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殘鑒定等級劃分標准?
2、2016年9月交通事故造成的,腦脊液耳漏,2017去鑒定傷殘,是按新標准還是舊標准來鑒定的?請問傷
傷殘鑒定要選擇鑒定機些傷情復合快旦受害延遲鑒定間能現傷情癒合或傷殘級別降低情形能導致索賠金額減少些傷情始容易發現事才慢慢浮表面受害若鑒定早能存鑒定準確現象於受害索賠言極其利 確定傷殘鑒定候做顯格外重要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員傷殘評定》規定 評定機應事故直接所致損傷或確損傷所致並發症治療終結准治療終結意見致由辦案機關組織關專業員進行鑒定確定其否治療終結 般情況傷者能夠院視治療終結醫院認病病情穩定已需要進行住院治療家修養視治療終結假若病院原病情復發再住院治療則屬於治療終結范疇例交通事故損傷造神經功能障礙、顱內損傷遺症損害根據臨床醫實踐般應受傷6月才始進行傷殘鑒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 至美.peichang/detail/id3220.html 司實踐應徵求醫意見般根據損傷實際情況握機委託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1、損傷程度存並發症遺症能性建議院委託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2、需要進行手術情況建議首手術結束進行傷殘鑒定避免手術傷情程度降低導致傷殘評定級別降低利於受害索賠 3、存並發症遺症風險傷情鑒定間宜早間早能些潛病情未現聽取專業士意見恰選擇鑒定機
3、傷殘鑒定等級標准
1、一級傷殘鑒定標准一級傷殘的鑒定標准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2、二級傷殘鑒定標准二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3、三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4、四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5、五級傷殘鑒定標准五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6、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7、七級傷殘鑒定標准七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8、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9、九級傷殘鑒定標准九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10、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4、律師顱底骨折,腦脊液耳漏,鼻漏能夠十級傷殘嗎
去傷殘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傷殘鑒定中心有專業的評估標准以及儀器,一般來說損傷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對正常生活產生影響的,都有可能被鑒定成傷殘
5、顱腦損傷傷殘1x九級,腦脊液耳漏的傷殘十級,右股骨中段傷殘十級能陪付多少錢
1.上述情況綜合根據以重者定級的原則,按九級傷殘獲得賠償。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4.2晉級原則: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9級傷殘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
(5)工傷賠償:
1)如果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級工傷為9個月本人工資。
2)如果選擇辭職不幹了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由工傷職工所在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6、鑒定機構怎麼做顱骨骨折傷殘鑒定
[編輯本段]傷殘評定標准種類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國家標准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編輯本段]十級傷殘標准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標准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1]? 2、評定標准: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基準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企法網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7、人體傷殘鑒定標准,及傷殘鑒定分哪些等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准: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1]
2、評定標准: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准: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備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並未正式頒發[3] ,各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標准,除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有國家標準的鑒定外,其他情況下可由法院酌情確定統一適用的鑒定標准。[4]
【具體規定】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葯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五、軍人殘疾等級評定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具體規定】(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能;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0.8;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5.嚴重聲音嘶啞;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9.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5cm;
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2.肋骨骨折>3根並胸廓畸形;
23.肺內異物存留;
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
九級評定
編輯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准:
【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5]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九級傷殘
4.9.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d)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盲目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e)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
m)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 頸部損傷致:
a)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葉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膽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 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尿道狹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子宮部份切除;
g)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 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構破壞;
f)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准:[2]
【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九級
1)癲癇輕度;
2) 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或三處以上≥1cm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一耳損失≥71 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後;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後;
43)結腸修補術後;
44)肝修補術後;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後;
47)脾修補術後;
48)胰修補術後;
49)腎修補術後;
50)膀胱修補術後;
51)子宮修補術後;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54)乳腺成形術後。
三、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肌力4級)。
2.9.2顱蓋骨缺損25cm2以上。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腦組織疻發切除術。
2.9.5顱內異物經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外展神經麻痹。
2.9.7輕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禿以達頭皮面積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響容貌。
2.9.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容貌。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側鼻翼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超過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視力2級。
2.9.15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9.16雙眼瞼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容貌或功能。
2.9.17復視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內陷5mm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9.21牙齒脫落7枚以上。
2.9.22舌體缺失13以上。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術。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難Ⅱ級。
2.9.28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2.9.29心臟異物經手術治療。
2.9.30食道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膽道修補術。
2.9.34膽囊切除。
2.9.35胰修補術。
2.9.36脾臟部分切除。
2.9.37小腸切除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一側腎部分切除。
2.9.41輸尿管修補術。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補術。
2.9.44一側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一側輸卵管切除,或一側卵巢切除。
2.9.47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合並骶髂關節脫位。
2.9.54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5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7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斷裂,遺有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9.65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66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67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6]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
1.顱骨缺損9cm2~24c㎡;
2.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3.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兩指末節缺失;
5.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6.跗骨骨折影響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脫、椎間盤、髕骨、半月板切除術後;
10.膝關節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後;
11.陳舊性肩關節脫位肩關節成形術後、肩袖損傷修復術後;
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13.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
14.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8.雙眼矯正視力≤0.6;
19.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
20.眼球內非金屬異物不宜取出;
21.淚器損傷,手術無效;
22.一側瞼外翻合並瞼閉合不全;
2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
24.雙耳聽力損失≥4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80dBHL;
25.發聲及構音不清;
26.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5;
27.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顆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術後;
29.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0.心臟、大血管損傷修補術後;
31.肺段切除或修補術後;
32.支氣管成形術後;
33.陰莖部分切除術後;
34.腎部分切除術後;
35.脾部分切除術後;
36.子宮修補術後;
37.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38.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8、車禍造成頭部顱骨骨折,腦疝,能定幾級傷殘?
