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左橈骨遠端骨折
你好,橈骨遠端骨折固定後注意抬高患肢,90度懸吊起來,這樣可以幫助血液循環的好些,利於消腫恢復,晚上休息的時候身旁放個枕頭之類的東西,高於心臟就可以。
恢復期間建議你配合服用專業的接骨續筋,消腫止痛,舒筋活絡,活血化瘀葯物八仙接骨寶治療,可以幫助骨折死骨吸收新骨生成促進骨細胞生長,幫助骨痂(骨頭)快速形成,提前癒合恢復的快些.5天從症狀上明顯感覺患肢有力量,30天拍片就可以明顯看到骨痂形成,這時就可以負重活動,在保養10天就可以治癒,以X光片為依據.
2、橈骨遠端骨折,屬於輕傷還是輕微傷?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所以可以認為屬十級傷殘
傷殘評定和傷情判斷不一樣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對四肢而言, 四肢長骨骨折(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又沒有影響功能、無其他並發症的屬於輕傷
所以可以認為是輕傷
3、橈骨遠端骨折在手的手手的什麼位置
橈骨遠端骨折在手腕部位。一般無移位的骨折常使用高分子綳帶外固定,有移位的骨折要手術復位,螺釘、克氏丁或鋼板內固定。安信醫學祝早日康復。
4、橈骨遠端骨折的康復護理PPT課件
原發布者:hx資料庫
橈骨遠端骨折的康復護理1概述橈骨遠端骨折系指發生於旋前方肌近側緣以遠部位的骨折。包括:1、Colles骨折。2、Smith骨折。3、Barton骨折。約佔全身骨折的1/6。好發於中老年人,女性多見。2Colles骨折系指發生於橈骨2-3cm遠端的松質骨骨折,且向背側移位者而言。Colles骨折為人體最常發生的骨折之一,約占所有骨折的6.7~11%,多發生於中年及老年,女性多於男性34Colles骨折多為間接暴力所引起,常見於跌倒,肘部伸展,前臂旋前,腕關節背伸,手掌著地致傷。應力作用於橈骨遠端,使得這一脆弱部分發生骨折。5臨床表現傷後腕部疼痛並迅速腫脹,常波及手背及前臂之下l/3,骨折移位嚴重者,可出現餐叉狀畸形。腕關節,前臂旋轉運動,手指的活動均因疼痛而受限。橈骨遠端有壓痛,可觸及向橈背側移位的遠折端,如系粉碎骨折,可觸及骨擦音。仔細檢查可發現尺橈骨莖突關系異常,如橈骨莖突與尺骨莖突處於同一水平或尺骨莖突較橈骨莖突更向遠側突出。6診斷X線片可以確診及明確移位方向和程度。典型片為橈骨遠端骨折塊向背側和橈側移位,骨折塊向掌側成角,橈骨短縮,橈骨遠端骨折塊旋後。7治療無移位的colles骨折不需要整復,直接夾板或石膏固定。對移位骨折先整復再石膏,或夾板固定。對骨折累及關節面、骨折粉碎者,肘關節屈曲90度,前臂中立位石膏固定4-6周。8史密斯(smith)骨折smith骨折好發部位與colles骨折5、橈骨下端骨折的臨床表現與治療方案有哪些?
橈骨下端骨折是指距橈骨下端關節面3cm 以內的骨折。橈骨下端關節面呈由背側向掌側、由橈側向尺側的凹面,分別形成掌傾角和尺傾角。
多為間接暴力引起。根據受傷機制不同,可發生伸直型骨折、屈曲型骨折、關節面骨折伴腕關節脫位。
(1)伸直型骨折(Colles 骨折)。多為腕關節處於背伸位、手掌著地、前臂旋前時受傷。傷後局部疼痛、腫脹,可出現典型畸形姿勢,即側面看呈「銀叉」畸形,正面看呈「槍刺樣」畸形。檢查局部壓痛明顯,腕關節活動受限。X 線片可見骨折遠端向橈、背側移位,近端向掌側移位。可同時伴有下尺橈關節脫位。治療以手法復位外固定為主,極少需要手術治療。
(2)屈曲型骨折(Smith 骨折或反Colles 骨折)。少見,常由於跌倒時,腕關節屈曲,手背著地受傷引起。近折端向背側移位,遠折端向掌側、橈側移位,與伸直型骨折移位相反。主要採用手法復位外固定,與伸展型相反。
(3)橈骨遠端關節面骨折伴腕關節脫位(Barton 骨折)。這是橈骨遠端骨折的一種特殊類型,X 線片可與上述兩種骨折區別,以手法復位外固定為主。
6、橈骨中遠端骨折 手法復位 復位的標準是什麼?
骨折復位分為解剖復位和功能復位兩種,解剖復位即恢復原來的解剖結構,與原來一樣,這是一種理想下的方法;功能復位即痊癒後不影響功能,但從X線片等上看,與原來有差別。
在實際臨床工作中,解剖復位是醫師追求的結果,是一種最理想的結果,但往往因為各種原因限制不能達到,只要達到功能復位,就已經足夠了。
手法復位很難達到解剖復位,畢竟是在沒有肉眼直視看到骨折端的情況下進行的,而且固定也困難,跟據你所說情況,你已經達到了功能復位,不需要擔心
7、左手橈骨遠端骨折該如何賠償及是否構成等級
只要申請評殘就知道結果;根據具體案情來計算工傷賠償;建議委託律師申請工傷認定、評殘、計算賠償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