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顱骨骨折怎麼才算恢復
嗯,你對你哥的情況介紹得還是比較清楚的,從病情上來分析的話,主要就是一個顱骨線形骨折(延伸到了顱底或直接就是顱底的骨折),產生了腦脊液的鼻漏,一般而言這種腦脊液漏都能在數天內自我修復成功而停止、消失(你哥的情況就是這樣),這期間醫生會給你應用抗生素,並告訴你別做填塞鼻孔、用力擤鼻涕等動作,防止腦脊液逆流產生感染。現在離你哥受傷已經半個多月了,感染應該不會了,至於你描述的吐出的淤血其實就是積在鼻竇處的淤血,通過鼻竇的開口逐漸排出,不用緊張,這是一個恢復期的自然過程。個人意見是,如果你哥現在感覺沒有什麼不適的話,可以出院。
正常腦脊液的性狀看起來就象是白開水,外傷時往往合並有周圍組織出血,所以引起的腦脊液漏多表現為流「血水」或「洗肉水」,而且一般是從鼻子里慢慢流出來的而不是病人倒吸鼻子後從嘴裡吐出來的,如果是淤血的顏色,肯定就不是腦脊液。
另外個人認為沒有合並其他傷情的話,甘露醇可以不用了。
根據你哥的情況,出院後按醫囑適當用一些活血化瘀的葯物,顱骨骨折能自愈的,不會有後遺症。
顱底的骨質結構比較復雜,不是嚴重的顱底骨折的話CT往往也分辨不清的,而做磁共振來看骨折部位效果還不如CT呢,顱底骨折一般都是根據臨床症狀(如腦脊液漏)就可以確診,既然現在腦脊液已經不流了,就沒有必要也沒有意義去了解骨折縫的具體情況。
嗯,有腦脊液漏存在的時候醫生不讓起床是正確的,不過我覺得現在已經癒合了這么多天了,起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我鼓勵你哥試試看。
2、請問一下好心專家,對於顱骨修復手術幾個月是最佳時期?病人有顱底骨折現象
醫生說的沒有錯,顱底骨折最少是半年,風險和後遺症就不用考慮了,不會有的,這個手術不算開顱,只是皮下小手術,裝鈦合金頭骨就可以了,放心.
3、顱骨骨折,法醫鑒定屬於重傷嗎?
單純給出顱骨骨折這樣一個診斷是不能鑒定的,還必須對損傷程度進行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規定之第五條:程度分級
顱腦、脊髓
5.1.1
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g)腦挫裂傷,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症狀和體征。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治療。
l)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治療。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o)外傷性下丘腦綜合征。
p)外傷性尿崩症。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肛門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請核對損傷程度分級體征並以司法鑒定最終結果為准。
4、顱骨骨折的臨床表現
常系強大打擊或高處墜落在有突出楞角的物體上所致,往往頭皮、顱骨、硬腦膜與腦均同時受累,而引起的開放性顱腦損傷。臨床所見開放性凹陷骨折有洞形骨折及粉碎凹陷骨折兩種類型。
⑴洞形凹陷骨折多為接觸面小的重物打擊所致,多為凶器直接穿透頭皮及顱骨進入顱腔。骨折的形態往往與致傷物形狀相同,是法醫學認定凶器的重要依據。骨碎片常被陷入腦組織深部,造成嚴重的局部腦損傷、出血和異物存留。但由於顱骨整體變形較小,一般都沒有廣泛的顱骨骨折和腦彌散性損傷,因此,洞形骨折的臨床表現常以局部神經缺損為主。
⑵粉碎凹陷骨折伴有著力部骨片凹陷,常為接觸區較大的重物致傷,不僅局部顱骨凹曲變形明顯,引起陷人,同時,顱骨整體變形亦較大,造成多數以著力點為中心的放射狀骨折。硬腦膜常為骨碎片所刺破,腦損傷均較嚴重,除局部有沖擊傷之外,常有對沖性腦挫裂傷或顱內血腫。 顱底骨折絕大多數是線形骨折,多為顱蓋骨折延伸到顱底,個別為凹陷骨折,也可由間接暴力所致。按其發生部位分為:顱前窩、顱中窩、顱後窩骨折。
⑴顱前窩骨折:
累及眶頂和篩骨,可有鼻出血、眶周廣泛瘀血斑(熊貓眼)以及廣泛球結膜下出血等表現。其中「熊貓眼」對診斷又重要意義。若腦膜、骨膜均破裂,則合並腦脊液鼻漏及/或氣顱,使顱腔與外界交通,故有感染可能,應視為開放性損傷。腦脊液鼻漏早期多呈血性,須與鼻衄區別。此外,前窩骨折還常有單側或雙側嗅覺障礙,眶內出血可致眼球突出,若視神經受波及或視神經管骨折,尚可出現不同程度的視力障礙。
⑵顱中窩骨折:
