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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人摔骨折無過錯

發布時間:2020-03-17 07:37:00

1、杭州老人摔骨折,無過錯路人被判賠2萬,你怎麼看?

這個時間的重點是路人究竟是不是無辜的,我們看到本案中老人本身是在人行路上的,其本身並沒有任何的過錯,而自行車的主人在主觀意識上也沒有過錯,只是由於意外導致兩人相撞,並造成老人受傷,屬於過失傷人,鑒於雙方都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法院對於事件的審判還是公平公正的。


大家對這這個時間爭論的熱點就是自行車主有無過錯,這個我們暫且不做討論,我們先看看同類型的交通事故,再汽車的行使過程中,路人突然沖出馬路,被車撞到受傷(高速公路除外),這個時候無論車主的車速有多快,還是紅綠燈的狀態,車主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並對受傷的行人進行賠償,那麼你會覺得車主無辜嗎?大多數人都不會覺得車主不應該賠償。


案件的性質略有不同,但是他法院判罰的依據都是差不多的,自行車雖然不是機動車倆,但是在行使過程中亦應該注意避讓行人,出現事故理應承擔責任,並支付相應的費用,事件中老人也有責任,所以法院沒有支持老人的訴求,而是將賠償標準定為2萬元,責任由雙方承擔。

如果把事件中的自行車換成汽車,大家想必有沒有這個疑慮了,大多數人都會支持法院的判罰,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大家主觀意識都是人為汽車車主屬於有錢人,一種帶有仇富的心理促使大家作出判斷,而本事件的當事人的交通工具是自行車,大家又理所當然的人為他是窮人,內心的憐憫和包容讓我們覺得他是無辜的。


我們判斷善惡的標准都是傾向於弱勢一方,但是這種思維不適合法律,法律是要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的,不能夠因為弱勢方可憐就改變法律的判罰標准,否則將會給法律的執行蒙上不公平的陰影。


我們在看待問題的時候也不要一味的憑主觀判斷去分析事情,需要抓住事情的本質,在感情上我也覺得自行車主糟的是無妄之災,他並沒有錯,但是他有過失,這是兩個層級的事情,輿論對於社會的影響非常大,你在不經過考量的言論中,可能會對很多人造成錯誤的誘導。從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不要濫用你的善良,用錯了地方你比惡人還要邪惡,披著善良的外衣,站在道德的之高點上,讓很多受害者只能忍氣吞聲。

尊重事實,尊重法律,這是每一個人都應該有的行為准則。

2、買菜時候一個老人在我身邊摔倒了,去醫院是輕微骨折,他當時沒有報警並說不追究過後還能追究我責任嗎

建議您報警,雖然「當時就說不追究他們不訛人」,但目前「打電話讓我去」,說明對方並不是放過你,因此盡快解決是明智的。建議及時報警,警方可保全相關證據,如相關錄像等,證明您的無過錯。
類似案件,無過錯不賠償。
另外,退一萬步說,如您確實碰撞了老人,則僅是一跌倒不至於造成重大損害,這也於老人個人體質有關,不能全部由你擔責。

3、如何看待「老人摔倒無人扶」現象

如何看待「老人摔倒無人扶」現象

日前,筆者作為嘉賓應邀參加了北京人民廣播電台「法律懇談所」的一期直播節目,對社會上爭論激烈的「老人摔倒該不該扶」問題進行了討論。本人認為這個話題不但具有現實意義,對將來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願意把自己的觀點發表在這里,以期拋磚引玉。

一、相關案例
杭州八旬老翁案:2010年1月8日下午,一位85歲的老爺子在杭州鼓樓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鍾,臨街商鋪和街上眾多圍觀者,無一人主動上前扶起,很多人表示怕負責任賠錢。最終,趕來的110民警把老人帶走。
南京彭宇案:2006 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壽蘭老太太在某公交車站等車,據其稱被正在下車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則稱下車時見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邊,並且在其親屬 到來以後一起送該老人到醫院,還墊付了200元醫葯費。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將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法院判決彭宇賠償徐老太太40%經濟損失 計45876.36元。
鄭州李凱強案:2008年8月21日下午,鄭州小伙李凱強騎著電動車,和一位騎著自行車的老太太宋某發生碰撞。宋老太摔倒在地後,李凱強上前將其扶起。然而,宋老太卻說自己的腰被他撞傷了,要他賠醫葯費。協商未果後,宋老太將李凱強告上了法院。
鄭州二七區法院判決:由於事故無法查證是由李凱強還是老太太的過錯造成的,所以根據公平原則,由李凱強承擔老太太的「損失合理部分」的50%,判決李凱強在15日內支付給老太太1萬元精神撫慰金及其他費用,共計7.9萬余元。