顱骨骨折在閉合性顱腦損傷中佔15%,在重型顱腦損傷中佔70%。顱骨骨折的重要性不在骨折本身,而在於骨折所造成的腦膜、腦膜血管瘤,腦血管和顱神等的損害。顱腦損傷伴有顱骨骨折時,表示作用於頭部的暴力較大,腦損傷也較重。1、骨折形成的因素(1)骨折的形成主要取決於暴力的大小,作用的方向,物體與顱骨接觸的面積和顱骨結構特點(骨質的厚度和彈性)。(2)骨折幾乎都為全層骨折,即外板、板障和內板均同時骨折。(3)致傷物速度、接觸面積大小與骨折性質有關。物體擊中頭部的加速傷,可有以下情況:①致傷物與頭部接觸面積大,速度慢,多產生線形骨折。②致傷與頭部接觸面積大,速度快,多產生環形凹陷骨折或粉碎骨折。③致傷物與頭部接觸面積小,速度慢,容易造成錐形凹陷骨折,速度快則造成洞形骨折。(4)暴力作用方向與骨折性質的關系:暴力垂直作用於顱蓋部,多產生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暴力斜行或切線作用於顱蓋部,多產生線形骨折。(5)暴力作用於頭的各部位與骨折分布的關系:①暴力擊中於前額部,多產生顱骨垂直部和顱前凹的前後縱行骨折,其次為前後斜行骨折。②暴力作用於顳部,以左右方向的橫行骨折多見,骨折線可能性由顳骨鱗部延伸到顱中凹底,亦可經過蝶骨到達對側顱中凹底。③暴力作用於頂部,骨折線多發生在顱蓋的一側,亦可發生橫過中線的兩側性骨折,有的可延伸到顱中凹底。④暴力作用於枕部,如著力點在一側枕部多見後前方向的縱行骨折,或後前方向的斜行骨折。骨折線由枕骨著力處向顱後窩延伸,骨折線亦可經顳骨岩部,延伸到顱中窩,有時可見到枕乳縫或人字縫下部的顱縫分離。⑤暴力沖擊點愈近顱底水平,顱蓋和顱底聯合骨折的發生率愈高。2、骨折分類(1)按骨折的形狀分類:①線形骨折:骨折呈線條形,大多是單一的骨折線,分枝狀、放射狀和多發線形骨折。②凹陷骨折:為外傷直接沖擊顱蓋所造成,間接暴力沿脊柱上傳造成枕骨大孔區環形凹陷骨折,嬰幼兒乒乓球性骨折為凹陷骨折。③粉碎骨折:暴力直接沖擊顱蓋部所造成。一般暴力較大,與頭部接觸面積廣,形成多條骨折線,分隔成多數骨碎塊。局部腦膜撕裂和腦組織常有廣泛的挫裂傷,可合並各類型的顱內血腫,癲癇發生率也較高。(2)按骨折部位分類:①顱蓋骨折,為暴力直接沖擊顱蓋部所致,骨折多位於顱蓋范圍內,也常延伸到顱底。②顱底骨折,大多數是顱蓋骨折的延伸部分,單純發生在顱底的骨折少見。3、臨床表現顱骨骨折主要靠局部腫脹、壓痛、眼、耳鼻出血和流液、顱神經損傷和受壓等症狀。(1)顱蓋骨折:表現為骨折局部的頭皮腫脹和壓痛、顱蓋板障出血可積聚到硬腦膜外腔或骨膜下,顱骨骨膜下血腫,其邊緣多以顱縫為界限。當骨膜被撕裂時,血液流入帽狀腱膜下層,血腫分布更為廣泛,缺乏明顯邊界。較大的骨膜下或帽狀腱膜下血腫,應結合病人的臨床表現,警惕合並硬腦膜外血腫。凹陷骨折時當骨片下陷較深,刺破硬腦膜,損傷和壓迫腦組織,可有偏癱、失語、偏側感覺障礙和局灶性癲癇等表現。骨折常伴有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出現頭痛,頸強直和克氏征陽性等腦膜刺激症狀;如合並顱內血腫時,常有進行性意識障礙,出現腦局部症狀和顱內壓增高症狀等。