中窩骨折往往累及岩骨而若累及蝶骨,可有鼻出血或合並腦脊液鼻滑,腦脊液經蝶竇由鼻孔流出。若累及顳骨岩部,可損傷內耳結構或中耳腔,病人常有第Ⅶ、Ⅷ腦神經損傷,表現為聽力障礙和面神經周圍性癱瘓,腦膜、骨膜及鼓膜均破裂時,則合並腦脊液耳漏,腦脊液經中耳由外耳道流出;若鼓膜完整,腦脊液則經咽鼓管流往鼻咽部,可誤認為鼻漏。若累及蝶骨和顳骨的內側部,可能損傷垂體或第Ⅱ、Ⅲ、Ⅳ、Ⅴ、Ⅵ腦神經。若骨折傷及頸動脈海綿竇段,可因動靜脈瘺的形成而出現搏動性突眼及顱內雜音;破裂孔或頸內動脈管處的破裂,可發生致命性的鼻出血或耳出血。
⑶顱後窩骨折:
累及顳骨岩部後外側時,多在傷後1—2日出現乳突部皮下瘀血斑(Battle征)。若累及枕骨基底部,可在傷後數小時出現枕下部腫脹及皮下瘀血斑;枕骨大孔或岩尖後緣附近的骨折,可合並後組腦神經(第Ⅸ一Ⅻ腦神經)損傷。
5、顱骨骨折
抽搐是在顱內壓高、壓迫神經的時候才產生,顱骨骨折是人體最容易恢復的骨折,因為顱骨上沒有關節。只要顱內沒有出血不會有什麼影響的。
6、顱底骨折 臨床表現
顱骨骨折
顱骨受到暴力作用後,當暴力強度超過其彈性限度而發生骨折稱為顱骨骨折(fracture of the skull)。
顱骨骨折在顱腦損傷中的重要性不在骨折本身,而在於骨折造成的顱內血管、腦組織等損傷。
顱骨骨折按其發生部位可分為顱蓋骨折及顱前凹骨折、顱中凹骨折、顱後凹骨折;按骨折的形狀可分為線形骨折、凹陷骨折、粉碎性骨折及穿入性骨折。
[病因]
常為直接暴力損傷所致。
[臨床表現]
骨折局部的頭皮損傷、壓痛及頭皮血腫等。
顱底骨折的可有眼、耳、鼻出血和流液,顱神經損傷、腦損傷及受壓等症狀。
[診斷要點]
(1)有引起顱骨骨折的外傷史。
(2)骨折局部頭皮損、壓痛及頭皮血腫等局部症狀。
(3)顱底骨折時可有耳、鼻、眼出血和流液,顱神經損傷,腦損傷及受壓等症狀。
(4)顱骨X線檢查可確定有無骨折和其類型。
參考資料:http://www.dqt.com.cn/
7、顱骨骨折算不算重傷害了
不構成。
1.傷害的程度要看醫院的鑒定,現在說不清楚;2.本案屬於共同犯罪,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必須負全部責任;3.他必須承擔刑事責任;4.刑拘兩年是不可能的;5.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故意傷害罪,刑法規定: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或者嚴重殘疾,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刑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罰。
;6.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1990〕07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受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第四章 喪失聽覺〔4〕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五章 喪失視覺〔5〕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生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鍾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推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准所說有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
行)》。
1990年3月29日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說明
(1)鑒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鑒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准,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國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
