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不做二次鑒定有什麼法律後果輕傷二級尾骨骨折要求二次鑒定法院不
如果打架造成輕傷二級,對方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進行法醫鑒定,當事人不鑒定,法院應當同意重新鑒定。
2、請問交通事故造成我父親珠網膜下腔出血,尾骨骨折如果要是起訴法院會判精神損失費嗎?如果私了賠償大概多錢?
傷殘鑒定你要自己去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做鑒定 精神損失是在你有傷殘的情況下才賠償 你父親這種情況 可能不夠傷殘 你可以去問下夠十級傷殘以上就有
3、去年十一月份出的車禍,撞到了一個人,後來打官司,期間我們做了一個新舊傷鑒定,鑒定結果是對方的四根肋
你不服法院的判決也能理解。現在的事故發生都是這樣的,一旦發生事故傷人就得幾萬塊。賠已經賠了,就此罷手,你再審訴只有多掏一份錢沒用的。你打一份事故處理責任書讓他簽了,一經處理以後他再有什麼嚴重的情況一概和你無關
4、被打傷導致尾骨骨折能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首先,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然後做法醫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來決定打人者的法律責任。
一、如果鑒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民事賠償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5、尾骨骨折能弄到幾級的工傷鑒定?
身體任何部位骨折可以鑒定為十級,如有固定物(鋼針、鋼板)等可能達到九級。
按下列程序進行維權:
一、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身份證復印件、出院病例、勞動關系證明、兩名工友的證言)
二、申請勞鑒;
三、申請仲裁;
四、法院強制執行;
6、給老闆打工從車上掉下來腰和尾骨骨折了怎麼要求賠償
保留好診斷證明等材料,以證明是因為打工勞動而造成的,這是前提條件。如果情況屬實,構成工傷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先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是僱傭關系的,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闆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私人企業打工,按法律規定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享受工傷待遇的保護。
按你所述,雙方應該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私企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而沒有繳納的,由老闆個人(私企)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承擔一切費用。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二、如果雙方存在僱傭關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處理:
7、尾骨骨折算幾級傷殘
尾骨骨折算幾及傷殘,能賠多少錢?
8、對半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簽定將近4月後,突然收到法院傳票說是對方尾骨骨折,要求賠償,我該怎麼應對?
到庭積極應訴,把事情講清楚,由法院判決。
9、互相推搡導致坐地尾巴骨骨折算故意傷害嗎
尾骨骨折屬於輕傷,屬於故意傷害。
《刑法》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 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10、尾骨骨折屬於幾級傷殘
你說的尾骨骨折及第7根肋骨骨折,可以定為十級傷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十級傷殘賠償標准 即: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 乘以 傷殘等級(十級為十分之一) 乘以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