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財維權:意外骨折致死該不該獲賠
「人家鑒定機構都已經證明骨折和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我們也先把錢賠給人家家屬了,可回頭保險公司卻耍賴不肯賠錢了,這算哪門子道理呢?」在法院遇到上海長寧區某知名敬老院員工史秀菊(化名)的時候,她忿忿不平的對記者說到。
原來前年該敬老院為居住在他們那裡的40名老人集體投保了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老來福」綜合意外保障套餐。主險是人身意外傷害險,附加意外傷害團體醫療險、意外傷害住院津貼險兩項,每年保險費6000元,其中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為4萬元。
老人跌跤引發連鎖悲劇
敬老院沒想到的是,2008年8月投的保險,2008年9月敬老院里就不幸出現了意外:一位叫顧星宇(化名)的七旬老人在下樓時不慎跌倒,工作人員馬上把他送到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左股骨脛骨折。骨折之後,顧星宇不得不長期卧床治療,然而由於長期卧床不起,引發了深度的肺部感染,而後造成墜積性肺炎,雖經醫院竭力搶救,2009年1月8日,顧星宇還是不幸離世。
老人的離世讓其家人十分悲痛,而敬老院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此時成了安撫家屬受傷心靈的及時雨。但還有一個問題:顧星宇老人並不是摔跤直接致死,而是由摔跤導致骨折,骨折導致肺部感染,肺部感染導致肺炎,老人最終是死於肺炎的。這能否算做意外致死呢?為此,敬老院和都邦保險一同前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咨詢,結果被告知顧星宇的肺部感染與骨折後卧床的確有因果關系。於是2009年7月,敬老院與顧星宇家屬達成調解,賠償各項費用共計43000元。
「根據上海市民政局的養老入住協議第八條規定,老人意外跌傷,我們敬老院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既然我們事先已經為老人投保了意外險,鑒定中心也給出了老人死亡的確是由意外導致的,而且當時都邦的理賠員也口頭承諾能給予賠償,所以我們就先把保險里約定的死亡賠償金4萬元還有其他喪葬金和安撫金3千元都賠給家屬了。」史秀菊說到,「但沒想到後來我們向都邦要求賠償時,他們又耍賴了。4萬塊又不是一筆小數目,沒辦法,最後我們只能告他們了。」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都邦保險原來明明答應理賠,又為什麼臨時變卦了呢?
在法庭上,他們給出拒賠理由有這么兩條:一是保險合同上沒有看到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根據《保險法》規定,此合同應無效;二是即使顧星宇的確是被保險人,但他並非由於意外傷害而死亡,死亡條件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至於雙方之前去鑒定中心咨詢因果關系問題則屬於「咨詢」,而非「鑒定」,咨詢結果也只是表明肺部感染與死亡有因果關系,而不是骨折與死亡有因果關系,骨折並不是顧星宇死亡的近因。保險公司還特意從網上下載了3篇關於老年人骨折對肺部感染的預防和護理的資料,證明目前這種預防和護理已很成熟,只要注意護理的衛生、通風以及適當活動都可以保證護理的成功率。顧星宇意外傷害骨折後並不一定會導致肺部感染,即使肺部感染也不一定會導致死亡。
沒有簽名依然有效
先看第一條,為保證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我國舊版《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但新《保險法》已有了新的表述,具體為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因此即使沒有顧星宇老人的親筆簽名,也不能簡單認定保險合同無效。
更何況敬老院為其所護理老人向都邦保險投保團體險時,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都是明知的,敬老院的投保行為符合被保險人的利益,並不存在《保險法》所規定的侵害被保險人利益的道德風險的可能,而且敬老院已按規定交納了保險金,保險合同理應有效。
意外骨折是死亡誘因
那保險公司提出的第二個拒賠理由又是否成立呢?
