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不是只要發生骨折就是10級傷殘
十級傷殘賠償標准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一)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葯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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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A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2、骨折算不算殘疾
請對照,看你是否符合(按傷愈後來判斷)
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 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 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 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 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 -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懲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 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級別 程度 計 分
一級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 (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
三級 (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注》: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范圍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前半部者。
3、 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 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3、骨折是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嗎
一、認定工傷後,如果有骨折情況,按工傷傷殘鑒定的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來評定,有骨折的,可以評上傷殘十級的。
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意外骨折算傷殘嗎擴展資料
十級傷殘鑒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註: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註: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註: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4、骨折屬於傷殘嗎
5、手指小拇指骨折算不算意外傷殘,意外險能報嗎?
手指只要是因為意外情況造成的傷殘都是屬於意外險的保障范圍的,在發生意外傷殘事件以後,被保險人需要准備門診或者是住院的相關病例、意外事故證明、傷殘鑒定報告等,一般只有傷殘達到所投保的人身意外險的規定范圍內才可獲賠。
6、認定工傷後是不是只要骨折就能評傷殘呢
可以評級。認定工傷後,一般有骨折的,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都可以認定為傷殘的,但是部分地區對手指末節骨折,不給傷殘入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10.1定級原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5.10.2十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6)意外骨折算傷殘嗎擴展資料:
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准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准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儲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
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7、手指骨折能算幾級傷殘
工傷大拇指八級,其餘十級。
具體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准。
PS :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8、工傷是不是只要骨折就評上傷殘等級?
1.工傷只要是骨折就能上傷殘10級,標准: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2.最輕的手指骨折基本都能上10級;
3.如果骨折後有功能障礙的,那麼等級會更高;
4.其他人的回答是人身傷害傷殘鑒定標准,那個骨折需要看功能障礙,比工傷嚴格多了。
工傷級別鑒定標准就是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200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2006 ),這是新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准,標准共分10級。
工傷償付標准不變,評殘的條文數,則由過去的470條增加到572條,工傷職工緻殘等級鑒定有了新依據。另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4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5個門類,劃分為10個等級共572個條目,條目增加了102條。
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對號入座的評殘條文;同一殘情傷殘級別也進行了調整,如剖腹探查、臟器修補等。
其中,符合標准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網路-工傷級別鑒定標准9、骨折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
骨折不是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
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_度及_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