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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評級判斷標准

發布時間:2020-03-15 18:11:42

1、十級工傷骨折是怎麼評級標准

骨折是有能評殘的!你是屬於十級裡面的 34 條款!十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1)顱骨缺損9—24平方厘米,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癱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 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鉻鼻病(無症狀者);
(18)嗅覺喪失;
(19)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20)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21)鼻竇或面頰部有異和未曾取出;
(22)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離斷或功能喪失;
(2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 50平方厘米,並有明顯瘢痕;
(29)一拇指指間關節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積>30%者;
(31)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積>100平方厘米;
(3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35)外傷後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椎間盤切除或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36)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7)胸壁異物滯留;
(38)脅骨、鎖骨、胸骨骨折治癒後無功能障礙;
(39)肝修補術後;
(40)脾修補術後;
(41)胰修補術後;
(42)開腹探查或胃修補術後;
(43)開腹探查或結腸修補術後;
(44)開腹探查或小腸修補術後;
(45)腎修補術後;
(46)膀胱修補術後;
(47)卵巢修補術後;
(48)輸卵管修補術後;
(49)乳腺修補術後;
(50)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輕度減退。頒布時間:1996年1月1日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所以具體賠償金額 要看你的工資多少了 !

2、骨折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3、肋骨骨折傷殘鑒定標准

肋骨骨折傷殘鑒定標准:

出現肋骨骨折的現象就要進行傷殘鑒定,以肋骨骨折傷殘鑒定標准作為具體賠償事宜。

十級級的標准: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九級的標准: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八級標准 :12肋以上骨折。

肋骨骨折屬於可恢復傷,不會構成傷殘。但如果引起並發症,可以一並索賠。傷者的傷情在交通事故中定不上傷殘,傷者可以向責任方索賠的項目有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其中醫療費以醫療票據為准,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這四項建議到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做一個鑒定,鑒定中會將誤工期限、護理人數和期限等做一個科學的鑒定,有了鑒定就算責任方不賠錢傷者也可以到法院去起訴,這就是賠償依據。

4、骨折工傷鑒定的評級??

骨折是一般是可以經過鑒定有傷殘等級的,最低十級,根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十級標准: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具體結果需要在員工治療完畢後,根據骨折的部位不同,是否對員工以後的生活造成影響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5、所有骨折都能評上傷殘等級嗎?

1、如果是軍人意外傷害、工傷事故、交通事故、治安傷害評定級別,關鍵在於骨折治療後的後遺症和有無葯物依賴的情況而定的。

2、如果骨折不在於人體要害部位(比如鼻骨、腦骨、盆骨、股骨、脊椎骨等)、而且骨折治療後沒有後遺症和有無葯物依賴情況的,那就沒有標准可以評定殘疾等級的。

3、全身各部位骨折傷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為十級傷殘。

(5)骨折評級判斷標准擴展資料

殘等級的劃分標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6、骨折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要先鑒定多少級然後根據實際情況賠償

常見骨折類十級傷殘:

1、尺骨或橈骨 粉碎性骨折。

休息滿4個月可做鑒定,看肌電圖:尺、橈骨神經是否受損。

2、鎖骨骨折:觀察手臂活動是否受限,是否能上舉觸摸頭頂。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髕骨粉碎性骨折,加內固定,放寬條件可能夠上十級;髕骨線性骨折不易構成傷殘。

5、內踝或外踝較大面積粉碎性骨折,導致雙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級;內、外踝同時骨折,可做十級。

6、腰椎或胸椎椎體三分之一壓縮性骨折,十級。觀察CT壓縮面是否達三分之一。

7、顱腦骨折,入院時有昏迷症狀,並伴蛛網膜下出血,可做十級;僅顱腦骨折或癲癇,不易做傷殘。

8、癲癇傷殘標准要求較高。外傷性癲癇:伴顱腦外傷(腦內需有損傷),發作頻率較高(出院3到6個月後仍經常發作),並要求此次受傷前沒有癲癇病史。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6)骨折評級判斷標准擴展資料: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國家標准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傷殘鑒定標准

7、傷殘鑒定標准手桿骨折,能評級嗎?

你好。可以的,如果屬於工傷,建議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待醫療終結後申請傷殘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委託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工傷待遇。工傷治療的康復期間工資照發,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費。如構成傷殘的,勞動關系繼存期間可獲社保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關系解除後可獲社保支付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就業補助金。
如果是其他人身傷害,治癒後可依法委託 大律師網 律師評殘。

8、左手食指末節骨折,可以評級嗎?評級標準是什麼,要什麼程序?

不一定,骨折分多種的啊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第29條第3款 1、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二)伙食補助費--第4款 1、標准: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第4款 1、標准: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第6款 1、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五)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條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第31條 1、標准: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第36條 1、標准: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准: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准: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准:五級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准: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准:五級、六級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准: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准: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第43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三、工亡保險待遇--第37條 (一)喪葬補助金 標准: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要求:(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第39條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五、備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2條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29條 3、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4、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5、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6、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第41條

9、工傷中一般骨折都能評級,那還有什麼樣的骨折不能評級呢?

工傷中一般骨折,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約可以評上十級傷殘的,現在很多地區對手指末節骨折的,不給傷殘入級的,傷殘鑒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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