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發性骨髓瘤完全緩解後還需要再做幾次化療
如果達到完全緩解,可以不用化療,每天服葯就可以了,定期檢查,有條件的立即進行自體移植。
2、現役軍人病退有哪些標准
列舉介紹如下:
1、神經系統疾病經治療後遺留肢體癱瘓(單肢癱瘓肌力2級以下,或雙肢癱瘓肌力3級以下,或三肢癱瘓肌力4級以下並1項以上相關的陽性體征或客觀檢查)、球麻痹、失語;
2、中度癲癇;
3、經正規治療1年以上療效欠佳的重症肌無力;
4、脫髓鞘疾病:多發性硬化及其它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導致輕度以上運動障礙;
5、遺傳及非遺傳性神經系統變性及代謝性疾病,導致輕度以上運動功能障礙且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6、由各種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導致的永久性輕度以上智能減退;
7、肌張力異常性疾病導致中度以上運動障礙;
8、慢性腦器質性精神障礙1年以上;
9、精神分裂症;
10、偏執性精神障礙;
11、反復發作性情感性精神障礙
12、難治性強迫症;
(2)多發性骨髓瘤完全緩解擴展資料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辦法》
第七條 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的軍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三)門診、住院病歷和相關檢查結果等材料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張。
第八條 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受理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申請後,應當會同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政治機關幹部部門逐級審核,並將審核合格的有關材料按照聯勤渠道上報至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
第九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於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組織實施。
第十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由總醫院或者由總後勤部衛生部、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指定的醫院承擔。
第十一條 承擔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的醫院,應當根據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人員的病情,抽組相關學科專家成立醫學鑒定專家組,醫學鑒定專家組成員不少於7人,組長從組員中選舉產生。
醫學鑒定專家組具體承擔醫學鑒定的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專家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第十三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專家組成員與被鑒定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醫學鑒定公正、公平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結論,由鑒定專家組成員根據被鑒定人的病情和臨床檢查結果,結合既往門診、住院病歷和其他有關資料,按照《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標准》,
集體討論通過後,填寫《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經專家組成員集體簽名,報總後勤部衛生部、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審批。