法院認為,導致顧星宇死亡的原因有兩個,意外骨折和肺部感染。確認保險責任承擔與否關鍵是老人死亡原因是意外骨折還是肺部感染。
《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依據。所謂近因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後果的原因。如果造成事故的數個原因連續發生,前因與後果間有因果聯系且未中斷,則數個原因都是在第一個原因的引發下不可避免的發生的;若各原因雖有先後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時間上或者空間上的因果關系,則因果關系斷裂。
本案從表面看來,似乎是肺部感染強行介入了保險事故發生原因,從而切斷了最初原因骨折和死亡之間的聯系。但法院從相關醫學專家處了解到,在實際生活中,老年人由於骨質疏鬆,對病毒細菌的抵抗力也較弱,因此摔跤後極易骨折,一旦骨折勢必卧床不起,這又極易引發肺部感染,進而導致死亡,這之間存在因果聯系的可能性非常高。
因此法院認為,意外骨折和肺部感染都是顧星宇死亡的原因,兩者連續發生且有先後之分。骨折雖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確實導致肺部感染引發死亡,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之間具有先後的因果聯系,骨折是死亡的誘發因素。如果僅因為直接導致死亡的肺部感染不是保單規定的非意外事故而拒賠,顯然有違公平原則。
盡管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但卻並沒有讓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為如果顧星宇純粹是由摔跤導致死亡,那麼保險公司當然應該承擔全部賠付責任,但事實上顧星宇意外骨折並不是導致其死亡的近因,如果保險人承擔全部的保險責任,顯然也有失公允。
最後從公平合理原則出發,法院判決都邦保險承擔意外傷害身故賠償金30%,也就是12000元的賠付責任。」
2、致人骨折間接導致死亡怎麼判
單根的一處肋骨骨折,一般斷段無明顯移位的,基本上沒有生命危險;
多根的肋骨單處骨折,如果斷段無明顯移位的,基本上也沒有生命危險;
多根的肋骨單處骨折,如果斷段有明顯移位的,合並胸膜損傷的,是比較危險的;合並氣胸、血胸或血氣胸的,要趕快住胸外科,手術置管引流,避免感染和進一步損傷;
多根的多處肋骨骨折,稱「連枷胸」,高能損傷,致命危險!
簡單地說,肋骨是保護胸腔用的,單處肋骨骨折是沒有生命危險的,但是肋骨骨摺合並心肺損傷的,就會危及生命,導致死亡。
3、人骨折了,為什麼能長好
因為骨頭上有成骨細胞
(一)撞擊期
從受力的一剎那開始,直到能量消除為止,時間短暫。骨與周圍軟組織損傷程度與能量吸收大小密切相關,高能量高速度損傷所致骨折越嚴重。
(二)誘導期
主要表現為血腫形成,骨折斷端的骨細胞、破損的骨膜和周圍細胞發生壞死。骨折後,骨的營養動脈及其分支和周圍肌肉遭受撕裂.有不同程度的出血,其嚴重程度與骨折類型、骨的體積、解剖部位和移位大小有關。出血可外滲至周圍形成血腫,出血量常被低估,嚴重者如長骨乾和骨盆,可引起低容量性創傷性休克。骨折斷端細胞死亡後,血腫內氧分壓降低.酸度升高.局部含有激肽、前列腺素及非膠原蛋白,並釋放多種細胞因子。
(三)炎症期
傷後早期即開始,直至軟骨細胞和骨細胞出現。局部炎症反應表現為血管擴張、血漿滲出、水腫及炎性細胞浸潤,其中包括嗜中性粒細胞、肥大細胞和巨噬細胞,並有破骨細胞開始清除死骨。血腫內的纖維蛋白網受到新生血管的侵犯,伴隨血管侵入其周圍有大量間充質細胞增生,並分化為成纖維細胞及吞噬細胞等。隨著血腫內紅細胞的破壞,纖維蛋白滲出,血腫逐漸被清除,被纖維蛋白、網狀原纖維和膠原纖維的鬆散網路所代替,並很快機化為肉芽組織,繼而形成纖維性骨痂。
(四)軟骨痂期
