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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骨折算幾級

發布時間:2020-03-17 22:27:27

1、孩子在幼兒園內摔骨折算傷殘嗎

1、幼兒園的小朋友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險源及危險因素毫無辨識、認知與躲避能力。因此,應當由對其負有監護義務的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其進行安全知識的日常教育滲透,提高其安全意識與躲避危險的能力。同時幫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險因素及危險源,糾正其危險行為。
2、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第一監護權人。在父母將幼兒園小朋友送至幼兒園時,雙方的監護義務就已經發生轉移,幼兒園或其它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起臨時監護幼兒的法定義務,幫助其排除日常園內活動的危險源,糾正其危險行為,監護其人身安全。
3、在幼兒園的范圍區域內,因為幼兒園未盡到監護義務,導致幼兒受傷或幼兒致他人受傷,幼兒園應當承擔與其未盡義務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給幼兒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
4、損害賠償的具體原則,因受傷所導致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應當給付。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條、18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7條、17條

2、兒童在幼兒園骨折適用於哪種司法傷殘鑒定標准

中國的傷殘鑒定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 得看傷殘導致的原因,是工傷、交通事故、打架斗毆還是軍人傷殘等。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3、小孩在幼兒園小腿摔骨折,鑒定十級傷殘,該賠多少錢。

如果是幼兒園遠方的責任,可以要求賠償,賠償的內容如下:

1、治療費。

2、護理費。

3、交通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營養費。

6、殘疾賠償金。

7、精神損害撫慰金。

具體的賠償金額需要經過相關部門進行進一步的鑒定以及當事人的治療情況,方可確定具體的金額。

(3)幼兒園骨折算幾級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6歲女童小諾(化名)在幼兒園跳繩時不慎摔倒致十級傷殘,幼兒園在墊付部分費用後拒絕再給錢。協商未果後,小諾的父母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近日,房山法院判決幼兒園支付小諾10萬余元賠償。

小諾的父母訴稱,小諾是北京某幼兒園大班的學生。去年9月26日下午,幼兒園教師組織幼兒到操場上進行戶外活動。小諾在跳繩時不慎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小諾肱骨髁上骨折。經司法鑒定,小諾骨折遺留右肘關節部分功能障礙情況,評定為十級傷殘。

治療期間,幼兒園部分墊付了小諾就醫的相關費用和交通費等,但後期拒絕給錢。小諾父母訴請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11萬余元。

幼兒園在庭上辯稱,小諾受傷是意外事件,沒有侵權人,且事發後幼兒園已經墊付了醫療費和交通費,學校盡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責任義務,所以不同意小諾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小諾在參加幼兒園組織的戶外跳繩活動時不慎摔倒致傷。幼兒園對其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幼兒園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已盡到了相應義務,所以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初中生體育課上摔骨折學校擔責30%判賠2萬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在體育課上練習引體向上時,13歲的初中生小磊(化名)不慎從單杠上摔下致左臂骨折。在與學校協商賠償未果後,小磊的父母將學校訴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判決學校承擔30%的責任,賠償小磊經濟損失21700餘元。

2014年9月,初二學生小磊在體育課上按照老師的要求練習引體向上。其間,小磊不慎從單杠上摔下致胳膊受傷。經醫院診斷,小磊肱骨外踝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小磊在醫院治療了一周左右,花費近兩萬元。小磊的父母認為學校存在過失,在與學校協商賠償未果後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賠償7萬余元。

庭上,學校辯稱事故發生是因為小磊自己不聽從老師指揮所致,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職責,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學校未盡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職責致小磊在訓練中摔傷,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學校雖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以證明小磊未聽從老師指揮導致摔傷,但因證人屬於事件的參與者,故其證言不予採納。

小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引體向上的危險性和自身行為可能會造成的損害後果應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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