(較好耳的聽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r)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干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鑒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范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范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視力障礙(0.3以下)者分級見下表:
視 力 障 礙
級別
低 視 力 及 盲 目 分 極 標 准
最 好 矯 正 視 力
最 好 視 力 低 於
最 低 視 力 等 於 或 優 於
低視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數)
盲 目
3
0.05
0.02(一米指數)
4
0.02
光感
5
無 光 感
如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而大於5°者為3級;如半徑小於5°者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准,參考「近距視力」。
②中心視力檢查法:用通用標准視力表檢查遠距視力和近距視力。對顱腦損傷者,應作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檢查。對有復視的更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性質與程度。
③有關視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測定。
(6)呼吸困難是由於通氣的需要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所引起。症狀:自覺氣短、空氣不夠用、胸悶不適。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變淺,或者伴有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液氣體分析,動脈血氧分壓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測驗。
診斷呼吸困難,必須同時伴有症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以資參考。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8、顱骨骨折的病理生理
顱蓋骨折即穹窿部骨折,其發生率以頂骨及額骨為多,枕骨和顳骨次之。顱蓋骨折有三種主要形態,即線形骨折、粉碎骨折和凹陷骨折。骨折的形態、部位和走向與暴力作用方向、速度和著力點有密切關系。線形骨折的骨折線常通過上矢狀竇、橫竇及腦膜血管溝,可導致顱內出血。凹陷性骨折常為接觸面較小的鈍器打擊或頭顱碰撞在凸出的物體上所致,著力點附近顱骨多全層陷入顱內,可有腦受壓的症狀和體征。
顱底骨折以線形為主,可僅限於某一顱窩,亦可橫行穿過兩側顱底或縱行貫穿顱前、中、後窩。由於骨折線常累及副鼻竇、岩骨或乳突氣房,使顱腔和竇腔交通而形成隱形開放性骨折,故可引起顱內繼發感染。
額部前方受擊,易致顱前窩骨折,骨折線常經鞍旁而達枕骨;額前外側受擊,骨折線可橫過中線經篩板或向蝶鞍而至對側顱前窩或顱中窩;頂前份受擊,骨折線延至顱前窩或顱中窩;頂間區受擊,可引起經顱中窩至對側顱前窩的骨折線;頂後區受力,骨折線指向顱中窩底部,並向內橫過蝶鞍或鞍背達對側;枕部受力,骨折線可經枕骨向岩骨延伸,或通過枕骨大孔而折向岩尖至顱中窩或經鞍旁至顱前窩。
9、重型顱腦損傷,全身多發骨折
非常同情你的遭遇,但是請你一點要堅強,相信你父親一定會好起來的。
1.手掌和腿部腫脹屬於骨折癒合期的常見症狀,不用太擔心,在骨折癒合後,行功能鍛煉時也會發生輕度腫脹,屬於正常現象。建議盡量卧床休息,抬高患肢(高於心臟位置),熱敷,這樣可以加速血液迴流,減輕水腫,另外可以服用一些活血化瘀葯物治療。腫脹太明顯就需要及時就醫,防止骨筋膜室綜合症發生。
2.顱腦外傷需要恢復較長時間,一般需要半年左右,在恢復早期需要及時治療,及時復診,這是恢復的黃金時機,切勿錯過。對於他出現的頭痛和脾氣暴躁等症狀,屬於腦外傷後遺症,需進一步到腦科醫院治療,必要時行腦電圖檢查。一般經過系統治療可以恢復。
3.因為你父親傷情較重,需要較長恢復時間,所以一定要保證營養充足,加速組織再生修復。多吃高營養食物,如魚蝦、肉類骨頭湯等。
祝您父親早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