血腫已機化,骨折端充滿細胞成分,且有明顯新生血管,破骨細胞繼續清除殘留死骨。鄰近骨折端部位有骨膜下新骨形成,在斷端間隙也開始有成軟骨細胞出現,以軟骨樣組織代替纖維血管性間質。
(五)硬骨痂期
骨折後一方面在斷端附近的骨膜及骨內膜開始增生、肥厚.並有血管侵入,以膜內骨化方式成骨;另一方面,在骨折斷端之間和被掀起的骨膜下,由血腫機化形成的纖維血管性肉芽組織大部分轉變為軟骨,以軟骨內骨化方式成骨,軟骨細胞由增殖、肥大、變性、骨化而成骨。軟骨樣成分已為鹼性磷酸酶染色呈強陽性的細胞所代替。
根據部位,來自骨外膜的膜內骨化及部分軟骨內骨化而包繞骨折外圍的新生骨稱外骨痂;來自骨內膜兩種骨化而包繞骨皮質內層的新生骨稱為內骨痂。隨血腫機化,其纖維組織亦逐漸經軟骨內骨化,最後與內、外骨痴相連,形成橋梁骨痂。至此完成原始骨痴。
內、外骨痂及橋梁骨痂進一步改造。骨折斷端的死骨經過爬行營代過程,新生血管伴成骨細胞和破骨細胞侵入,死骨被清除,排列雜亂的骨小梁逐漸趨向規律,皮質骨的哈佛系統重新建立,幼稚的交織骨逐漸為成熟的板層骨所代替,骨質連接更趨堅固,骨髓腔也為骨痴封閉。此一過程大約需8~12周完成。
(六)塑形與改建期
再生的骨根據力學原則及人體的需要不斷進行改建.即不斷有破骨細胞吸收和成骨細胞形成新骨。如果骨折對位對線良好,骨折處可完全恢復原狀,髓腔亦重新暢通,不留任何骨摺痕跡 即使有輕微移傳及成角畸形,特別在兒童及少年患者多能完全糾正,凹側缺損的部分可通過膜內骨化而得到補充,凸側多餘的骨則被吸收,以適應局部的負荷。但這種改建有其一定的限度,畸形嚴重者將很難完全矯正。
4、骨折與骨裂對傷殘鑒定有區別嗎
會有點區別,首先,骨裂合股著是一樣的至少十級,如果在不同的位置骨折和骨裂還是有區別的,骨折相對比骨裂要厲害些,不同的地方對將來的功能恢復也不一樣。
5、女子骨折手術後為何會去世?
妻子只是腿部骨折,送到醫院治療並進行了手術,出院當天,她突然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隔三年,湖南長沙人李揚帆仍不願接受這個事實。
導致他妻子死亡的病因是肺栓塞。肺栓塞是深靜脈血栓流入肺動脈出現的病症,該症繼發缺血缺氧性腦病,最終導致中樞衰竭死亡。
給妻子進行骨折手術的是湖南中醫葯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下稱中醫附二),臨終前進行搶救的是中南大學湘雅醫院,李揚帆決定通過法律途徑向這兩家醫院討個說法。
4月10日,長沙市開福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庭審質證中,李揚帆出示的法醫學鑒定意見顯示:中醫附二醫院的行為與病人死亡之間,為同等~主要因果關系。
不過,中醫附二醫院認為原告沒有對患者進行屍檢,對該鑒定提出質疑:「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
李揚帆的妻子彭智鳳曾在湖南中醫葯大學從教英語十餘年。2015年5月30日早上,41歲的彭智鳳在進電梯時意外摔到了膝蓋骨。李揚帆當即叫了救護車送到附近的中醫附二骨科治療,該醫院系其妻任教學校的下屬醫院。
醫院檢查攝片顯示,彭智鳳系右髕骨骨折。2015年6月3日,醫院對彭智鳳進行了手術,具體方式為切開復位空心螺釘+張力帶固定,該手術方式需要住院十多天,李揚帆和岳母照顧,還請了護工。手術12天後,妻子恢復情況不錯,6月15日早上8點准備出院。
李揚帆記得,妻子心情很好,吃了一大碗餛飩,跟病友留了電話,還稱出院後想換一台車。在跟護工結完賬後,李揚帆跟妻子開玩笑,「護工這么容易的工作,還要150塊錢一天,不如給我。」彭智鳳戲稱,「給你250,要不要?」
李揚帆永遠都忘不了這句話,因為這是妻子跟他說的最後一句話。就在彭智鳳起身准備活動一下腿部時,她突然大汗淋漓,臉色蒼白,呼吸困難,不省人事。接著,她深度昏迷,被轉入中醫附二ICU病房。