二、法律層面的問題
「見危不扶」、「見死不救」從法律層面講,並不違法。
一般而言,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去做(法律術語叫「不作為」)才構成違法或犯罪:一是法律規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 務,公民有納稅義務等;二是合同約定,如保姆對小孩有看護義務;三是先前行為,如成年人帶領未成年人去游泳,如果未成年人遇到危險成年人有義務救助。

三、道德層面的問題
中華民族具有「扶危濟困」、「樂善好施」、「見義勇為」等優良傳統,所以「見危不扶」、「見死不救」顯然是違背社會道德的。
孟子說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說孝敬、贍養自己的老人從而推及到別人的老人,撫養、教育自己的孩子從而推及到別人的孩子(當 然有人連「老吾老」都做不到,那就無法跟他談論這個問題了)。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摔倒的是自己的老人,你去不去扶呢?如果家人不在現場,你希望不希望別人 給予幫助呢?或者再設想一下,假如自己遇到危險或者困難,在孤立無助的時候,你是否希望周圍能夠伸出一雙溫暖的大手呢?常言說「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我 們每個人都是在以自己的一點一滴的行動營造社會風氣,營造什麼樣的社會風氣自己就會得到什麼樣的回報。正像《愛的奉獻》歌詞所寫,「如果人人都獻出一點 愛,世界將變成美好的人間」,營造一個和諧友愛、互幫互助的社會氛圍,我們每個人都將是受益者;相反,如果每個人都自私冷漠,對他人的危難視若無睹,甘當 「看客」,那世界該是何等冰冷!

四、如何面對摔倒的老人
我認為,遇到摔倒的老人應當伸出援助之手。不過這里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如果情況危急,應當「不假思索」,奮力救助。第二種情況是如果並非情況危急, 則完全可以「三思而行」,首先考慮是否為不宜挪動的疾病比如骨折、腦溢血等,以免好心辦壞事;其次最好有些法律意識,跟周圍人打個招呼或留下聯系方式或者 採用將來萬一遇到麻煩能夠洗清自己的其他方法,以免好人被誣陷。一般而言,絕大部分人都是樂於助人的,但是沒有人願意做「被狗咬」的呂洞賓。而且那樣也有 失正義和公平。

五、對相關判決的看法
南京彭宇案,法院判決彭宇承擔40%的賠償責任,理由是根據推理能夠認定徐老太太是被彭宇撞倒的;鄭州李凱強案,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其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由於筆者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看卷,所以無法評論法院判決的對與錯,這里只是根據媒體的相關報道談談自己的一些觀點。
民事訴訟法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是被他人撞倒的,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法院就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具體到這兩個案件, 事實上老太太有可能是被小夥子撞倒了,但法官不是神仙,也不是目擊者(即使法官是目擊者也不能根據自己所見作出判決),他不知道事實真相,所以不能根據客 觀事實進行裁判,只能根據法律事實,即由法定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進行裁判。
由此可見,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根據推理判決彭宇承擔40%的賠償責任可能是缺少法律依據的;而鄭州二七區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李凱強承擔50%的賠償責任更 是值得商榷。因為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共有三個:一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責任,比如患者去醫院就診,在治療過程中病情加重或者死 亡,這時只有醫護人員有過錯醫院才承擔責任,否則醫院不承擔責任。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按照法律規定,不問是否有過錯,只要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當事人就需要承擔責任,比如甲和乙簽訂商品買賣合同,乙由於丙的原因延期供貨,乙本身並無過錯,但仍需向甲承擔違約責任。三是公平原則,指當事人對所造成 的損害都無過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依公平合理原則,判由當事人雙方分擔損失,比如兩人打籃球時相撞,其中一人受重傷,法院判令另一人給予適當補 償。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條件有三個:一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受害人有嚴重的直接財產損失的發生;三是不由 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由此可見,南京彭宇案和鄭州李凱強案都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適用「公平原則」無異於有人說你借過他1萬元錢,你說沒有借過,法院在無法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判決你返還他5000元錢。

