畸形或者功能喪失50%以上。

b)臂叢神經乾性或者束性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c)正中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d)橈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e)尺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f)骶叢神經或者坐骨神經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g)股骨幹骨折縮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h)脛腓骨骨折縮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i)膝關節攣縮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完全斷裂遺留旋轉不穩。

k)股骨頸骨折或者髖關節脫位,致股骨頭壞死。

(7)骨折法醫鑒定擴展資料: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8、骨折法醫鑒定的話屬於什麼類型的傷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5.4 手、足骨骨折。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內容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九條 眼損傷(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線性骨折除外) 。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三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以上為人體損傷程度涉及骨折的鑒定標准條款,自己根據病歷來比照相應條款,並作出判斷。希望能幫到你

與骨折法醫鑒定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