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引用醫院檔案材料稱,「6月15日8點20分,醫院進行搶救的同時,下病危,8點57分呼吸停止,10點患者血氧未測出,血壓未測出,考慮肺栓塞所致。考慮給予溶栓治療,經家屬同意給予靜推溶栓……但患者瞳孔散大無對光反射,考慮缺血缺氧性腦病所致……」
當晚22點52分,中醫附二邀請湘雅一醫院教授會診,記載患者心肺復甦術中心跳停止2小時,腦細胞死亡很難恢復,體查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無自主呼吸,預後極差。
6月16日下午, 家屬多方聯系,終於弄來一台設備可靠的急救車,緊急轉院到湘雅醫院,「當時中醫附二不同意轉院,因為途中隨時可能停止呼吸,但當時我們想的是,百萬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去爭取。」
然而,湘雅醫院在搶救三天之後,於6月19日宣布彭智鳳臨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中樞性衰竭。
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接受了長沙市開福區法院的委託,進行了鑒定。
2018年3月26日,該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並對中醫附二的醫療行為進行了分析:對附二的骨折手術方式不予評價;對於深靜脈血栓或肺栓塞並發症的相關書面風險告知方面存在缺陷,無法體現充分風險預見義務,有可能導致在患者術後抗栓治療方面存在疏忽;未對患者行下肢超聲檢查,對患者出現凝血功能檢查提示的dD-二聚體、 FDP升高之情況未予復查,未見下肢是否腫脹的臨床查體記錄,未見定期按摩、穿戴彈力襪等預防下肢靜脈血栓的相應建議,對患者術後抗栓治療方面存在明顯不足;患者發病搶救時,按照一般臨床經驗,首先應考慮急性肺栓塞可能,直至當天10時方考慮到該疾病並給予溶栓治療,在臨床診斷思維方面存在局限,在治療方面存在延誤,存在一定不足。
綜上,該鑒定意見認為,中醫附二醫院在術前告之、術後抗栓治療、發生急性肺栓塞後臨床診斷及對症治療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存在醫療過錯,與患者最終肺栓塞繼發缺血缺氧性腦病死亡的後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該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死亡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程度,從法醫學立場分析為同等~主要因果關系的程度范圍。
曾代理多起醫療糾紛案的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曄解釋,「同等~主要因果關系的程度范圍」,即介於50-80%左右的責任。
對於湘雅醫院的醫療行為,該鑒定意見認為,轉院時患者深昏迷、無自主呼吸、各種反射消失、提示預後極差,從臨床醫學角度已難以採取有效的治療措施,僅能暫時維持患者生命體征,所以湘雅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
6、我媽車禍骨折,住院期間突然死亡
下肢骨折容易誘發深靜脈血栓,血栓一旦脫落,很容易流入肺部,照成肺部梗塞,病人就很容易突然死亡。
7、交通事故,骨折住院六天進手術室後死亡,屍檢報告說主要原因死於冠心病,心肌梗塞。與本次事故因果關系
雖然是交通事故,導致骨折。
可是已經住院六天,才進手術室
後死亡,屍檢報告說主要原因
死於冠心病,心肌梗塞。那就和
本次事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如果當場死亡,還可以說嚇壞了導致的。
8、一個身體健康的老人,在摔了一跤腿部骨折後引發死亡的可能性大嗎?