六、造成負面影響的原因
幾起案件發生後,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尤其是負面影響像狂風暴雨一般鋪天蓋地而來。造成負面影響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法院的判決,二是媒體的 報道(包括網上的文章)。關於法院判決的問題這里不用多說了,只說媒體報道的問題。我們知道,無論是南京彭宇案還是鄭州李凱強案,事實真相至今還是個謎, 可是媒體絕大部分文章都認定是老太太自己摔倒小夥子去攙扶被反咬了一口,這就必然得出 「好人不得好報」的結論。可事實上還有另一種可能,那就是老太太確實是被小夥子撞倒的。如果是第二種可能,只讓小夥子承擔40%或50%的責任老太太還覺 得吃虧呢。
所以,相關報道如果不是按照常理推測出來的「事實」進行評述,可能就不會出現這種好人被訛詐的負面影響了。
綜上所述,「扶危濟困」、「樂善好施」、「見義勇為」應當得到大力倡導,只是做好事時要注意保護自己,如同搶救落水者不要讓落水者抱住你的手腳使你無法活動;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且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4、監獄里的腦梗病人有摔成了骨折監獄里有責任嗎?

視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54條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在押罪犯,如果有腦梗等疾病,監獄一般會對其進行針對性的醫療和照顧,在勞動、生活上給於特殊安排,例如增加監護人員等。
如果監獄明知罪犯有病而不及時診治,或者安排與其病情恢復不利的勞動,或者安排的監護人員有失職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監獄是有責任的,否則就是無責任。也就是說,監獄有無責任關鍵在於在當事人摔成骨折這個問題上有無過錯。

5、老人接觸自行車後摔骨折,車主無過錯也被判賠2萬元合理嗎

沒啥不合理的哥們,我以前把車停在路邊給人摩托車刮到,摔倒了我都賠了幾千。

6、鄰居60歲以上的老人和其妻圍歐我母親 但其妻不慎摔倒骨折 責任誰承擔?

不會承擔所有責任的。警方或者法院會根據
1、案件的起因,受害人是否有過錯。
2、案件的過程,即受害人的傷害是否是由於嫌疑人實施的
3、案件的結果。傷害情況。
此案中,你的母親要指認該老頭和其妻子一起毆打你母親,但是要有證據。老頭的妻子自己摔倒,你母親不負責任。反之,你的母親要承擔部分責任的。

7、有什麼法律相關規定,不小心摔倒導致別人摔倒受傷,導致骨折

當然可以索賠。
這屬於意外事件,也就是雙方都無過錯。
民法通則規定,雙方都無過錯責任的時候,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你可以索得賠償,但是對你造成的損失,你只能和他一人50%承擔
也就是說,你可以索取50%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手術治療費。

8、給私人拆房子,四個人全部摔傷,骨折,腳斷,責任應該是誰方的大? DA

你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賠償的范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以主張的請求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因傷致殘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也可以請求賠償。

責任主次,依具體情況而定。視四個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被幫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來衡量。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9、以摔倒老人該不該扶的辯論賽反方材料,急啊!

一是南京彭宇案,以及後來又發生的幾起類似案件重慶的萬鑫案、南京彭宇案、鄭州李凱強案,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道德風氣起到了一種負面作用。

2010年12月15日,深圳市老幹部肖雨生在小區跌倒,無人上前攙扶,20多分鍾後死亡。保安說不是冷漠,怕承擔責任。跟帖中許多人都提及受彭宇案影響很大,怕好心沒好報!該案正讓全社會付出慘痛代價,每個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二是當前社會風氣確實存在著正氣不彰的歪風。「好人沒好報」、「壞人橫行」,投機者得利、助人者「流血又流淚」。大學生救人英勇獻身,卻遭到無良撈屍者「挾屍要價」……一個個極不健康的現實標本,讓人與人之間充滿隔閡和漠視。

三是「濟危扶困」和見義勇為成為稀缺品,相對應的表象是道德的淪落,而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公民契約理性力量薄弱導致的社會信任紐帶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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