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醫保報銷購買支具的費用嗎,是賣支具公司的正式發票,醫生在病例里有體現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工傷保險報銷,具體標准咨詢參保的社保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支具輪椅多久更換一次
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准》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輔助器具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傷職工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更換。
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的,經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提出確認申請並經確認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配置費用。
3、工傷高位截癱勞動能力鑒定二級能申請康復器具(站立行走支具)?
可以,是必須配備的輔助器材之一。
4、脊椎支具可以報工傷
1.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關鍵看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2.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的,即使傷情極其輕微,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