首先,老人是否在骨折前就有其他基礎疾病,比如心臟病、腎功能衰竭或者其他問題。
其次,骨折可能引起出血導致貧血、電解質紊亂等。
再次,骨折可能引起脂肪栓塞等,從而導致腦梗死。
最後,進醫院不是開放性骨折或者嚴重的骨折,醫院是不可能給你做急診手術的,所以一般手術都是要在排除手術禁忌症後才上手術台。如果老人有心功能、肺功能、血糖升高等許多手術禁忌症,醫院是不可能給你做手術的,因為那樣上手術危險系數極高。
如果家屬想進一步了解老人死因,可以要求你的管床醫生給您解釋。因為具體的情況沒有親眼看見,不能解釋很清楚。
9、骨折造成的細胞死亡屬不屬於細胞凋亡
不屬於哦,這是屬於細胞受到外界強烈刺激造成的死亡,或者說是病理性死亡。
細胞凋亡是程序性的,就跟電腦開關機一樣,受到基因控制的。
10、有關多發骨折及內臟手術後為什麼導致死亡
多發性骨折
定義 凡兩個或兩個以上部位發生骨折者均稱為多發性骨折。
引起原因:
1、交通事故傷:是首要病因。其損傷機制復雜直接暴力作用於局部可造成局部擠壓傷損傷部位以下肢最多多為股骨幹或脛腓骨幹骨折其次由於病人跌倒或撞擊於另一物體上可發生頭顱上肢、胸部及骨盆等多處損傷。其臨床特點為該類病人多數傷情嚴重休克發生率及死亡率高最常見的合並傷為胸及顱腦損傷。
2壓砸損傷:多因勞動中不慎或意外塌方等外力致傷。傷員多為青壯年勞動者。致傷部位多見於下肢以足踝部、脛腓骨和股骨幹骨折為主其次為脊柱骨折、肋骨骨折和骨盆骨折。其臨床特點為截癱發生率高最常見的合並傷為胸部及脊髓損傷。
3高處墜落傷:多因高空作業失足墜落或安全措施不當所造成。最常見的損傷部位依次為足踝、脊柱和股骨最常見的合並傷為顱腦和脊髓傷。
4機器損傷:主要致傷原因為肢體被捲入運轉機器的滾軸、齒輪和傳送帶中多為青年工人或農民最容易造成多發性骨關節損傷。
5生活傷:多發生於老年人由於行動不慎跌傷致傷。
臨床表現:
全身表現:1發熱症狀:骨折後一般體溫正常出血量較大的骨折血腫吸收時體溫略有升高但一般不超過38℃開放性骨折體溫升高時應考慮感染的可能。
2產生休克症狀:骨折所致的休克主要原因是出血特別是骨盆骨折、股骨骨折和多發性骨折其出血量大者可達2000ml以上。嚴重的開放性骨折或並發重要內臟器官損傷時亦可導致休克。
局部表現:1、骨折的一般表現 為局部疼痛、腫脹和功能障礙。2、骨折的特有體征:1畸形:骨折段移位可使患肢外形發生改變主要表現為短縮、成角或旋轉。 2異常活動:正常情況下肢體不能活動的部位骨折後出現不正常的活動。 3骨擦音或骨擦感:骨折後兩骨折端相互摩擦時可產生骨擯音或骨擦感。
並發症:
早期並發症:1休克:嚴重損傷骨折引起大出血或重要器官損傷所致。
2脂肪栓塞綜合征:發生於成人是由於骨折處骸腔內血腫張力過大破壞脂肪滴進入破裂的靜脈竇內可引起肺、腦脂肪栓塞。
3重要內臟器官損傷:①肝、脾破裂。②肺損傷。③膀骯和尿道損傷。④直腸損傷。
4重要周圍組織損傷:①重要血管損傷常見的如伸直型肋骨探上骨折近側骨折端易造成肪動脈損傷腔骨上段骨折的腔前或腔後動脈損傷股骨鑰上骨折遠側骨折端可致服動脈損傷。 ②周圍神經損傷特別是在神經與其骨緊密相鄰的部位如肋骨中、下1/3交界處骨折極易損傷緊貼膚骨行走的撓神經排骨頸骨折易致胖總神經損傷。 ③脊髓損傷為脊柱骨折和脫位的嚴重並發症多見於脊柱頸段和胸腰段可出現截癱。
5骨筋膜室綜合征:即由骨、骨間膜、肌間隔和深筋膜形成的骨筋膜室內肌肉和神經因急性缺血而產生的一系列早期癥候群。
常見的死亡原因多由大出血(特別是骨盆骨折)、重要臟器損傷、脂肪栓塞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