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到十級傷殘等級
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1)慢性骨髓炎法院能頂幾級殘擴展資料: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准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葯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2、評殘一共有幾個級?
傷殘等級一共十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慢性骨髓炎是否可以辦理殘疾證明 及殘疾等級
不可以辦理,至少治療終結後有肢體功能性障礙或者殘缺才可以去做傷殘鑒定等級,有傷殘鑒定書才經過公示認可後才可以辦理
4、關於幾級傷殘評定,有懂的幫忙解答下,謝謝。
不清楚你說的是不是工傷。
傷殘等級分1-10級。我把工傷的傷殘等級標准發給你,其他原因導致的傷殘等級大致相同。你可以參照著找一下。
1、一級工傷或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級工傷或職業病;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極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節除後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工傷或職業病;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功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肚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物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37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三級工傷或職業病。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lt;=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癱肌力3級;
(11)偏癱肌力3級;
(12)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1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6)一側肘上缺失(利側);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雙髖、雙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2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
(25)一側胸改術後(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塵肺Ⅲ期;
(27)塵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8)塵肺Ⅰ期、Ⅱ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2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30)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1)粒細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4)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瘺。
4、四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58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四級工傷或職業病。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1)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2)雙側顳下登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24)一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一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一側前足缺失;
(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29)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0)瓣膜置換術後;
(31)心功能不全二級;
(32)病態竇房結綜合症(需安裝起博器者);
(33)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4)肺功能中度損害;
(35)肺葉切除後並部分胸改術;
(36)塵肺Ⅱ期;
(37)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
(38)呼吸困難3級;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43)再生障礙性貧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46)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48)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
(49)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0)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瘺;
(52)重度排尿障礙;
(53)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5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8)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五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60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五級工傷或職業病。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瘺,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10)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11)鼻缺損1/3以上;
(12)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平方厘米;
(14)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損>1/2;
(16)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立方厘米;
(17)舌缺損<2/3、>1/3』
(18)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者;
(19)四肢癱肌力2級;
(20)單肌癱肌力3級;
(21)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22)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23)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26)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鑽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30)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1)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病態竇房結綜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換術後;
(35)雙肺葉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損傷;
(37)呼吸困難3級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減少並有出血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腸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腸、肛門、結腸產分切除,結腸造瘺;
(46)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慢性中毒性腎病;
(49)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2)兩側睾丸、副睾丸缺缺損;
(53)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4)陰莖缺損;
(55)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閉鎖;
(59)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6、六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58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六級工傷或職業病。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8)撕脫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10)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11)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12)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2;
(13)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14)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15)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6)食管狹窄,或食管成形術後只能進半流食;
(17)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難Ⅲ度;
(19)面部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伴發涎瘺;
(20)鼻缺損<1/3、>1/5;
(21)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22)三肢癱肌力4級;
(23)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2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25)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26)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喪失;
(30)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側踝以下缺失;
(33)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華麗短縮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個趾畸形,功能喪失;
(37)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38)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39)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0)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2)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3)肝切除1/3;
(44)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緩解;
(47)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腎損傷性高血壓;
(51)一側腎切除;
(52)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54)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55)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七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59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七級工傷或職業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平方厘米,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gt;=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11)雙耳聽力損失>=56BHL;
(12)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
(1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雙耳廓缺損2/3以上;
(15)牙糟骨損作78cm,牙齒脫落10個以上;
(16)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17)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18)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20)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21)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2)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24)一指指間關節離斷;
(25)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關節功能良好;
(33)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么復積液;
(34)下肢傷後縮?lt;3cm、>2cm者;
(35)肺葉切除;
(36)肺功能輕度損害;
(37)局限性膿胸行部分胸改術;
(38)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蠓蝸宋?lt;兩葉)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職業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1)肺切除1/4;
(4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4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礙性盆血完全緩解;
(47)白細胞減少症;
(48)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49)血小板減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1)小腸切除1/2;
(52)結腸大部分切除;
(54)輕度排尿障礙;
(55)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狹窄;
(59)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8、八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61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八級工傷或職業病。
(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處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11)一袋子則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12)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1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14)外傷性青光眼;
(15)雙耳聽力損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7)發聲及言語困難;
(18)一耳或雙耳缺損>1/3、<2/3;
(19)牙槽骨損傷長>=cm,牙齒脫8個以上;
(20)舌缺損小於舌的1/3;
(21)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23)食管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24)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5)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6)脊椎壓縮骨折;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脫術後無神經系統症狀者;
(28)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29)雙手部分癱肌力4級;
(30)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31)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8)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39)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級;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膽道修補術後;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損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腸部分切除;
(51)一側腎上腺缺損;
(52)輸尿管修補術後;
(53)尿道修補術後;
(54)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58)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礙;
(60)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失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61)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9、九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43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九級工傷或職業病。 (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平主厘米,無功能障礙;