(2)顱底骨折:臨床表現主要來自骨折所經過的不同顱窩和其向傷和神經和血管等組織。①顱前窩骨折:前額部皮膚有挫傷和腫脹,骨折線可橫過眶上壁、篩板、額竇和視神經管。當出血時入眶內,可見眼瞼和結膜下瘀血,出現一側或二側黑膜。骨折線通過額竇或篩竇時,常產生鼻出血和腦脊液鼻漏,氣體由副鼻竇經骨折線進入顱腔內,氣體分布於蛛網膜下腔,腦內或腦室內,稱為外傷性顱內積氣。骨折線累及篩板,撕裂嗅神經導致嗅覺喪失。當骨折線經過視神經管時,可因損傷或壓迫視神經而致視力減退或喪失。顱前顱骨折也常伴有硬腦膜撕裂,額極和額葉底面的腦挫裂傷,可產生各種類型的顱內血腫。②顱中窩骨折:臨床常見到顳部軟組織腫脹,骨折線多限於一側顱中窩底,有時經蝶骨體達對側顱中窩底。當骨折累及顳骨岩部時,往往損傷面神經和聽神經,出現周圍性面癱、聽力喪失、眩暈或平衡障礙等。如骨折經過中耳和伴有鼓膜破裂時,多產生耳出血和及脊液耳漏。骨折線經過蝶骨,其骨突或骨折片損傷頸內動脈時,可產生頸內動脈--海綿竇瘺,表現頭部或眶部連系性雜音,搏動性眼球突出,眼球運動受限和視力進行性減退等。頸內動脈損傷亦可形成海綿竇段頸內動脈瘤,動脈瘤破裂後又形成頸內動脈--海綿竇瘺。當眶上裂骨折時,可損傷動眼、滑車和外展神經,以及三叉神經第一支,出現眼球運動障礙和前額部感覺障礙,為眶上裂綜合征。顱中窩骨折,如損傷下丘腦的視上核和垂體柄時,可產生外傷性尿崩症,出現長期多飲、多尿。③顱後窩骨折:除著力點皮挫傷外,數小時內可在枕下或乳突部出現皮下瘀血,骨折線經過枕骨鱗部和基底部,亦可經過顳骨岩部向前在顱中窩底。骨折線累及斜坡時,可於咽後壁見到粘膜下瘀血,如骨折線經過頸內靜脈孔或舌下神經孔,可分別出現下咽困難、聲間嘶啞或舌肌癱瘓。骨折累及枕骨大孔,可出現延髓損傷症狀,嚴重時,傷後立即出現深昏迷,四肢弛緩,呼吸困難,甚至死亡。4、診斷顱骨X線檢查可以確定有無骨折和其類型,也可根據骨折線的走行判斷顱內結構的損傷情況,以及合並顱內血腫的可能性。5、治療顱蓋和顱底的線形骨折,骨折本身不需特殊治療。顱底骨折伴有腦液鼻漏或耳漏,行保守治療並預防感染,數周以上不癒合者,應考慮修補手術。對於顱底骨折並發頸內動脈---海棉竇瘺,亦需手術治療。凹陷骨折,陷入深度超0.5cm,出現壓迫症狀,行手術復位,粉碎骨折清除術。6、護理(1)顱底骨折入院病人,按醫囑密切觀察生命體征的改變,早期發現腦疝,及時進行手術治療。(2)顱底骨摺合並腦脊液漏者,要絕卧床休息。(3)有腦脊液漏者,枕下應墊無菌小巾,一切操作應按無菌傷口處理,防止感染。(4)病人的卧位,向患側卧,便於引流。(5)鼻漏者禁用手掏、堵塞,不能用力咳嗽、打噴嚏,防污染有腦脊液逆流入顱內,造成顱內感染積氣。(6)顱底骨折病人禁止做腰穿,已有顱內感染者例外。(7)保持耳、鼻的局部清潔,每日用雙氧水、鹽水棉球清潔局部。(8)顱底骨折累及顳骨岩部而損傷了聽神經,病人聽力喪失,護理人員要關心、體貼病人,加強生活護理。(9)重症腦挫傷合並鼻漏,禁止從鼻腔吸痰,鼻漏未停止,不能從鼻腔插各種管道。(10)中顱窩底骨折損傷下丘腦而產生尿崩症時除給予葯物控制,還要供給充足的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