(3)腦子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V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Ⅳ對腦神經麻痹;
(5)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需戴假發者;
(6)鼻或同部有明顯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唇外翻植皮術後;
(11)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4;
(12)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13)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或重度);
(14)淚器損失,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15)雙耳聽力損失>=31Dbhl或一耳損失>=71Dbhl;
(16)發聲及言語不暢;
(17)食管切除術後,進食正常者;
(18)一耳或雙耳廓缺損>1/5,<1/3;
(19)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20)牙槽骨損傷長4cm,牙脫落4個以上;
(21)二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22)三個節段性疹柱內固定術後;
(23)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26)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31)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32)骨折內固定手術,無功能障礙者;
(33)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34)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5)肺修補術;
(36)支氣管成形術;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8)乳腺成形術後;
(39)隔肌修補術後;
(40)慢性隱匿型中毒性腎病;
(41)子宮修補術後;
(4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10、十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以下51種情況之一者,可以認定為十級工傷或職業病。
(1)顱骨缺損9~24平方厘米,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癱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鉻鼻病(無症狀者);
(18)嗅覺喪失;
(19)牙齒除以外,節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20)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強口困難Ⅰ度;
(21)鼻竇或面頰部有異和未曾取出;
(22)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離斷或功能喪失;
(2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50平方厘米,並有明顯瘢痕;
(29)一拇指指間關節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積>30%者;
(31)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積>100平方厘米;
(3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35)外傷後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椎間盤切除或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36)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7)胸壁異物滯留;
(38)脅骨、鎖骨、胸骨骨折治癒後無功能障礙; (39)肝修補術後;
(40)脾修補術後;
(41)胰修補術後;
(42)開復探查或胃修補術後;
(43)開復探查或結腸修補術後;
(44)開復探查或小腸修補術後;
(45)腎修補術後;
(46)膀胱修補術後;
(47)卵巢修補術後;
(48)輸卵管修補術後;
(49)乳腺修補術後;
(50)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5、人體傷殘鑒定標准,及傷殘鑒定分哪些等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准: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1]
2、評定標准: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准: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備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並未正式頒發[3] ,各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標准,除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有國家標準的鑒定外,其他情況下可由法院酌情確定統一適用的鑒定標准。[4]
【具體規定】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葯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五、軍人殘疾等級評定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具體規定】(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能;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0.8;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5.嚴重聲音嘶啞;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9.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5cm;
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2.肋骨骨折>3根並胸廓畸形;
23.肺內異物存留;
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
九級評定
編輯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准:
【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5]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九級傷殘
4.9.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d)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盲目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e)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
m)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 頸部損傷致:
a)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葉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膽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 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尿道狹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子宮部份切除;
g)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 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構破壞;
f)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准:[2]
【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九級
1)癲癇輕度;
2) 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或三處以上≥1cm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一耳損失≥71 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後;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後;
43)結腸修補術後;
44)肝修補術後;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後;
47)脾修補術後;
48)胰修補術後;
49)腎修補術後;
50)膀胱修補術後;
51)子宮修補術後;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54)乳腺成形術後。
三、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肌力4級)。
2.9.2顱蓋骨缺損25cm2以上。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腦組織疻發切除術。
2.9.5顱內異物經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外展神經麻痹。
2.9.7輕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禿以達頭皮面積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響容貌。
2.9.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容貌。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側鼻翼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超過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視力2級。
2.9.15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9.16雙眼瞼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容貌或功能。
2.9.17復視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內陷5mm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9.21牙齒脫落7枚以上。
2.9.22舌體缺失13以上。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術。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難Ⅱ級。
2.9.28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2.9.29心臟異物經手術治療。
2.9.30食道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膽道修補術。
2.9.34膽囊切除。
2.9.35胰修補術。
2.9.36脾臟部分切除。
2.9.37小腸切除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一側腎部分切除。
2.9.41輸尿管修補術。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補術。
2.9.44一側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一側輸卵管切除,或一側卵巢切除。
2.9.47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合並骶髂關節脫位。
2.9.54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5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7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斷裂,遺有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9.65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66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67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6]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
1.顱骨缺損9cm2~24c㎡;
2.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3.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兩指末節缺失;
5.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6.跗骨骨折影響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脫、椎間盤、髕骨、半月板切除術後;
10.膝關節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後;
11.陳舊性肩關節脫位肩關節成形術後、肩袖損傷修復術後;
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13.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
14.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8.雙眼矯正視力≤0.6;
19.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
20.眼球內非金屬異物不宜取出;
21.淚器損傷,手術無效;
22.一側瞼外翻合並瞼閉合不全;
2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
24.雙耳聽力損失≥4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80dBHL;
25.發聲及構音不清;
26.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5;
27.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顆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術後;
29.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0.心臟、大血管損傷修補術後;
31.肺段切除或修補術後;
32.支氣管成形術後;
33.陰莖部分切除術後;
34.腎部分切除術後;
35.脾部分切除術後;
36.子宮修補術後;
37.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38.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6、傷殘鑒定等級標准
1、一級傷殘鑒定標准一級傷殘的鑒定標准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2、二級傷殘鑒定標准二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3、三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4、四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5、五級傷殘鑒定標准五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6、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7、七級傷殘鑒定標准七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8、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9、九級傷殘鑒定標准九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10、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7、傷到什麼程度才能達到十級傷殘????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十級傷殘評定原則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2、十級傷殘條款系列凡符合上述情況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3)全身瘢痕面積<5%,但≥1%;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16)雙眼矯正視力≤0.8;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22)晶狀體部分脫位;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25)外傷性瞳孔放大;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29鉻鼻病(無症狀者);30)嗅覺喪失;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35)鼻中隔穿孔;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39)乳腺修補術後;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41)慢性輕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減壓性骨壞死I期;45)一度牙酸蝕病;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8、一到十級傷殘等級怎麼劃分?
1、一級傷殘鑒定標准一級傷殘的鑒定標准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2、二級傷殘鑒定標准二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3、三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4、四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5、五級傷殘鑒定標准五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6、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7、七級傷殘鑒定標准七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8、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9、九級傷殘鑒定標准九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10、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